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魯民申107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海寧,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漢族,住泰安市。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泰安市華新新城業主委員會,住所地泰安市華新新城小區物業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王棟,主任。
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萬丹東,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漢族,住泰安市。
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崔西貴,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漢族,住泰安市。
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柳國亮,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漢族,住泰安市。
二審上訴人(一審原告):張鳳軍,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泰安市。
再審申請人王海寧因與被申請人泰安市華新新城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華新業委會),二審上訴人萬丹東、崔西貴、柳國亮、張鳳軍業主撤銷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9民終22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海寧申請再審稱,(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流產后,老的業主委員會已經于2020年1月17日解散,二審法院應當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追加泰安市岱岳區北集坡街道辦事處鳳凰社區居委會為被上訴人,并通知其參加訴訟。然而,二審法院卻依然把華新業委會作為被上訴人,致使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符合民訴法第二百條第八項的規定。(二)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1.二審判決認定王海寧等五人只提交了兩個證據,遺漏了對證據三的審查,另有證據四和證據五被法官強令刪除。2.二審判決書認定證據一、二真實性無法認定錯誤。3.二審判決書認定證據一、二與本案無關錯誤。4.證據四證明華新業委會在唱票過程中沒有參與計票和監票,計票由物業公司人員壟斷。5.證據五證明選票由物業公司封存,唱票由物業公司進行。(三)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二審法院在收到華新業委會的《情況說明》后,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或者追加鳳凰社區居委會作為被上訴人參加訴訟,但二審法院當庭沒有對華新業委會的訴訟地位作出裁定,而是征求王海寧等五人同意后繼續開庭。2.二審判決認定,王海寧主張華新業委會不是合法的民事主體,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是提出了新的訴訟請求,不予受理,適用法律錯誤。3.二審判決認定王海寧的上訴理由存在邏輯錯誤,不予采信,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八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二審審理期間,第一屆華新業委會主任王棟向二審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內容為新一屆華新業委會因業主大會表決票數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沒有選出第二屆業委會,第一屆華新業委會已經屆滿,于2020年1月17日自動解散。上述事實二審法院也已查明。本院認為,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業主行使權利,業委會任期屆滿意味著當屆業委會已經喪失法律上的訴訟主體資格,其不能繼續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利。本案中,二審法院在已查明第一屆華新業委會已經屆滿的情況下,仍列第一屆華新業委會為被上訴人繼續審理,程序違法,依法應予再審。再審時,應查明是否選出新一屆業委會,若已選出新一屆業委會,通知其參加訴訟。若未選出新一屆業委會,應依據相關規定,變更相關主體為訴訟當事人。
綜上,王海寧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指令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審 判 長 范翠真
審 判 員 杜 磊
審 判 員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宗芳如
書 記 員 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