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滬02民終144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法定代表人:周美芽,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亞東,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七臺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闞亞娟,女,1972年5月6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有兵,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祖年,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孔月鵬,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青島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丁學琴,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楠,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金鳳,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佳生,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元綿,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佳木斯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偉,女,1964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俞運文,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素英,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姜堰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建華,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錫艷,女,1960年1月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涂建新,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豐城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萍,女,1965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金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正忠,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臺州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鷹,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愛萍,女,1965年5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安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靜,女,1985年4月1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譽珍,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蘭珍,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沈國華,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集芹,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樂芬,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樂清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義泉,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
上訴人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以下簡稱“趙亞東等人”)業主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4民初143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曹安商貿市場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駁回趙亞東等人要求公開上海曹安國際商城中央空調維修保養資料及費用情況的訴請。事實和理由: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列舉的應當向業主公開的資料范圍中,不包括與案涉商城中央空調維修保養資料及費用情況相對應的情形,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開上述資料,超出了法定知情權的范圍,法院應不予支持。
趙亞東等人未作辯稱。
趙亞東等人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向趙亞東等人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管理規約;2.判令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向趙亞東等人公示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及服務項目外包情況(自2010年6月至判決生效之日);3.判令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向趙亞東等人公示公共收支情況及原始憑證(主要包括曹安公路XXX號連廊部分的租金收益、商城廣告收益、地面停車位收益等情況,自2010年6月至判決生效之日);4.判令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向趙亞東等人公示曹安國際商城中央空調等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資料及費用情況;5.判令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向趙亞東等人公示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及原始憑證(自2010年6月至判決生效之日);6.判令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向趙亞東等人公示地面停車位規劃圖紙及車位使用情況明細。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亞東等人是上海曹安國際商城的業主,曹安商貿市場公司系上海曹安國際商城的物業管理企業。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2005年12月30日,曹安商貿市場公司(乙方)和上海騰昭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騰昭公司”,甲方)簽訂《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乙方對上海曹安國際商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第十二條第(二)項約定專項維修資金的賬務由乙方代管;第十四條第(四)項約定(乙方)及時向業主公告本管理區域內的重大物業服務事項,每年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和按實結算項目的費用收支賬目等。合同簽訂后,曹安商貿市場公司于2006年起為上海曹安國際商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至今。趙亞東等人認為曹安商貿市場公司未公示公益性收支情況及公共設備設施等使用情況,侵害了其知情權,遂涉訟。
一審審理中,曹安商貿市場公司提交了《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趙亞東等人確認騰昭公司系上海曹安國際商城的開發商,但認為無法核實該合同是否是當時簽署,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提交經政府備案的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業主對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的相關事項具有知情權,業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合理行使知情權。關于業主知情權的表現形式,應當以查閱權為宜,為有效行使查閱權,業主享有利用攝像、錄影或者其他技術手段進行復制的權利,在查閱過程中,相關義務主體負有協助義務,但因使用復制手段而產生的復制費用應由復制方自行承擔。關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上述司法解釋對于業主知情權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趙亞東等人為上海曹安國際商城業主,其以合理的方式所行使的知情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關于業主知情權的行使,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共有部分及管理事項具有不同的形態,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亦不盡相同。關于趙亞東等人的各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一、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物業服務合同及管理規約,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準許;一審審理中,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已提交了其與開發商簽署的《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趙亞東等人再行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提交政府備案合同,不予支持;二、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及服務項目外包合同,超出法定知情權范圍,不予支持;三、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公共收支情況(主要是曹安公路XXX號連廊部分的租金收益、商城廣告收益及地面停車位收益等),實際上是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準許;然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收益情況的原始憑證,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四、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上海曹安國際商城中央空調維修保養資料及費用情況,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準許;五、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維修資金使用情況,雖曹安商貿市場公司表示沒有動用過維修資金,也不存在動用維修資金原始憑證,然根據《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關于“專項維修資金的賬務由曹安商貿市場公司代管”“曹安商貿市場公司應每年公布一次專項維修資金和按實結算項目的費用收支賬目等”的約定,曹安商貿市場公司有義務向業主公示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趙亞東等人的該項訴請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應予準許;然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原始憑證的訴請,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六、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車位使用情況,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曹安商貿市場公司亦同意公布,予以支持;至于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地面停車位規劃圖紙,由于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由建設單位或者包銷人處分,故趙亞東等人行使該部分業主知情權的義務主體非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對于該部分訴請,不予支持。判決:一、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公開《管理規約》,供其查閱、復制;二、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公開自2010年6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供其查閱、復制;三、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公開上海曹安國際商城中央空調的維修保養資料和費用情況,供其查閱、復制;四、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公開自2010年6月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期間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供其查閱、復制;五、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公開上海曹安國際商城車位使用情況,供其查閱、復制;六、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自行負擔復制上述材料的費用;七、駁回趙亞東、闞亞娟、張有兵、張祖年、孔月鵬、丁學琴、張楠、顧金鳳、楊佳生、于元綿、石偉、俞運文、陳素英、羅建華、陳錫艷、涂建新、孫萍、徐正忠、成鷹、常愛萍、曹靜、郭譽珍、白蘭珍、沈國華、鄭集芹、胡樂芬、鄭義泉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業主請求公布、查閱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查明事實,對趙亞東等人要求曹安商貿市場公司公示上海曹安國際商城中央空調維修保養資料及費用情況的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曹安商貿市場公司上訴主張中央空調維修保養資料及費用情況不屬于法定知情權范圍,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曹安商貿市場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上訴人上海曹安國際商城商貿市場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張黎明
審判長 劉海邑
審判員 王 偉
審判員 徐 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黎明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