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民終756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住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秣陵街道佛城西路11號江南青年城。
法定代表人:于永平,該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健,江蘇欽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峰,男,1971年2月1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娟,女,1964年1月22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晉榕,男,1993年11月14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彭軍,男,1975年10月28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顧海燕,女,1972年7月2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鳴貴,男,1973年1月15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志超,男,1984年7月8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曉惠,女,1990年3月7日生,居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琳娟,女,1988年1月2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嚴云德,男,1967年2月10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景艷,女,1980年2月20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鵬,男,1959年7月17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前波,男,1986年3月10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軍,男,1968年11月13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慧,男,1982年5月5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一平,男,1984年5月6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靜文,女,1994年6月26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衛,女,1963年6月2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春翔,男,1972年1月23日生,回族,住南京市江寧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異香,男,1982年3月2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珊,女,1986年5月19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伯翔,男,1963年10月22日生,漢族,住南京市秦淮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慧賢,女,1973年3月18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陶然,男,1982年7月23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宋歌,男,1985年5月28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肖沅,男,1985年11月6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保才,男,1985年10月15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興春,男,1982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詹曉敏,女,1986年5月2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倩倩,女,1989年8月12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瑋,女,1970年5月2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玉玲,女,1990年11月23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君,男,1985年9月4日生,苗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辛美輝,男,1979年1月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之林,男,1988年3月5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鵬,男,1993年12月28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永琦,女,1986年12月21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泳林,男,1989年2月23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蔡明,男,1963年1月6日生,漢族,住南京市江寧區。
眾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表人:周峰、楊之林、顧晉榕、李泳林。
上訴人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因與被上訴人周峰、張娟、顧晉榕、彭軍、顧海燕、王鳴貴、楊志超、朱曉惠、陳琳娟、嚴云德、李景艷、徐鵬、劉前波、李軍、王慧、吳一平、朱靜文、朱衛、胡春翔、王異香、楊珊、李伯翔、楊慧賢、陶然、宋歌、肖沅、王保才、陳興春、詹曉敏、張倩倩、劉瑋、吳玉玲、李君、辛美輝、楊之林、姜鵬、陳永琦、李泳林、蔡明業主知情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2018)蘇0115民初111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南青年城業委會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本案中,原審第一、二、三、四項判決要求上訴人公布的資料,原審法院并未審核是否存在這些資料,僅簡單的根據業主提出的要求,就徑直判決上訴人提供這些資料。上訴人僅是一個民間自治組織,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提供2009年至今的資料。這些近十年前的會議資料或早己履行完畢的合同上訴人很難保證其完整性。原審第五項判決要求上訴人公布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的所謂《審計報告》。業主知情權范圍中,并不包含公布審計報告的權利,并且上訴人自始就沒有此份所謂報告,根本無法公布或提供查詢。二、原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1、原審法院未區分法律法規關于“查詢”和“復制”的區別,錯誤的將其視為同等事項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業主知情權中僅有“查詢”的權利,并無“復制”的規定。關于“查詢”是否必然包含“復制”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上述法律非常明確的規定了股東可以查詢、復制公司章程等規定,但對于會計賬簿則不能復制,只能查閱。可見法律已經明確將查詢與復制進行區分開來,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在業主知情權的所有法律規定中,并未賦予業主復制、拍照等權利的情況下,如果法官個人直接將法律規定的“查閱”與“復制”相混同,自行為業主知情權添加了“復制”的權利,必然有違上述法律規定。2、原審法院將規定中業主可查詢的“財務賬簿”擴展為銀行付款憑證、納稅明細、銀行對賬單,此舉并無法律依據。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業主可以查詢的僅為“財務賬簿”。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由此規定可見法律規定的會計賬簿,并不包含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應提供的銀行付款憑證、納稅明細、銀行對賬單這些資料。原審法院將規定中的“財務賬簿”擴展為其他事項,此舉并無法律依據。綜上,請求支持上訴人上訴請求。
周峰等39位被上訴人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關于審計報告的問題,審計報告是由秣陵街道物業管理辦公室指導,江南青年城業委會走的程序,并且我方提交過物管辦的回函,該函中已經載明,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已經進行了審計。
周峰等39位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判令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在小區公告欄公布并允許原告查閱、復制、拍照如下內容:1、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有關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包括使用所涉及的招投標資料、相應合同、履行合同有關資金支付明細、原始憑證以及相應工程驗收資料;2、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小區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委會的會議記錄、相關決議文件;3、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江南青年城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及相應附件;4、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有關業主共有部分的使用、維護涉及的廣告合同、租賃合同、車位分配和租賃明細、合同履行情況涉及的相應租金、廣告收入、公共收益納稅明細、銀行付款憑據等原始憑證;5、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涉及江南青年城業委會的工作經費明細,及業委會銀行賬戶對賬單;6、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第三方機構所做審計報告。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7日一審法院立案受理劉宏巖起訴江南青年城業委會業主知情權糾紛一案(案號為(2018)蘇0115民初1490號),該案中劉宏巖提出訴訟請求:1、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并允許其查閱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江南青年城小區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在此期間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所有決定、會議記錄;2、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并允許其查閱上述期間江南青年城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公布并允許其查閱維修資金使用的相關財務賬冊及原始憑證;3、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并允許其查閱上述期間江南青年城小區的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4、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并允許其查閱上述期間江南青年城小區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其中包括共有停車位收入、共有部分廣告收入、共有部分租金收入以及共有部分停車位的分配明細;5、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并允許其查閱上述期間第三方單位對江南青年城業委會的審計資料;6、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并允許其查閱上述期間涉及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工作經費收支情況的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
一審法院已就該案作出民事判決,相應民事判決書已生效。判決書認定:被告辯稱小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并非其籌集,其從未使用上述維修資金,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曾使用過維修資金,故未予支持原告該部分訴請;江南青年城業委會成立后,于2011年6月16日在西祠胡同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官方網站版塊上公布了江南青年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江南青年城業委會還公布了部分收支明細臺賬、部分青和公司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故該案認定被告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已經在西祠胡同其官方網站版塊公布了江南青年城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且原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在公布之后進行了修訂,故無需再次予以公布。該案于2018年4月17日判決:一、被告江南青年城業委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公布并允許原告劉宏巖查閱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江南青年城小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所有決定、會議記錄。二、被告江南青年城業委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公布并允許原告劉宏巖查閱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江南青年城小區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其中包括共有停車位收入、共有部分廣告收入、共有部分租金收入以及共有部分停車位的分配明細。三、被告江南青年城業委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公布并允許原告劉宏巖查閱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涉及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收支情況的財務賬冊和原始憑證。四、駁回原告劉宏巖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民事判決書生效后,劉宏巖向一審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本案眾原告系江南青年城小區業主,于2018年7月2日訴至一審法院。眾原告除提交上述民事判決書之外,還提交了被告于小區公告欄公布部分材料的照片,涉及業委會臺賬、業委會會議紀要、公示等材料,原告認為一是該案的執行中被告公布的材料均為復印件,且有很多缺失,二是僅向劉宏巖個人公布、允許其查閱,拒絕對小區其他業主公布、允許查閱,故本案眾原告才提起本次訴訟。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認為原告要求查閱原始憑證的訴請、要求允許其拍照、復制的訴請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
關于原告主張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籌集情況,原告自認并未籌集過,本案主張系關于使用情況,故關于籌集部分的訴請不再主張。關于原告主張的維修資金的使用,被告本案中仍稱從未使用,審理中原告亦稱曾查詢得知維修資金確未曾使用,故對原告該部分有關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審理中原告自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并未更改過;關于業委會會議紀要,結合原告自認與舉證,眾原告已持有2009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業委會會議紀要的部分拍照打印件,來源于業委會的公示,業主委員會公示的內容缺失了2010年第2、3、5、8、9、12、16、18、21次的會議紀要,2012年第4、8、9、13次的會議紀要,2013年第19次會議紀要,2014年第13次會議紀要,2015年第10次會議紀要,且對2018年的會議紀要未公布。故對原告已經持有的部分,不應再次要求被告公布,但應允許眾原告查閱原件。
關于原告主張的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的物業服務合同,審理中被告提交了該份合同復印件,故原告表示就該部分訴請不再主張;
另,原告還提交一份江寧區秣陵街道物業管理辦公室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的回函,函載“周峰先生:您好!您提交的《關于2017年貴辦指導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進行審計事宜的問詢函》,秣陵街道物管辦已收到。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回復如下:江南青年城的部分業主對業主委員會任職期間關于江南青年城小區的公共收益的收支和使用情況多次提出質疑,并多次向街道物管辦和牛首社區居民委員會投訴。街道物管辦和牛首社區要求貴小區業主委員會及時作出說明并向全體業主公告。貴小區業委會為了自證其工作的廉潔性,冀望于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其工作期間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其將該意向形成書面函件提交街道物管辦,請求秣陵街道物管辦和牛首社區居委會協助選擇一家審計機構。經研究,秣陵街道物管辦和牛首社區居委會于2017年10月12日共同向貴小區業委會出具了《指導意見函》,并要求業主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小區《議事規則》依法予以審計,并及時將審計結果在貴小區公告欄和街道信息平臺同步進行公示。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向貴小區業委會出具了《審計報告》,而我辦并未對該《審計報告》留存。故你反映我辦留存《審計報告》的問題與事實不符。另對于你反映的該《審計報告》至今尚未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的事實,秣陵街道物管辦將依法向貴小區業委會進行核實,若您反映情況屬實,街道物管辦將依法督促貴小區業委會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被告對該回函的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其中內容,稱曾有過審計計劃,但并未落實,故亦無相關審計報告。
上述事實,有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2018)蘇0115民初1490號民事判決書、開庭筆錄、要求查詢有關財務賬簿和原始憑證的申請書及業主聯名簽名匯總表、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物業管理辦公室函、回函、指導意見函、江南青年城公告欄照片、青年城業委會臺賬照片、被告會議紀要照片、公示照片等證據證明,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法律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在劉宏巖曾提起業主知情權之訴((2018)蘇0115民初1490號)一案中眾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與劉宏巖在前案中的主張存在相當部分的重合,對此一審法院認為:一、本案眾原告,作為江南青年城小區業主,均享有相應的知情權,對(2018)蘇0115民初1490號案件已經判令江寧青年城業委會公布的材料,本案現明確要求被告應以便于閱覽的方式、地點公布,即在小區公告欄內公布,公布時間不低于15天;但對于眾原告已經持有的部分拍照打印件,不予支持其再次要求被告公布的訴請,支持其要求查閱的訴請。二、對于原告提出的新的期間、新的材料,在業主知情權范圍內的,予以支持,具體包括: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的業委會會議記錄、決議文件,涉及共有部分使用維護有關的廣告合同、租賃合同、公共收益納稅明細、銀行付款憑據等原始憑證,以及業委會工作經費明細和銀行對賬單。三、關于眾原告主張的審計報告,根據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物業管理辦公室2018年6月12日的回函所載明的“江南青年城的部分業主對業主委員會任職期間關于江南青年城小區的公共收益的收支和使用情況多次提出質疑,并多次向街道物管辦和牛首社區居民委員會投訴。街道物管辦和牛首社區要求貴小區業主委員會及時作出說明并向全體業主公告。貴小區業委會為了自證其工作的廉潔性,冀望于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其工作期間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已經向被告出具了《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涉及小區公共收益收支和使用情況,屬于法律規定的業主行使知情權的范疇之內,被告應向眾原告公布并允許查閱、復制、拍照。關于原告于訴訟過程中表示對原訴請不予主張的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準許。據此,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一、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允許周峰等三十九位原告查閱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江南青年城小區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決議文件,并在江南青年城小區公告欄公布(公布時間不低于15日)并允許原告復印、拍照江南青年城小區業主委員會2010年第2、3、5、8、9、12、16、18、21次的會議紀要,2012年第4、8、9、13次的會議紀要,2013年第19次會議紀要,2014年第13次會議紀要,2015年第10次會議紀要,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的會議記錄、決議文件。二、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在江南青年城小區公告欄公布(公布時間不低于15日)并允許周峰等三十九位原告查閱、復印、拍照2009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及相應附件。三、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在江南青年城小區公告欄公布(公布時間不低于15日)并允許周峰等三十九位原告查閱、復印、拍照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江南青年城小區涉及業主共有部分的使用、維護所涉及的廣告合同、租賃合同、車位分配和租賃明細、合同履行情況涉及的相應租金、廣告收入、銀行付款憑據以及公共收益納稅明細等原始憑證。四、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在江南青年城小區公告欄公布(公布時間不低于15日)并允許周峰等三十九位原告查閱、復印、拍照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江南青年城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明細及江南青年城業委會銀行賬戶對賬單。五、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在江南青年城小區公告欄公布(公布時間不低于15日)并允許周峰等三十九位原告查閱、復印、拍照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間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向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出具的《審計報告》。七、駁回周峰等三十九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江南青年城業委會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2019年10月8日南京市江寧區秣陵街道物業辦公室出具《回函》中載明,我單位于2018年6月12日出具給周峰先生的《回函》中記載的“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存在筆誤,將“南京天源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誤寫成“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經本院至南京天源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調查核實,南京天源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的確受江南青年城業委會的委托,對小區2009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經營收入及支出臺賬及相關會計憑證進行審計,并于2017年11月3日出具審計報告。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本案中,周峰等39位被上訴人作為江南青年城小區的業主,其對于小區正常的運營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有請求上訴人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公布、查閱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權利,業主對收支情況有異議的,業委會有義務提供相應的付款憑據、費用明細等以便業主進行查閱、核對及復印。故一審根據當事人的訴請,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公布并允許其復印拍照業委會會議記錄、決議文件、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所涉及的廣告、租賃、車位等合同及財務賬簿等,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
根據《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已交付使用物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0%以上且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委托會計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將審計報告通報全體業主。現上訴人已委托審計事務所對小區的經營收入與支出進行審計,審計單位亦已出具審計報告,上訴人應當將審計報告通報給全體業主。另外經核實,向江南青年城業委會出具審計報告的應為南京天源會計事務所有限公司,故一審判決第五項中“南京天杰會計事務所”應為筆誤,該判項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江南青年城業委會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南京市江南青年城業主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飛鴿
審判員 鄭 慧
審判員 徐聰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戴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