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01民終94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家訓,男,1978年3月29日生,漢族,住南京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市江寧區翠屏灣花園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南京市江寧區將軍大道129號翠屏灣花園64幢1303室。
負責人:孫春娣,該業主委員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巍,江蘇寧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家訓因與被上訴人南京市江寧區翠屏灣花園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翠屏灣業委會)業主撤銷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蘇0191民初1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家訓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選聘江蘇誠嘉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嘉公司)為翠屏灣花園提供物業服務的決定;3.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將未經質證的證據以及被上訴人單方面陳述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違反法律規定,被上訴人提交證據的時間超過了舉證期限。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如街道業委會備案材料、會議公告、書面征求意見表、表決結果統計表、照片、通話記錄截屏與短信截屏等均未質證。二、一審判決對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認定不清。被上訴人對選聘誠嘉公司為翠屏灣花園提供物業服務決定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三、一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在選聘物業服務公司過程中存在諸多不合法的事實。被上訴人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不合法。被上訴人沒有通知翠屏灣花園全體業主就續聘原物業公司南京江鴻物業公司或選聘新物業公司事項進行投票決定。被上訴人沒有將翠屏灣花園全體業主就續聘原物業公司南京江鴻物業公司或選聘新物業公司事項的投票結果依法進行公示。被上訴人沒有征求翠屏灣花園全體業主對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內容的意見。被上訴人沒有征求翠屏灣花園全體業主對確定中標物業服務企業辦法的意見。被上訴人擅自確定中標入圍物業服務企業,損害上訴人利益。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翠屏灣花園三期和翠屏灣花園一、二期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了《南京市江寧區翠屏灣花園2019年第二次臨時業主大會會議通知》,且公示期不少于15日,并將會議通知送達給翠屏灣花園全體業主(包括上訴人)。四、一審判決未載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及相互質證意見。五、一審判決中多處文字表述不正確、不規范。六、一審法院未調取被上訴人作出的選聘誠嘉公司為翠屏灣花園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決定書以及被上訴人與誠嘉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翠屏灣業委會辯稱:一、周家訓在一審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翠屏灣業委會作出的決定,同時又要求法院判決翠屏灣業委會與誠嘉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無效。后來上訴人選擇了以業主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提起本案訴訟。如果翠屏灣業委會不提供任何證據,周家訓連具體要求撤銷什么決議都不能表述清楚,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周家訓見到被上訴人提交的材料后,周家訓才明確訴訟請求。周家訓稱其在2019年7月份發現小區更換了物業,在翠屏灣業委會向法庭提供了充分證據以后,周家訓在上訴時又改稱其在2019年4月26日看到了公告,很顯然,上訴人對于相關事實的陳述是有選擇的,是在隱瞞相關的事實。上訴人并未在案涉小區居住,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他已經在小區召開業主大會期間知曉了選聘物業的情況。綜上,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周家訓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撤銷翠屏灣業主大會選聘誠嘉公司為南京市江寧區翠屏灣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決定。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周家訓系翠屏灣小區業主,案涉小區共有1987戶住戶,總面積279205.2平方米。2019年4月25日翠屏灣業委會在小區張貼公示召開第二次業主大會的會議公告,公告會議內容為從誠嘉公司和南京長發聯合置業有限公司中選擇一家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同時規定表決方式為書面征求意見,表決時間為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31日。后經過業主大會工作人員上門投票、唱票、計票,2019年6月1日統計結果為:有效票1420票,同意與誠嘉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共1372戶,面積196049.17平方米,占小區總戶數和總面積的67.04%和70.22%,同意與南京長發聯合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共31戶,面積3754.51平方米,占小區總戶數和總面積的1.56%和1.34%。棄權17戶,面積2273.21平方米,占小區總戶數和總面積的0.86%和0.81%。同日,翠屏灣業委會將表決結果公示,張貼在小區公示欄。公示七天后,翠屏灣業委會與誠嘉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2019年7月1日起,誠嘉公司正式進駐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一審法院另查明,周家訓系翠屏灣花園業主,但業委會選聘物業服務公司期間,周家訓并未實際入住。周家訓曾于4月26日與翠屏灣業委會負責人電話溝通,對選擇物業表示意見。
上述事實,有街道業委會備案材料、會議公告、書面征求意見表、表決結果統計表、照片、通話記錄截屏與短信截屏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經審查均有證明效力。
一審法院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翠屏灣業委會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已經按照規定發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大會會議公告,經業主雙過半同意(有效票數1420戶,誠嘉公司1372票、南京長發聯合置業有限公司31票,棄權票17票),最終確定誠嘉公司為翠屏灣花園的物業服務企業,符合法定程序,故翠屏灣花園業主大會作出與誠嘉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決議合法有效,周家訓訴稱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決議違反法定程序,無證據證實,故對周家訓要求撤銷翠屏灣業主大會選聘誠嘉公司為翠屏灣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決定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駁回周家訓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元,由周家訓負擔。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翠屏灣業委會按照相關程序,經業主雙過半同意選定誠嘉公司為翠屏灣花園的物業服務企業,不違反法律規定,周家訓主張翠屏灣業委會選聘程序違法并要求撤銷選聘誠嘉公司為翠屏灣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決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周家訓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未予質證,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周家訓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旭東
審判員 孫 偉
審判員 汪德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陳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