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浙06民終6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酈國忠,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紹興市柯橋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酈玉娣(系上訴人之女),住紹興市柯橋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鳳,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
上訴人酈國忠因與被上訴人陳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人民法院(2019)浙0603民初99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本院不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因受疫情影響,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中止審理,于2020年3月12日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酈國忠上訴請求:1.撤銷(2019)浙0603民初9951號民事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將其房屋與上訴人房屋之間的廚房的油煙管道和廁所間的通風管道在原位置、原尺寸大小接通恢復并盡快整改完成,上訴人無需配合;并將廚房門口處拆除的承重墻進行恢復。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于2017年10月開始裝修,裝修時將廚房油煙管道進行封堵及拆除,由于其是在自己的住房內進行整改,上訴人家無法予以配合。關于被上訴人提供的人民政府調解時的錄音證據,當時調解人員不了解實際情況,在調解完成后,調解人員也多次上門了解情況并告知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對政府的信任,無法提供音頻或視頻證據。二、上訴人以及樓上的404住戶親眼目睹被上訴人拆除廚房門口的承重墻,被上訴人的行為導致該樓房西面墻邊有嚴重裂縫,使整棟樓存在安全隱患。雖沒有找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但是一審法院有去被上訴人家實地調查過,證實被上訴人廚房門口的墻已經被敲平,也可以與上訴人提供的該樓未裝修住戶的實景照片做對比,照片上能夠清楚看到這是一堵由一樓通向頂樓的墻。
被上訴人陳鳳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酈國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陳鳳對酈國忠住房的廁所浴室的通風口、廚房煙道進行接好并疏通完成恢復原樣;2.判令陳鳳對酈國忠住房的浴室漏水問題進行補漏修繕;3.判令陳鳳把承重墻修復好;4.訴訟費由陳鳳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酈國忠和陳鳳系樓上樓下的鄰居,雙方均購買了位于紹興市柯橋區新新家園小區的住宅,其中酈國忠購買的是該小區1幢104室,陳鳳購買的是該小區1幢204室,現雙方均已裝修并入住該小區。兩家因故發生糾紛并多次經當地居委會調解,但均無果。2019年4月19日,雙方的糾紛經紹興市柯橋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該協議約定:陳鳳戶與酈國忠戶協商溝通,將煙道接好并疏通完成;陳鳳戶負責將其空調落水管接好,避免空調落水直接往酈國忠戶滴落;陳鳳戶負責將其浴室漏水問題進行補漏修繕;其他要求雙方均做自愿放棄等。但酈國忠認為陳鳳至今沒有按協議約定履行,故向該院起訴。
另查明,陳鳳家在裝修時,將連接兩家廚房間的油煙管道和廁所間的通風管封死。酈國忠家北側浴室間下水管道有滲漏現象。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不動產的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給其他業主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酈國忠、陳鳳兩家上下相鄰而居,本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然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反目成仇,導致紛爭不斷,對此雙方均有過錯。因本案系上下相鄰不動產的兩業主間為裝修等發生的糾紛,故案由應更正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陳鳳家在裝修時擅自封堵住連接兩家廁所間的通風管和廚房間的油煙管道,導致酈國忠家的廁所通風不暢,以及廚房油煙無法排出,明顯侵犯了酈國忠的利益,現在酈國忠要求陳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但在恢復原狀時需要酈國忠方配合的,其必須予以配合協助。同時,根據酈國忠提供的照片和人民調解協議,以及該院的現場察看,可以確認陳鳳家浴室的下水管道有滲漏之現象,該滲漏情況的存在,不但影響到陳鳳自己家,也必將影響到樓下的酈國忠家,故現酈國忠要求陳鳳對此滲漏的下水管道進行修補理由充分,該院同樣予以支持。但酈國忠認為陳鳳敲掉了承重墻,影響整棟樓的安全,要求陳鳳恢復,對此陳鳳予以了否認,酈國忠也未提供陳鳳家敲掉承重墻的依據,故該院對酈國忠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陳鳳辯稱封住廚房間的油煙管道已征得酈國忠家的同意,因為酈國忠家的廚房實際是做在儲藏間的,但現在陳鳳在另一案中作為原告起訴要求酈國忠整改儲藏間私改為廚房間的不當做法,可以認定陳鳳是不認可酈國忠家將廚房移到儲藏間的,那么其封堵住油煙管道肯定是不當的,故該院對陳鳳的上述辯稱意見不予采信。綜上,對于酈國忠的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陳鳳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位于紹興市柯橋區住房(酈國忠家)和204室住房(陳鳳家)間的廚房的油煙管道和廁所間的通風管道接通并恢復原狀,對此酈國忠應予配合;同時陳鳳應對其浴室間下水管道的滲漏進行修繕;二、駁回酈國忠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陳鳳負擔。
二審中,上訴人酈國忠向本院提交了房屋圖紙一份和被上訴人的房屋照片一張,證明圖紙上標明的位置是承重墻,被上訴人敲掉了,一審法院已經實地勘查過。被上訴人陳鳳發表意見認為,對房屋圖紙來源有異議,其對房屋的裝修是經過物業允許的。本院分析認證認為,上訴人提交的房屋圖紙沒有相關繪制單位的簽名或蓋章且被上訴人不予認可,真實性難以確定,且以上證據無法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二審中,被上訴人陳鳳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酈國忠、陳鳳兩家上下相鄰而居,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一審法院通過庭審調查和實地勘查,認定陳鳳家在裝修時擅自封堵住連接兩家廁所間的通風管和廚房間的油煙管道,導致酈國忠家的廁所通風不暢以及廚房油煙無法排出的事實,并據此對酈國忠要求陳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訴請予以支持并無不當。同時,一審法院亦明確了系有需要酈國忠方配合的,其必須予以配合的說明。此舉亦是為了使雙方更妥善地處理上述情形,盡快解決問題,恢復雙方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酈國忠主張其無法予以配合的理由顯然不能成立,亦無益于雙方矛盾的解決。至于酈國忠認為陳鳳敲掉了承重墻,影響整棟樓的安全,要求陳鳳恢復的上訴理由,因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系陳鳳家敲掉承重墻的事實,一審法院對該部分訴請不予支持亦無不妥。
綜上,酈國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酈國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偉明
審判員 季璐璐
審判員 王常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習川
書記員陳夢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