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02民終918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寶房源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
法定代表人:施禮峰,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鈕中飛。
委托訴訟代理人:龔紅春,上海市龔紅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倪菁華,女,1972年7月31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一斌,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斯桀,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寶山區。
上訴人上海寶房源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房公司”)、上訴人倪菁華因與被上訴人張斯桀業主專有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3民初22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寶房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第二項,改判寶房公司不承擔修復費和鑒定費。事實和理由:張斯桀的房屋漏水是由于樓上倪菁華屋內的排水管漏水所導致。由于排水管在倪菁華室內,不在公共區域,應有業主自行負責維修、保養。寶房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不應承擔責任。
上訴人倪菁華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駁回張斯桀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或者將案件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張斯桀將上海市寶山區寶鋼十村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704室房屋”)的多面承重墻拆除,拆墻是違法行為,是房屋綜合受損的根本原因。一審判決未能查清張斯桀將704室房屋的幾面墻拆除,故一審法院判決有誤。
被上訴人張斯桀未做答辯。
張斯桀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寶房公司、倪菁華共同賠償張斯桀704室房屋受損修復費用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8,924.05元;2、要求寶房公司、倪菁華共同賠償張斯桀704室房屋租金損失,每月800元,自2018年4月30日至判決生效之日止;3、判令寶房公司、倪菁華共同賠償張斯桀精神損失費5,000元;4、判令寶房公司、倪菁華支付律師費5,000元;5、訴訟費、鑒定費由寶房公司、倪菁華共同賠償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1、張斯桀系704室房屋業主、倪菁華系上海市寶山區寶鋼十村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804室房屋”)業主、寶房公司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張斯桀于2015年12月購買704室房屋,后于2016年1月對房屋進行裝修,裝修時拆除了部分承重墻。倪菁華在2008年對804室房屋裝修時,將衛生間的公共排水管道封閉。
經相關部門制止后,張斯桀將704室拆除的部分承重墻予以修復,并委托上海寶冶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房屋質量監測站對承重墻修復后進行檢測,后鑒定機構出具檢測報告,結論為基本完成原樣恢復。
2、張斯桀的704室房屋裝修后不久就出現滲漏水現象,造成704室北臥室天花板、墻面等多處損壞。
一審審理中,經張斯桀申請,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對704室房屋滲漏水原因及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后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滲漏水主要因804室衛生間公共排水立管存在銹蝕破洞。同時關于修復費用,評估為8,924.05元。張斯桀支付鑒定費18,000元。
一審審理中,寶房公司已對804室衛生間公共排水立管進行更換修復。張斯桀確認目前不存在滲漏水現象。
3、在本案訴訟之前,倪菁華認為704室業主在裝修時拆除了承重墻,對其804室造成房屋貶值等損害,已向法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8)滬0113民初17936號,在該案中倪菁華申請了因果關系司法鑒定,后又不要求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張斯桀的704室房屋近年來因漏水造成天花板、墻面等多處損害,現經司法鑒定原因系804室衛生間公共排水立管銹蝕破洞,水外流所致。雖然公共管道維護、保養屬于寶房公司的職責,但倪菁華在裝修時擅自將公共管道封閉,客觀上造成寶房公司無法及時發現漏水部位并予以修復,故對于張斯桀的合理損失,寶房公司、倪菁華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現結合寶房公司、倪菁華的過錯程度,酌情判令倪菁華承擔70%賠償責任、寶房公司承擔30%賠償責任。至于倪菁華抗辯稱漏水原因系704室拆除承重墻所致,缺乏依據,不予采信。關于張斯桀主張的具體賠償費用:1、房屋受損修復費用8,924.05元、鑒定費18,000元,鑒定報告中已對修復方案和費用予以明確,對該鑒定報告真實性予以采信,故修復費用8,924.05元、鑒定費18,000元,均系張斯桀合理損失,予以支持。2、關于張斯桀主張的租金損失、精神損失費、律師費,并非本案的直接損失,不予支持。綜上,對于張斯桀的上述合理損失,倪菁華承擔18,846.84元、寶房公司承擔8,072.21元。判決:一、倪菁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斯桀房屋受損修復費、鑒定費合計18,846.84元;二、上海寶房源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斯桀房屋受損修復費、鑒定費合計8,072.21元;三、張斯桀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倪菁華上訴認為,是由于704房屋拆除承重墻導致房屋綜合受損,故其可以不必承擔房屋漏水所導致的損失,但倪菁華未能舉證證明704室房屋拆墻與漏水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且根據鑒定意見書,804室房屋公共排水立管有銹蝕破洞是導致704室房屋滲漏水的原因,故一審法院判決倪菁華承擔7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維持。由于漏水是公共排水立管銹蝕導致,而物業公司負有對公共管道定期維修和保養的義務,704室房屋自2016年裝修后不久就出現滲漏水現象,但至2018年才得以修復,故一審法院判決寶房物業公司承擔30%的責任,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倪菁華與寶房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1元,由上訴人倪菁華承擔271元,由上海寶房源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張文如
審判長 丁康威
審判員 劉海邑
審判員 王 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韓燕萍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