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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陳志成業主共有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5月01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1841   收藏[0]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瓊民終124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6-1號磊鑫汽配綜合樓三樓336房。
法定代表人:黃秀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莫書文,海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陳志成,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現住海南省海口市,現住海南省海口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芹叢,北京京師(三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薇,海南外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干杯公司)因與上訴人陳志成業主共有權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瓊01民初212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干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秀明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莫書文,上訴人陳志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芹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依法調解未果,已審理終結。
干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2.確認陳志成于南方國際大廈A區一層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違法且侵害干杯公司共有權,并判令陳志成按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之首層平面圖恢復。事實和理由:一、陳志成封堵并插層建設的大堂架空層對干杯公司物業的使用造成實質性影響并貶損了物業價值。南方國際大廈A區一層大堂架空層屬業主共有,既是約定俗成,也是陳志成《商品買賣合同》之附件二確定的"公共部分及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說明:首層大堂走道366.6㎡為分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可見,干杯公司及其他一切業主為大堂共有權人是不可置疑的,其共有權利除大堂平面外,大堂上層空間是必然延伸。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南方大廈A區第一層架空層屬業主共有部分是不正確的。三、陳志成擅自變更原設計圖進行施工,其行為違法,應予制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經向海口市規劃局查詢,陳志成更改大廈首層平面、空間布置并未履行更改報批手續,也未聽取利害關系人干杯公司等業主意見,其行為是違法的,也侵害了干杯公司的物權利益,應予制止并恢復。一審判決未充分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四、陳志成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也經由行政執法部門確認違法,責令改正。經干杯公司舉報,海口市龍華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海城執信復[2016]52號《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明確指出"陳志成違法擴建二樓架空層,面積約140平方米......"并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整改。此外,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海公消函(2016)41號《關于南方國際大廈一至六層業主申請辦理南方國際大廈房屋權屬登記涉及消防問題的復函》意見之17條也明確"消防樓梯前室在首層未設置直通室外的出口,不符合《高規》6.3.3.3的規定,應改正。"一審判決未充分尊重上述行政決定,造成司法認定與行政決定相沖突。綜上,一審判決對陳志成封堵南方國際大廈第一層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的行為性質、侵害后果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充分,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該判項,依法予以改判。
陳志成辯稱,干杯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駁回干杯公司關于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的施工行為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事實和理由如下:一、根據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二層不存在架空層,干杯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根據干杯公司在一審中提交的從海口市規劃局調取出來的首層的平面圖看并不存在架空層。原規劃設計是否存在架空層應該根據二層的平面圖來進行判斷,但是干杯公司卻故意不提交二層的平面圖,一審判決之后,陳志成到海口市規劃局調取了第二層的平面圖,干杯公司一審提交的首層平面圖的檔案頁碼是000183,陳志成調取的第二層的平面圖的檔案頁碼是000184,這證明陳志成調取的跟干杯公司調取的是同一份設計方案,事實證明第二層的平面圖并不存在架空層,因此,干杯酒業公司請求錯誤,沒有事實根據。二、一審判決就架空層部分認定事實正確。一審判決認定涉訴的大廈A區不再具備酒店大堂的使用功能是正確的,該認定是與事實相符合的,現在整個大廈都沒有用作酒店。干杯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架空層屬于業主共有部分,陳志成有證據證明不存在架空層,干杯公司所謂的架空層部位屬于二樓業主符山的專有部分。本大廈二樓共兩位業主,分別是符山和李若姬,干杯公司所謂的架空層部位位于符山所購買的面積之內。根據開發商海南龍成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成公司)與符山和李若姬簽訂的買賣合同以及法院調解書及執行裁定可以看出,龍成公司賣給符山的面積是1389.09平方米,賣給李若姬的面積是1504.85平方米,兩者共計2893.94平方米,根據原規劃設計二樓不存在架空層,所謂的架空層部位屬于符山購買的的專有空間。三、干杯酒業的訴訟主張所起訴的對象錯誤,法院應駁回其相關訴訟請求。干杯酒業所謂的封堵架空層進行插層建設并不是陳志成,該施工行為人系二層的承租人王婭。事實上,二層的業主符山將從龍成公司購買來的所有的面積全部出租給了王婭,王婭有權利對所承租的部分進行合法裝修使用。即便是影響了其他業主的權利,恢復原狀的責任人也不應該是陳志成,所以干杯酒業公司起訴對象錯誤,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四、法院不應代替行政部門作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認定,應該駁回干杯公司的相關訴訟請求。在干杯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所謂的架空部位屬于共有空間的情況下,即便存在插層建設不符合規劃設計的話,也應該由行政執法部門確認違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令整改決定,而不應該由法院確認。本案審理的業主共有權糾紛,干杯酒業無法證明爭議部分屬于共有部分,法院應該駁回其訴訟請求。綜上,一審判決就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的施工部分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該部分判決結果應予維持。
陳志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判項第一項:"一、陳志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按照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首層平面圖自動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恢復原狀",改判駁回干杯公司對陳志成的該項訴訟請求;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干杯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陳志成無證據佐證干杯公司對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改變安裝位置予以認可,且認定干杯公司是發現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后,一直提出異議并阻止未果,才向法院提起訴訟,系認定事實錯誤。實際情況是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在安裝初期干杯公司便明知其安裝位置,并且對電梯安裝位置的挪移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陳志成與干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秀明相互認識,為了使得南方國際大廈能夠盡快投入使用雙方之間有過多次密切的合作,包括大廈電力設施的合作采購與安裝以及本案八臺扶手電梯的合作采購與安裝。雙方在電梯的所有采購安裝問題上都是共同商量的,而且電梯的安裝施工也是委托同一家公司負責,正是因為干杯公司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陳志成也就沒有要求其書面確認同意的必要。既然干杯公司已經為一樓扶梯辦理了報驗報裝手續,就表明其已經以實際行為對電梯位置挪移表示同意和認可。否則,干杯公司完全可以拒絕配合為一樓扶梯辦理各種手續。因此,干杯公司應承擔"一直提出異議并阻止未果"的舉證責任,而不能苛刻地要求陳志成對雙方本就沒有爭議的事實作出證明。在干杯公司所舉出的幾份證據中,有關于對電梯挪移提出異議的證據--海口市規劃局的復函(海規函[2016]686號)、海口市龍華區城管局答復意見書(海龍成執信復[2016]52號)等證據產生時間均在本案進入法院訴訟程序以后,干杯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電梯安裝初期就向陳志成提出過異議。二、一審判決依據干杯公司庭后提交的主要證據海南廣日電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出具的《關于HN13023合同的情況說明》,認定干杯公司對電梯位置挪移不知情不同意錯誤。實際情況是兩位大廈業主在電梯安裝時均會派駐現場協調的工作人員,為電梯安裝提供合適的安裝條件和場地,并配合電梯安裝公司的工作人員解決現場遇到的問題,即使各方分別提供技術資料也不影響認定干杯公司對電梯位置挪移的知曉和同意。并且,該說明中根本就沒有提及電梯安裝移位的問題,也并沒有明確說明干杯公司是否知情。三、一審判決認定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屬改建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向規劃部門申報及獲得許可錯誤。涉案扶手電梯所在的南方國際大廈是爛尾多年,開發商無力續建早已下落不明。陳志成作為一樓的購房人為了能夠挽回損失,自行出資續建并完善大廈的各項公共設施。在陳志成安裝扶手電梯前,南方大廈根本就沒有建設或安裝任何可供通行的過道或電梯,所以陳志成安裝扶手電梯的行為并非一審法院認定的改建建筑物附屬設施的行為,而是對私有財產的處置行為,即便與原規劃設計不一致也不應該認定為違法改建,因海口市規劃局的復函也明確表示"應該申請辦理方案變更手續",其并沒有直接認定挪移電梯的非法性或要求恢復原狀。故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也是錯誤的。陳志成安裝扶手電梯是經過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海南設計分院的修改設計,并已經確認修改后的位置沒有影響結構的使用安全,對消防的使用規范是滿足的。故一審判決的該判項不公平,不利于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四、一審判決認定干杯公司以其名義為八臺扶手電梯申報了安裝、驗收手續,仍不能視為干杯公司對陳志成上述行為的同意,且認定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會對A區二至六層業主及客戶進出、經營活動等造成不利影響錯誤。因為,是否配合辦理報裝報驗手續是干杯公司表達態度最直接最有利的途徑,也是其表達態度的重要衡量標準。此外,陳志成一樓扶手電梯的安裝保證了南方大廈二至六層的通行權,并沒有對客戶進出和經營活動造成任何影響。一審判決未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的規定,判決結果勞民傷財。五、一審法院判決陳志成將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恢復原狀錯誤。1.一審法院認定陳志成應恢復原狀的理由之一是未經三至六層業主干杯酒業公司的同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的法律規定。事實上,陳志成改變扶手電梯位置是經過全體專有部分全部面積以及全體業主同意的。2013年8月12日陳志成與干杯酒業公司簽訂的《協議書》明確約定干杯公司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不影響雙方利益的前提下負責電梯的報裝、報驗及電梯注冊的相關手續。協議簽訂后,干杯公司接受了陳志成的委托,代表陳志成對改變位置的電梯進行了報裝、報驗、及電梯注冊,并且在電梯安裝完畢之后進行了共同的使用,在使用過程中還代表陳志成在2015年4月28日對該電梯進行年檢,以上均證明了干杯酒業公司是同意該電梯的位置改變的。陳志成作為一樓業主改變電梯位置是跟三至六樓的業主干杯公司以及二樓的業主符山、李若姬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進行的,符山、李若姬出具的《證明》證明了二人是同意電梯位置改變,干杯公司雖然現在反悔稱沒有經其同意,但干杯公司接受委托進行申報安裝、驗收、使用、使用之后的年檢等行為證明了干杯公司是同意的。因此,陳志成改變電梯位置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2.一審判決陳志成恢復電梯原狀的第二個理由是陳志成未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變更,該理由適用法律錯誤。本案案由是業主共有權糾紛,應該適用的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是"未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變更"并非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方面的法律規定,而是適用的是建設規劃部門的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因此一審法院明顯適用法律錯誤。即使陳志成改變電梯位置未經過規劃部門的批準,那么也應該是由政府規劃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意見進行整改或者罰款或者責令履行報批手續,也不應該由法院代替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另外,依據陳志成在與干杯酒業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的約定,未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變更的責任在于干杯公司,因此,未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變更手續的責任和后果應該由干杯酒業公司來承擔。3.一審法院對陳志成改變電梯安裝位置對二至六層家具商場的客戶進出、經營活動造成一定影響的認定是錯誤的。二至六層的承租人是余同成,余同成租用二至六層時已經知曉電梯位置的改變,也就是余同成對改變電梯位置是明知、認可的,不會對其通行和經營形成影響。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干杯公司辯稱,一、干杯公司對陳志成裝修變更南方國際大廈第一層扶梯位置、走向多次異議、勸阻無效。陳志成進場裝修前大廈一樓扶梯預留的井洞是東向的,當干杯公司發現井洞已被修改成南北向且在進行電梯安裝時便向陳志成提出異議,也向龍成公司報告了該情況。雙方的共同承租人海南名都潤園七星生活家居廣場有限公司也發現了該情況,與干杯公司共同向陳志成提出異議。對干杯公司的異議,陳志成拿出其委托的設計公司設計的平面圖進行搪塞,言稱設計已變更。因本大廈屬半拉子工程,在開發商對專有業主裝修行為管理松散的同時,大廈也無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現場管理,因此干杯公司的異議顯得蒼白無力,未能有效阻止陳志成擅自變更并安裝扶梯位置。干杯公司在訴訟時效內,通過司法途徑要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以保護共有物權權益不受侵害,法院應予支持。二、干杯公司對一至六層扶梯的報裝、報驗并未涉及扶梯安裝的位置、走向問題,不能視為對陳志成變更行為的同意。干杯公司偶爾使用已經運行的唯一通道的扶梯是不得已,不代表干杯公司已經放棄恢復原狀的權利。扶梯購買、安裝雖然是陳志成與干杯公司共同與海南廣日電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但是受陳志成委托,向海南省鍋爐壓力容器與特種設備檢驗所進行電梯報裝、報驗則單獨由干杯公司的名義申請。報裝、報驗只涉及到扶梯此類特種設備的產品參數、運行安全、年檢等事項,扶梯安裝位置、走向并不在報裝、報驗審核、評定范圍。此外,電梯驗收合格是以本案雙方向電梯公司支付電梯安裝價款的前提,扶梯位置、走向安裝發生變化責任在陳志成而不在電梯公司,如果不配合電梯公司進行報驗,本案雙方都將面臨電梯公司的索賠。因此,干杯公司之所以配合報驗,也是防止損失擴大,不得已而為之。三、陳志成委托的設計公司為其裝修出具的平面圖不能對抗開發商的建設設計平面圖。陳志成第一層扶梯屬大廈相關樓層的公共附屬設施,扶梯過道、等候平臺等區域則屬公共空間。雖然大廈屬半拉子工程,開發商未盡建設公共附屬設施義務而由陳志成出錢安裝扶梯,但是也不能改變扶梯公共附屬設施的屬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改建附屬設施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此外,海口市規劃局也對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復函也明確"關于南方大廈一樓大堂扶梯改動報建問題,應申請辦理方案變更手續";海口市龍華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海龍城執信復[2016]52號)也明確"存在幾個問題:1、改變了電梯的安裝位置,由規劃的左轉彎上,擅自改變為直接上;..."。因此,陳志成私自改變電梯涉及并安裝不具效力。四、陳志成變更扶梯位置、走向擴大了其在大廈第一層的自用面積進而縮小公用面積,侵犯共有物權,損害了干杯公司的利益。陳志成將一樓大堂扶梯經東西向改為南北向,被擠占的公共區域面積約200平方米,從而致使使用扶梯的人流、物流迂回疏散通道被取消,人流、物流上下平臺伸至門口甚至戶外,嚴重妨礙二層以上樓層的商家經營及顧客上下扶梯的舒適與便利,從而貶損二層以上商場品質及房屋價值。綜上,一審判決關于陳志成將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按照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首層平面圖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恢復原狀的判項,認定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正確,陳志成的上訴無事實與法律根據,請求予以駁回。
干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陳志成于南方國際大廈A區一樓裝修中,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改變自動扶梯朝向、封堵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等三處施工行為違法且侵害干杯公司共有權,并判令陳志成按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之首層平面圖恢復;2.全部訴訟費由陳志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位于海口市龍昆南路與海秀路交匯處南方國際大廈開發商為龍成公司,由于諸多原因,南方國際大廈未建設完工,成為半拉子工程。2003年5月12日,陳志成與龍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向龍成公司購買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房產。2013年3-4月,干杯公司以競買的方式競得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拍賣的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三至六層房產。2013年5月17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2)海中法執字第90-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三至六層房產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干杯公司所有。自2013年6月起,陳志成、干杯公司作為各自購買樓層的業主,對各自購買的樓層施工、裝修、招商、出租。
2013年8月9日,干杯公司、陳志成與海南廣日電梯有限公司就南方國際大廈A區四臺扶手電梯簽訂了合同編號HN13023的《電梯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HN13023(安)的《電梯設備安裝合同》。《電梯設備買賣合同》2.2.1約定:本合同標的物設計所需技術資料(建筑圖紙、土建參數等),買方應當在2013年8月10日前蓋章確認后交給賣方;十、其他約定事項:電梯合同標的合格證名稱為"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電梯報裝、報檢均以合格證為準。2013年8月12日,干杯公司作為甲方,陳志成作為乙方,簽訂一份《協議書》,對啟動南方國際大廈A區5臺直電梯及四臺扶手電梯的購買、安裝、使用達成協議,約定:商場內四臺扶手電梯選用廣日牌,四臺扶手電梯由干杯公司、陳志成各自承擔兩臺,三至四層干杯公司需要安裝扶手電梯時,費用由干杯公司自行承擔;陳志成全權委托干杯公司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不影響雙方利益的前提下負責電梯的報裝、報驗及電梯注冊的相關手續,干杯公司對此無異議。上述《協議書》約定的四臺扶手電梯購買并安裝好后,干杯公司認為陳志成在對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施工、裝修過程中,改變了原規劃設計的大堂架空層、封堵并插層建設、改變第一層扶手電梯朝向、封堵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等,損害其共有權人利益,經與陳志成協商未果,遂成訟。
訴訟中,法院組織雙方于2016年12月8日對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1層進行現場勘驗。結論為:1.大廈大堂正門左側為木質隔墻,二層為玻璃隔墻,隔墻長度約6米,高度約9米,右側面積約60平方米空間被分隔為二層,二層設有玻璃欄桿。2.雙方在現場指認,原規劃設計圖紙第一層扶手電梯為東西向,位于6-7軸之間,現改為南北向,位于5-6軸之間。3.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大門寬約1.6米、高約2米,進入大門右側有寬約1.2米的樓梯通向地下室,左側有寬約0.8米、高約2米的小門,往前約5米有一防火門,寬約1.5米、高約2米,通過防火門往左有寬約0.8米的門可進入第一層商場的一部分(現為咖啡廳)。
南方國際大廈A區目前共安裝了八臺扶手電梯,第一層兩臺扶手電梯由陳志成負責出資購買,第二至四層六臺扶手電梯由干杯公司負責出資購買。該八臺扶手電梯均以干杯公司名義向海口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了安裝、驗收、注冊手續。
現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房產由陳志成分割對外出租,第二層及第三至六層房產由各自的業主出租給同一商戶經營家具商場。進入家具商場必須使用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或A區東側大堂直梯。
訴訟過程中,陳志成稱干杯公司在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施工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明知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改變了安裝位置仍然為8臺扶手電梯辦理報裝、報驗手續,應當視為干杯公司對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改變安裝位置的認可,但陳志成無其他證據佐證其上述主張。干杯公司稱因為陳志成為個人,不方便向電梯業務主管部門申報安裝、驗收等手續,因此以干杯公司名義辦理上述手續,但是按照《協議書》的約定,干杯公司負責電梯的報裝、報驗、注冊等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不影響雙方利益為前提的。干杯公司發現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后,一直提出異議并阻止未果,才向法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根據干杯公司提供的從海口市規劃局調取的南方國際大廈規劃備案的首層平面圖紙可以看出:1.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原規劃設計為酒店大堂。2.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原規劃設計為東西向,位于6-7軸之間。3.A區第一層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原設計有復合防火卷簾。
再查明,封堵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是經陳志成同意由其承租人施工,第一至六層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由海口強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海南集利實業有限公司施工,各樓層業主負責各自樓層消防工程的出資。2016年3月23日,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海公消函【2016】41號《關于南方國際大廈一至六層業主申請辦理南方國際大廈房屋權屬登記涉及消防問題的復函》,對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至六層消防工程提出意見:"......18、西側疏散樓梯在首層未直通室外,不符合《高規》6.2.6的規定,應改正。......"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向海口市規劃局去函,征詢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改變安裝位置是否需要規劃報建的問題。海口市規劃局于2016年4月8日復函稱:"關于南方大廈一樓大堂手扶電梯改動報建問題,應申請辦理方案變更手續。"干杯公司庭后提供了海南廣日電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出具的《關于HN13023合同的情況說明》,內容如下:"本合同共簽約廣日牌GRFⅡ35-100型扶梯4臺,合同甲方為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和陳志成,合同乙方為海南廣日電梯有限公司。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乙方已收齊合同款,其中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總價的50%,陳志成先生支付合同總價的50%;在電梯安裝過程中,一層上二層的兩臺扶梯由陳志成先生指定張工配合乙方完成安裝,二層上三層的兩臺扶梯由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指定黃工配合乙方完成安裝"。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法律適用問題。陳志成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應參照涉外案件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干杯公司主張業主共有權的涉案房產在海南省海口市,當事人亦未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故應適用我國內地的法律作為處理當事人爭議的準據法。
二、關于本案的實體處理問題。本案涉及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和相鄰權的法律問題。對此,《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南方國際大廈A區扶手電梯屬建筑物的附屬設施,陳志成與干杯公司作為A區第一至六層的相鄰權利人,應當遵循上述法律規定,正確處理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的安裝問題。根據《電梯設備買賣合同》2.2.1的約定并結合海南廣日電梯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3日出具的《關于HN13023合同的情況說明》可以認定,海南廣日電梯有限公司是根據陳志成及干杯公司各自提供的技術資料(建筑圖紙、土建參數等),為A區第一層及第二層安裝扶手電梯。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屬改建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向規劃部門申報及獲得許可。干杯公司作為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至六層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約三分之二的業主,有權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表示對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的異議。2013年8月12日《協議書》約定的是干杯公司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及不影響雙方利益的前提下負責電梯的報裝、報驗及電梯注冊的相關手續,現干杯公司已經認為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影響其業主共有權的行使,盡管干杯公司以其名義為8臺扶手電梯申報了安裝、驗收手續,仍然不能視為干杯公司對陳志成上述行為的同意。因此,陳志成對此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安裝位置,的確會對A區第二至六層家具商場的客戶進出、經營活動等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且未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變更,陳志成應當按照原規劃設計的安裝位置將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恢復原狀。干杯公司對此的主張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的施工行為應否恢復原狀的問題。根據查明的事實,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原規劃設計為酒店大堂,現由陳志成分割對外出租,已不再具備酒店大堂的使用功能,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雖然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大堂的通風、美觀,但是目前并沒有對干杯公司業主共有權的行使造成實質性影響,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架空層屬業主共有部分,故對干杯公司此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封堵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的施工行為應否恢復原狀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筑區劃內的消防等附屬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占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現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屬業主共有部分的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被封堵,原規劃設計的復合防火卷簾位置由陳志成對外出租給咖啡廳使用,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明確該西側消防疏散樓梯在首層未直通室外,不符合規定應當改正。消防樓梯通道的設置關系到南方國際大廈A區所有業主及客戶的安全問題,干杯公司請求陳志成將此恢復原狀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陳志成應當根據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的整改要求,按照原規劃設計將A區第一層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恢復原狀。
綜上,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陳志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扶手電梯按照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首層平面圖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恢復原狀;二、陳志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根據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的整改要求,將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西側消防樓梯前室通道按照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首層平面圖規劃設計恢復原狀;三、駁回干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干杯公司向本院提交四份證據:證據一為從開發商海南龍成房地產有限公司調取的《南方國際大廈施工首層及二層平面圖紙》及光碟,擬證明該大廈第一層坐標東西向1-5軸、南北向E-D軸上空為挑空至第二層天花板,且西側扶梯走向為東西向而非南北向;證據二為2017年4月10日干杯公司向海南龍成房地產有限公司發出的《咨詢函》及2017年4月12日海南龍成房地產有限公司向干杯公司出具的《復函》,擬證明南方國際大廈第一層西側扶梯過道、東側大堂前室(休息室)及通道均屬該大廈公共部分,歸大廈各樓層業主共有;證據三為2017年3月1日的《南方國際大廈一至六層業主會議決議》,證明本案雙方都同意按照規劃報建批復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和進行驗收;證據四為證人解某解某的書面證言,擬證明解某解某與干杯公司一起多次向陳志成提出異議并阻止其將一層自動扶梯改向。
陳志成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一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均有異議,因為證據一不是從規劃局調取經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圖,而是開發商提供的規劃圖,該圖與干杯公司一審提交的從規劃局調取的經規劃批準的圖不一致。對證據二形式的真實性認可,對內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開發商在《復函》上的表述與開發商同陳志成2003年簽訂的合同的約定是矛盾的,2003年的合同載明海南龍成房地產有限公司認可一層公用空間由一層商戶進行分攤,而不是與二至六層的業主共同分攤。對證據三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證明力不認可,不能證明干杯公司的主張。對證據四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不認可,因為解某解某不是南方國際大廈二至六層的租賃者,租賃者為余同成,且解某解某與陳志成存在尚未結案的訴訟糾紛,其證言沒有證明力。
本院對上述證據分析認定如下:證據一圖紙上既無設計單位也無興建單位的公章,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不予確認。證據二蓋有出具單位的公章,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海南龍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復函》上的表述與其之前與陳志成的合同約定不一致,且該公司對建筑物公共區域區分所有權的意見并非法定依據,故對該證據證明力不予確認。對證據三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業主會議決議對雙方約定整改的具體內容和依據并不十分明確,故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確認。證據四中,證人解某解某在二審庭審中出庭作證,但其并非涉案大廈二至六層租賃合同的簽訂人,干杯公司也并未提供解某解某與租賃者余同成的關系證明,故本院對其證言的真實性與關聯性不予確認。
陳志成向本院提交九份證據:證據一為南方國際大廈電梯、扶梯安裝申請資料,擬證明涉案扶梯的安裝是由干杯公司代為申請的;證據二為南方國際大廈電梯、扶梯注冊登記資料,擬證明扶梯變更是經過干杯公司同意的;證據三為特種設備注冊登記需要提交的資料列表,擬證明涉案電梯注冊登記的資料是由干杯公司親自辦理并提交登記材料的;證據四、證據五為南方國際大廈二層業主李若姬、符山分別出具的證明,擬證明南方國際大廈首層自動扶梯變更位置方向是經過二層業主及三至六層業主干杯公司一致同意后安裝的;證據六為廣東省建筑設計研究院海南設計分院出具的一層自動扶梯變更設計圖,證據七為《關于南方國際大廈一層通往二層的自動扶梯方向位置變更設計說明》,該兩份證據擬證明該自動扶梯位置方向變更是通過該大廈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該變更符合使用安全規范和消防安全規范的要求;證據八為從海口市規劃局調取的南方國際大廈一、二層規劃設計圖,擬證明二層不存在挑空空間,不存在架空層;證據九為陳志成與二層使用者余同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擬證明余同成租賃二層時知道一層自動扶梯位置改變。
干杯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對該三份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明力不予認可,證據一只是特種設備扶梯的報裝申請,不涉及電梯安裝的位置和走向,證據二和證據三同樣未反映電梯的安裝走向,三份證據均不能證明干杯公司同意一層自動扶梯安裝走向的變更;證據四和證據五的證人是二層業主,由陳志成代管其房屋,屬于本案利害關系人,且證人證言的內容并非兩位證人親身見聞,而是傳來證據,對證明力不予認可;對證據六、證據七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因為設計院的圖紙不蓋出圖章而蓋行政章,不符合出圖管理規范,且該圖紙與開發商同陳志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所附的首層商場平面圖不一致,該圖不合法,不具備使用效力;對證據八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力有異議,陳志成提供的圖紙為1996年1月向主管部門報備的圖紙,而干杯公司提供的圖紙是向開發商調取的1997年5月已作變更的圖紙,因此,一樓大堂是否挑空,應當以后者為準;證據九超過舉證期限,對真實性和證明力均有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分析認定如下:對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并不能證明自動扶梯的方向及取得干杯公司同意;證據四、證據五中的兩位證人經出庭確認系聽陳志成轉述干杯公司同意自動扶梯改向,故上述證言不能證明自動扶梯改向經過二至六層全體業主同意;對證據六、證據七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不能證明電梯改向是否符合法定的安全和消防規范;對證據八、證據九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該兩份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本案待證事實。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相關證據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二審另查明:2016年3月23日,海口市公安消防支隊出具海公消函【2016】41號《關于南方國際大廈一至六層業主申請辦理南方國際大廈房屋權屬登記涉及消防問題的復函》,對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至六層消防工程提出意見:"......16、第一、二層自動扶梯底部未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符合《高規》7.6.3.3的規定,應改正。......"
二審期間,法院組織雙方于2017年6月8日對南方國際大廈A區進行現場勘驗。現場可見A區第一層自動扶梯底部已修建完全封閉隔斷,扶梯底部空間不可見,未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陳志成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本案應參照涉外案件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六條"不動產物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本案所涉干杯公司主張共有權的房產在海南省海口市,且雙方當事人未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故本案應適用我國內地的法律。
本案為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業主共有權糾紛,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封堵打探架空層并插層建設是否應恢復原狀;2.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自動扶梯是否應按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首層平面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恢復原狀。
關于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的施工行為是否應恢復原狀的問題。南方國際大廈A區一層原建筑規劃涉及為酒店大堂,大堂未建設完工成為半拉子工程后,A區一層由陳志成向龍成公司購買并分割對外出租,現該區域不再作為酒店大堂功能使用。干杯公司主張陳志成封堵大堂架空層并插層建設的施工行為侵害其共有權,但現有證據并不足以認定南方國際大廈A區一層架空層屬于業主共有部分,且干杯公司也未舉證證明該架空層插層建設對其共有權的行使造成了實質的影響,故干杯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是否應按海口市規劃局批準的原設計方案首層平面自動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恢復原狀的問題。本案為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業主共有權糾紛,本案所涉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承載公共通行功能,屬建筑物附屬設施,應作為共有部分由業主共同管理、處分和使用。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案中,陳志成上訴主張其改變南方國際大廈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位置和方向,系經過該大廈占A區第一至六層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的業主干杯公司的同意并認可,但干杯公司對此持有異議,而陳志成提供的證據并不能直接證明干杯公司對該電梯的位置和方向改變同意并認可。并且,陳志成改變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安裝位置,沒有依法向規劃部門申請辦理方案變更,且改向后的電梯底部完全封閉,影響《高規》7.6.3.3規定的消防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因此,一審法院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令陳志成按原規劃設計的安裝位置將A區第一層自動扶手電梯恢復原狀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干杯公司和陳志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海南干杯酒業有限公司負擔100元,上訴人陳志成負擔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秦 晴
審判員 祁永杰
審判員 林 達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劉瓊
書記員楊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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