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川0104民初3028號
原告:錦江區藍谷地C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
負責人:李席昌。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可心,四川智典(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杰,四川榮蓉興(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成都融創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錦江區。
法定代表人:韓放,成都融創置地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漢族,住成都市青羊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江榮,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錦江區藍谷地C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藍谷地C區業委會)與被告成都融創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融創公司)車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唐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中,原告藍谷地C區業委會負責人李席昌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可心與被告成都融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中,原告藍谷地C區業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可心與被告成都融創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宇到庭參加訴訟。審理過程中,本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藍谷地C區業委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成都融創公司賠償藍谷地C區業委會因地面停車位減少造成的損失876000元(12000元/個×73個);2.本案訴訟費及公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錦江區藍谷地C區由成都融創公司開發建設,共計9棟建筑,按照規劃要求成都融創公司應當修建地面停車位297個。小區業主于2006年前后陸續與被告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及附件,購房合同約定規劃設計變更應當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并書面告知買受人。藍谷地C區業委會于2016年3月20日正式成立并依法備案,就車位總數問題多次向成都融創公司發函尋求協商解決,但成都融創公司均不予理會。
被告成都融創公司辯稱,藍谷地C區業委會以侵害地面車位起訴,成都融創公司不予認可,因為地面車位是綠化的車位,如何處置是開發商的權利。現有220個地面車位,成都融創公司的規劃方案是297個地面車位,297個地面車位也通過了竣工驗收,在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時車位是297個,之后已經交給了物業公司,2008年至2015年期間整體的物業管理均是物業公司在進行管理,因此車位的減少,成都融創公司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成都市錦江區藍谷地C區項目由成都融創公司開發建設。在成都融創公司報送的總平面圖上,成都市規劃管理局于2006年3月15日和4月5日,分別核發了(2006)第67號和(2006)第100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兩張總平面圖均載明地面停車位規劃數量為297個(含地面車庫4個)。
2008年1月25日,成都市規劃管理局核發了驗字第510104200850021號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該證載明,成都融創公司開發建設的藍谷地(C地塊)1-9號樓,對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為成規建筑【2006】67號、87號、100號、105號,經核定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驗收合格。
另查明,藍谷地C區業委會提交了業主賈韜、鄒新樹與成都融創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文本,合同約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成規建筑【2006】105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成房預售字第4567號,所購房屋位于1幢1單元302號房屋。合同第八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2007年10月28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該商品房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合同第十條約定,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具體內容為: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合同第十四條約定,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一是交房時,水、電、光纖達到正常使用標準,天然氣根據成都市天然氣公司相關規定通氣,二是交房時,電梯運行正常。合同第十八條約定,買受人的房屋僅作住宅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補充協議第六條就合同第十條補充約定為,合同所指的規劃、設計變更不包括出賣人根據合同訂立后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劃、設計變更。在房屋修建過程中,出賣人有權對小區總平規劃和局部配套設計進行優化調整或合理變動。出賣人在房屋修建過程中對小區總平規劃或局部配套設計所進行的優化調整或合理變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庭審中,關于藍谷地C區地面停車位鋪設植草磚在地面車位之間,成都融創公司交付時修建有高于地面的綠化臺的事實,雙方陳述一致。關于地面車位四至的區分,藍谷地C區業委會主張系通過地面植草磚的顏色來區分,成都融創公司主張交付時在植草磚有劃線予以區分。
庭審中,成都融創公司與藍谷地C區業委會關于案涉藍谷地C區地面車位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事實認可一致。
以上事實,有藍谷地C區業委會提交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情況表、公證書及業主大會表決統計表、藍谷地C區規劃總平面圖(7、8號樓)、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成都融創公司提交的藍谷地C區規劃總平面圖(9號樓)、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復印件(驗字第510104200850021號),以及原、被告雙方當庭陳述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成都融創公司就藍谷地C區項目有無按照總平面圖規劃中載明的297個地面車位數量交付及其確認標準,以及法律責任的認定。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一是本案的案件性質及其糾紛類型。本案的立案案由為車位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案由規定),車位糾紛屬于所有權糾紛項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的范疇,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中,案由規定列舉了四個具體案由,分別是業主專有權糾紛、業主共有權糾紛、車位糾紛、車庫糾紛。從該規定可以看出,車位糾紛性質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爭議,解決的是已有車位具體權屬、使用、收益的問題。而本案,雙方爭議的主要內容,并不是地面車位權利歸屬、使用及收益,而是地面車位有無按照總平規劃數量交付及其責任認定問題。從查明的事實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具體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號和預售許可證號已明確約定在合同中,而總平面圖作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審批的主要載體,其規劃的地面車位作為公共部分,亦應當成為預售合同的相關內容,現雙方訴爭的系有無按照總平面圖規劃的地面車位數量交付具體車位及其責任認定,考慮到案涉買賣合同交易標的物為建設中的房屋,故本案應當屬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而非車位糾紛。
二是有無按照總平面圖規劃交付地面車位的認定方式及標準。由于本案訴爭標的物系地面車位,雖表面的爭議內容為實際交付地面車位有無達到總平面圖規劃的地面車位規劃數量,但其實質爭議內容應為交付車位是否符合規劃的認定方式及標準。本案訴爭標的物地面車位,作為業主共有部分,在藍谷地C區業委會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并未約定具體數量,也未約定共有部分的交付驗收標準。就實際情況而言,在商品房交付時,每一個購房人亦難以也不可能就住宅小區的公共部分與開發商進行逐一驗收并交付。從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看,關于建設工程規劃的許可和驗收單位均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作出的許可及驗收具有法定的效力。從合同履行看,規劃許可證號既已載明在預售合同中,地面車位作為總平面圖規劃的公共部分,實際交付是否符合規劃情況,其驗收確認主體即應當是相關規劃主管部門,其出具的規劃驗收合格證就是商品房預售合同關于公共部分交付條件的認定標準。本案庭審中,成都融創公司提交了案涉藍谷地C區項目規劃驗收合格證,可以證明案涉項目小區各項規劃內容已驗收合格,公共部分交付符合規劃要求。庭審中,藍谷地C區業委會辯稱案涉規劃驗收合格證中未明確載明地面車位驗收情況,不能證明地面車位驗收合格。因規劃驗收系整體驗收,既已取得整體驗收合格證,就應當判定包括地面車位的整體規劃亦符合驗收要求。庭審中,藍谷地C區業委會與成都融創公司均向法庭提交了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即四川威德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服務案涉住宅小區時所形成的移交單、情況說明等證據資料,因四川威德酒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僅系物業服務管理單位,既不是商品房買賣合同主體,也不是法定的規劃驗收主體,其在物業服務過程中出具的移交單、情況說明等資料均不能用以證明公共部分是否符合規劃情況。
綜上所述,本案藍谷地C區業委會主張案涉藍谷地C區項目交付地面車位不符合規劃數量,因該項目小區已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應認定交付情況符合規劃要求,藍谷地C區業委會訴請內容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法律條文全文附后)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錦江區藍谷地C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280元,由原告錦江區藍谷地C區第二屆業主委員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唐堯
附:本判決所適用法律條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據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