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晉1002民初496號
原告:單莉莉,女,漢族,1985年4月13日出生,住臨汾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銀囤,山西金貝(臨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瑞,執行董事。
第三人:李曉萍,女,漢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臨汾市。
原告單莉莉與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曉萍車位、車庫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莉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銀囤與第三人李曉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單莉莉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與第三人簽訂的《亞太世紀花園地下停車使用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確保原告對E54號停車位正常使用;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第三人李曉萍述稱:原告起訴屬實,我與臨汾市綠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亞太世紀花園地下停車使用權轉讓協議夠美了E54、E58、H62號停車位,2016年2月26日我將E54號停車位轉讓給原告。
查明的事實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1、2014年5月27日第三人李曉萍與臨汾市綠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亞太世紀花園地下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臨汾市綠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開發的位于"亞太世紀花園"小區的地下集中式E54、E58、H62號停車位轉讓給第三人。
2、2016年2月26日第三人與原告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書,第三人將其享有的位于亞太世紀花園地下集中式E54號停車位轉讓給原告。
3、原告因被告妨礙其正常使用停車位訴至本院。
判決的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應當確定的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原告訴求的是車位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即確認合同有效糾紛,并不是車位糾紛。車位僅是合同所涉及的標的物,所以不應以物權所有權糾紛確定本案的法律關系。如前所述,原告訴求的是確認車位轉讓權協議的效力問題,首先確認第三人與臨汾市綠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車位轉讓協議的效力,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合同有效。因此第三人取得了E54、E58、H62號車位的所有權。第三人將其享有的E54停車位有償轉讓給了原告,原告與第三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及證據,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單莉莉與第三人李曉萍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書》有效;
二、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單莉莉的妨害;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山西圣翔良友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春花
人民陪審員 喬愛花
人民陪審員 王向京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閆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