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3日,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亭湖區政府)作出涉案青年路北側地塊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決定并予公告,同時公布了征收補償實施方案,確定亭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亭湖區住建局)為房屋征收部門。谷玉梁、孟巧林兩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其后,亭湖區住建局公示了4家評估機構,并按法定方式予以確定。2015年4月21日,該局公示了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并告知被征收人10日內可申請復估。后給兩人留置送達了《房屋分戶估價報告單》《裝飾裝潢評估明細表》《附屬物評估明細表》,兩人未書面申請復估。2016年7月26日,該局向兩人發出告知書,要求其選擇補償方式,逾期將提請亭湖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兩人未在告知書指定期限內選擇,也未提交書面意見。2016年10月10日,亭湖區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書,經公證后向兩人送達,且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兩人不服,以亭湖區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征收補償決定書。
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亭湖區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法定職權。在征收補償過程中,亭湖區住建局在被征收人未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情況下,在公證機構的公證下于2015年4月15日通過抽簽方式依法確定仁禾估價公司為評估機構。亭湖區政府根據谷玉梁、孟巧林的戶籍證明、房屋登記信息表等權屬證明材料,確定被征收房屋權屬、性質、用途及面積等,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示。涉案評估報告送達給谷玉梁、孟巧林后,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亭湖區政府依據分戶評估報告等材料,確定涉案房屋、裝飾裝潢、附屬物的價值,并據此確定補償金額,并無不當。征收部門其后書面告知兩人有權選擇補償方式。在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擇的情形下,亭湖區政府為充分保障其居住權,根據亭湖區住建局的報請,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進行安置,依法向其送達。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