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265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月華,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荷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蔣國強,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三江東路**
法定代表人:湯飛帆,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再審申請人王月華訴被申請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柯城區政府)及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衢州市政府)房屋征收決定、行政復議一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浙08行初27號行政判決:駁回王月華的訴訟請求。王月華不服提起上訴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8)浙行終1256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王月華仍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月華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并依法改判。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原審法院關于“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認定錯誤。柯城區政府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斗潭片區屬危房及確需達到危房集中改造程度的情況下,以危房改造名義實施征收,缺乏啟動基礎。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斗潭片區大部分房屋狀況良好,不屬于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需要進行舊城區改建的情形。二、原審法院關于“被訴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與計劃”認定錯誤。涉案項目通過柯城區舊住宅改造公司提出申請而啟動,柯城區政府并未提供該項目符合專項規劃的合法有效證據,規劃局出具的證明不能替代法定的規劃許可文件。三、原審法院關于“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認定錯誤。柯城區政府并未提供關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合法手續等文件,僅在補償方案中寫明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無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四、原審法院關于“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其他程序事項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認定錯誤。柯城區政府提供的有關征求意見的公告及張貼情況,不能真實反映出相關公告能夠及時廣泛讓被征收人知曉,不能證明進行過廣泛的意見征求。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更沒有被征收人參與,無法真實反映出該項目存在的社會風險。同時,柯城區政府所稱的未出現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異議的情形,不是客觀真實的數據,柯城區政府以此為由不予召開聽證會,有違相應規定。衢州市政府作出維持的行政復議決定,顯屬錯誤。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柯城區政府、衢州市政府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是否合法。
關于涉案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本案征收決定所涉的斗潭片區作為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舊城區,經征詢被征收人改建意愿達到90%以上,柯城區政府決定對該片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后進行治理改造,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關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規定,及《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比例要求,亦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主張本案征收決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缺乏事實根據和證據佐證,不應予支持。
關于涉案房屋征收決定是否符合“四規劃一計劃”。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本案中,柯城區政府提供的發展和改革、土地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證據材料,可以證明涉案征收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經相關部門確認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并已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具備《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四規劃一計劃”征收條件。再審申請人對征收決定不符合相關規劃與計劃的異議,不能成立。
關于涉案房屋征收決定程序是否合法。在案證據表明,涉案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柯城區政府依法公布征收范圍,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調查,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并對涉案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征收補償資金已足額到位,且無證據證明補償資金無法兌現或房源無法落實的情況。再審申請人提出補償資金未足額到位、缺少安置房源合法手續、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及征詢征收意愿程序違法、未依法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主張,缺乏證據支持。關于其另主張征收補償方案未舉行聽證存在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因本案不存在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情形,未舉行聽證不違反法律規定。故衢州市政府復議決定維持被訴房屋征收決定,及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月華的訴訟請求和上訴,均無不當。
綜上,王月華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王月華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蔚 強
審判員 汪鴻濱
審判員 王 巖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清興
書記員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