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鄂行終6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荊州市荊州區新穎味品廠,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紀南鎮高臺村。
法定代表人夏光娥,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增強,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海珠,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荊州中路80號。
法定代表人夏光宏,區長。
出庭負責人余慧,荊州區政府黨組成員、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副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洋,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執法局副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軍,湖北呂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荊州市荊州區新穎味品廠(以下簡稱新穎味品廠)因訴荊州市荊州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荊州區政府)行政強制一案,不服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鄂10行初3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16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新穎味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夏光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傅增強和胡海珠、荊州區政府黨組成員余慧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洋和呂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穎味品廠向原審法院起訴稱,新穎味品廠為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位于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紀南鎮高臺村,主要經營醬品生產銷售,因鳳凰大道建設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2018年7月16日,荊州區政府作出本案《行政強制執行公告》,主要內容為:限你于2018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如逾期不拆除,由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紀南鎮負責組織,對你位于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紀南鎮高臺村六組違法建設的房屋依法進行強制拆除。荊州區政府以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形式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違法,侵害了新穎味品廠的合法權益。因此,新穎味品廠請求法院撤銷荊州區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以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形式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本案訴訟費用由荊州區政府承擔。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荊州市荊州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荊州區城管局)作出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為“2015年7月2日,荊州區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對新穎味品廠在紀南鎮高臺村六組建設的倉庫和廠房進行調查,經查實,被處罰單位建成的上述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磚瓦結構,建筑面積690平方米,已建成。對上述違法事實,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父親夏鄂景在接受調查時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局責令被處罰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自行拆除該違法建設房屋。”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了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的權利,并告知了逾期不拆除的,本機關將報由荊州區政府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所需要費用由當事人承擔。荊州區城管局于2015年12月18日將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夏鄂景(委托書上載明夏鄂景系該廠廠長,且系法定代表人夏光娥父親),送達回證上備注欄夏鄂景親筆書寫“現在貴單位對我廠作出限期拆除的處罰,不僅于理不符,且將對我廠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故我廠絕對無法接受”等內容。2016年1月20日,荊州區城管局作出荊區城催字〔2016〕第0101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催告新穎味品廠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履行自行拆除擅自違法建設的房屋,逾期仍不履行上述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荊州區政府強制執行,在催告書中告知了新穎味品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2018年6月25日,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委員會作出《關于請求荊州區政府依法授權強制拆除荊州市新穎味品廠違法建筑的函》。2018年7月16日,荊州區政府對新穎味品廠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內容如下:限新穎味品廠于2018年7月25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設房屋,如逾期不拆除,由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紀南鎮負責組織,對位于紀南鎮高臺村六組違法建設的房屋依法進行強制拆除;新穎味品廠若對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荊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另查明,2014年7月2日,荊州市人民政府荊政辦發〔2014〕35號《關于印發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對荊州區紀南鎮和郢城鎮部分區域托管總體方案的通知》,決定將荊州區紀南鎮和郢城鎮部分區域委托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管理。荊州區紀南鎮高臺村在托管的范圍之內。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荊州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公告是否合法,是否應當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具體到本案,行政決定指的是荊州區城管局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該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強制執行公告作出的基礎行政行為,該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直接影響行政強制執行公告的合法性。該行政處罰決定系一個獨立的可訴的行政行為,在該決定中載明了訴權和起訴期限,依法送達給了新穎味品廠的委托代理人夏鄂景。在本次訴訟中,新穎味品廠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提起訴訟或者復議的證據,也未提交該行政處罰決定被確認違法或者被撤銷的證據。該行政處罰決定一經作出向新穎味品廠送達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未被有關機關依法撤銷之前,具有合法性。故新穎味品廠提出該行政處罰決定未生效的意見,應不予支持。荊州區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認定涉案建筑屬于違法建設,并責令新穎味品廠自行拆除該違法按建設房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荊州區城管局為了督促新穎味品廠履行義務,向新穎味品廠發出了催告書,催告書中告知了新穎味品廠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新穎味品廠也進行了申辯,認為涉案建筑是新穎味品廠鍋爐遷改的配套工程,有關單位并沒有通知新穎味品廠未取得工程規劃手續而要求停工。因新穎味品廠沒有對荊州區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且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生效,該辯解意見屬于對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異議,應當不予支持。另,經催告后,新穎味品廠仍未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故,荊州區政府有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并授權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紀南鎮負責組織強制拆除,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由于涉案違法建筑物需要強制拆除,荊州區政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該強制執行公告的作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的相關規定。荊州區政府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公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新穎味品廠要求撤銷該行政強制執行公告的請求,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新穎味品廠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新穎味品廠負擔。
新穎味品廠上訴稱,⒈荊州區政府對新穎味品廠據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前提的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具有合法性。⒉荊州區城管局作出的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既是荊州區政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的重要依據,又是本案的證據,原審法院應當對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合法性予以審查。新穎味品廠是否對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提起復議或者訴訟程序,并非認定其合法有效的理由,原審法院以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被撤銷為由認定其合法有效,屬于事實認定不清。⒊荊州區政府對新穎味品廠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前未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程序違法。原審法院認定其程序合法為事實不清。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2019)鄂10行初37號行政判決,改判支持新穎味品廠的原審訴訟請求(請求法院撤銷荊州區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以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形式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荊州區政府承擔。
荊州區政府答辯稱,⒈新穎味品廠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認為沒有證據證實,涉案建筑物存在無法改正的證據,就不應該按照無法改正來做出限期拆除的決定,是對相關法律規定不熟悉和錯誤理解所導致。為此,荊州區政府特提交2012年6月2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四條(正面界定了哪一些是屬于改正措施)和第七條(除了第四條之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正好適用于本案。新穎味品廠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行為是否滿足該第四條,并沒有提交也不可能提交其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未提交設計圖或設計方案及審查文件。荊州區政府作出認定,新穎味品廠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予以拆除。⒉關于對荊州區城管局的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合法性是否應在本案中進行審查,以及是否另行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問題,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闡述得非常清楚,在此不再贅述。綜上,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不應被撤銷。因此,新穎味品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二審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上訴人新穎味品廠、被上訴人荊州區政府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已隨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二審對證據的分析、認定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荊州區政府根據荊州區城管局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荊區城行罰字〔2015〕第12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新穎味品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倉庫、廠房等建筑物需要強制拆除的實際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新穎味品廠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公告》,授權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紀南鎮負責組織強制拆除,其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充分。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新穎味品廠關于“請求法院撤銷荊州區政府于2018年7月16日以行政強制執行公告形式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并無不當。新穎味品廠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給予支持。荊州區政府的答辯意見因具備相應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采信、支持。
綜上,原審程序合法,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新穎味品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新穎味品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爭
審判員 趙曉云
審判員 李 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雷禹
書記員董曉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