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
(2005)一中行終字第43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宏,男,35歲,漢族,無業,住北京市海淀區世紀城遠大園五區*號樓*-*。
委托代理人王飛,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11310860。
委托代理人李輝,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甘家口21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繼安,局長。
委托代理人宋玉琴,女,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書杰,女,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北京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遠大園6區甲3號。
法定代表人黃如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柯永利,男,北京世紀金源集團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王奇,男,北京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王宏因國土房管機關不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海行初字第00021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判決認為,根據建設部令第125號《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京國土房管物<2004>438號《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管理辦法》的規定,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海淀國土房管局)作為房地產主管部門,負有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本案中,北京世紀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所管理的世紀城小區位于海淀區遠大路。海淀國土房管局在接到王宏的舉報信后,對物業公司的物業管理資質進行了審查,查明物業公司承接世紀城小區物業管理項目時,本市尚未實行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當時物業公司取得了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就可以承接物業管理項目。后,物業公司在本市試行資質等級管理期間取得了三級資質等級證書,于本市正式實行資質等級管理后,王宏向海淀國土房管局寄發舉報信前已經取得了二級資質等級證書。海淀國土房管局認為物業公司并不存在違反《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項目的行為。因此,海淀國土房管局對于王宏舉報的事項已經履行了審查的職責,其作為區一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是否作出行政處罰,屬于其自行行使行政權力的范疇,并非本案審查的范圍。故法院對王宏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王宏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王宏上訴稱,海淀國土房管局對物業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的行為未作出處理,未履行法定職責,海淀國土房管局關于已經調查核實了事實的辯解沒有證據證明。王宏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判令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
被上訴人海淀國土房管局辯稱,其收到王宏的舉報信后,根據舉報信反映的情況進行了認真的核實,將核實的情況向領導進行了匯報,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雖然建設部制定了《管理辦法》,但北京市的實施細則現還在制定當中,沒有具體實施的程序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北京市尚未實施物業公司的資質管理,物業公司在當時未存在超越資質問題,《管理辦法》實施以后,對此類既成事實的行為進行處罰不妥。海淀國土房管局同意并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物業公司同意并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在法定舉證期限內,上訴人王宏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王宏身份證復印件;2、王宏戶籍卡復印件;3、郵政快遞存根;4、舉報信;5、《卷首語》;6、資質證書。被上訴人海淀國土房管局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2、物業管理委托合同;3、資質證書;4、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號令《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5、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通告1995年第3號《北京市物業管理單位經營資質審批規定》;6、建住房<1999>261號《關于印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7、建住房物<2000>009號《建設部關于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評定有關問題的通知》;8、京國土房管物<2004>438號《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9、京國土房管物<2002>958號《關于開展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的通知》。被上訴人物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號令《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通告1995年第3號《北京市物業管理單位經營資質審批規定》;3、建住房<1999>261號《關于印發<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4、京國土房管物<2002>958號《關于開展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工作的通知》;5、京國土房管物<2004>438號《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6、物業管理二級資質證書;7、北京市物業管理資質合格證書;8、北京金源鴻大房地產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9、(2004)一中民終字第11824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經庭審質證及合議庭評議認為,王宏提交的證據5是世紀金源集團對世紀城小區所作的宣傳材料,并非能夠證明世紀城五區建筑面積的法定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其他當事人對王宏提交的其他證據均未提出異議,法院予以采信;海淀國土房管局和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來源真實、合法、有效,能夠證明本案的相關事實,法院予以采信。
本院經審查,同意一審判決對王宏所提交證據的認證意見;另,海淀國土房管局及物業公司提交的京國土房管物<2004>438號《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可以證明海淀國土房管局作為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行為負有依法查處的法定職責,本院予以確認;海淀國土房管局及物業公司提交其他證據與海淀國土房管局是否履行了查處法定職責的事實無關,本院不予確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王宏系居住在本市海淀區遠大路世紀城小區的住戶,其認為物業公司對世紀城小區進行物業管理的行為系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的違法行為,遂于2004年9月20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海淀國土房管局寄發了舉報信,要求海淀國土房管局對物業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海淀國土房管局收到舉報信以后未作出處理。王宏以海淀國土房管局系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訴至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根據1996年《信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直接辦理的信訪事項應當在辦理完畢后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京國土房管物<2004>438號《關于貫徹實施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六條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管理辦法》的規定,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查處。海淀國土房管局作為房地產主管部門,負有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的法定職責。海淀國土房管局作為直接辦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在接到王宏的舉報信以后,未對其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且未向法院提交處理舉報事項的證據,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海淀國土房管局已經履行了審查職責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駁回王宏的訴訟請求錯誤,院依法應予撤銷。上訴人王宏關于撤銷一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5)海行初字第00021號行政判決。
二、判令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三十日內對王宏所舉報事項進行查處。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80元,均由被上訴人北京市海淀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擔(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7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杰
審判員 李紀紅
代理審判員 喬 軍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 毛天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