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
關于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
產權證書專項鑒證補充意見(二)
[2009]邦盛股字第007號
致: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與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簽訂的《法律顧問合同》,本所接受發行人委托,擔任其本次股票發行并上市的專項法律顧問。本所現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06]5號《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06年修訂)的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產權證書專項鑒證補充意見(二)》。
1.專利證書
2.計算機著作權登記證書
本所律師經核查認為,上述發行人擁有的《發明專利證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真實、合法、有效。
本《產權證書專項鑒證補充意見(二)》正本一式三份。
(本頁無正文,為《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關于北京星光影視設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產權證書專項鑒證補充意見(二)》的簽字頁)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
羅文志 羅文志
曹小明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