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時,委托人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律師發現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或者委托人有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委托人糾正、補充;委托人拒不糾正、補充的,律師可以拒絕繼續接受委托,同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方面履行報告義務。
一、核查和驗證的方法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律師進行核查和驗證,采用的方法:
1、面談;
2、書面審查;
3、實地調查;
4、查詢和函證;
5、計算;
6、復核等方法。
二、編制《核查和驗證計劃》
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依法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在進行核查和驗證前,應當編制核查和驗證計劃,明確需要核查和驗證的事項,并根據業務的進展情況,對其予以適當調整。
三、律師的特別注意義務和一般注意義務
律師在出具法律意見時,對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事項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義務,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相關機構出具文書的核查和驗證
律師從國家機關、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公證機構(以下統稱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可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但應當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并加以說明;對于不是從公共機構直接取得的文書,經核查和驗證后方可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
律師從公共機構抄錄、復制的材料,經該機構確認后,可以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但 應當履行相關注意義務并加以說明;未取得公共機構確認的,對相關內容進行核查和驗證后方可作為出具法律意見的依據。
五、需要專業機構出具意見的處理
律師進行核查和驗證,需要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作出判斷的,應當直接委托或者要求委托人委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意見。
六、工作底稿的要求
律師應當歸類整理核查和驗證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和獲取的材料,并對法律意見書等文件中各具體意見所依據的事實、國家相關規定以及律師的分析判斷作出說明,形成記錄清晰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由律師事務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中國證監會對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