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首發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過程中,發行人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版權、特許經營等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簡稱“IP”),直接關系到發行人的核心競爭力、持續盈利能力等,歷來為審核部門的關注重點。
一、IPO法律規范框架內的IP問題
IPO法律規范框架內,與IP相關的核心規定主要散見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
二、IPO中的IP問題
IPO實踐中,審核部門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視角關注發行人的IP問題:
1、獨立性
發行人IP引發的獨立性問題,通常表現在三個方面:
(1)資產不完整,缺少重要IP。
(2)重要IP存在依賴。通常表現為僅有使用權,且多依賴于關聯方。
(3)重要IP存在不確定性。該類情形,雖然也存在依賴,但其依賴本身亦存在不確定性。通常表現為通過協議方式從非關聯方獲得授權使用的重要IP存在不確定性。
(4)職務發明問題。此外,對于高校或科研機構的人員創辦企業,或成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的項目,發行人的相關IP是否為職務成果也會成為審核部門的關注要點。
2、持續盈利
IPO實踐中,審核部門對于發行人的重要IP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變化較為關注。一旦發生該等情形,可能會導致IPO審核和發行上市的進程、結果的不確定性。
3、重大未決訴訟
與一般訴訟不同,一旦發行人因其重要IP出現了訴訟,無論訴訟金額大小,都會受到審核部門的特別關注。IPO實踐中,因重要IP引發糾紛,并直接影響審核和發行上市的進程、結果的案例并不鮮見。
4、信息披露
此外,IPO實踐中,發行人的上述IP問題常常還會“伴生”信息披露方面的問題,即IP信息披露不真實、準確、完整,與官網披露信息不一致。2010年4月20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向保薦機構下發《關于切實落實保薦制度各項要求,勤勉盡責,提高盡職調查工作質量的通知》(發行監管函[2010]121號),要求對2010年5月1日前上報的在審項目全部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專利、商標、訴訟和仲裁、關聯方及招股說明書等文件中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