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股轉持相關要求
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于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金融企業投資的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業股權投資的資金為該金融企業設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財政部門在確認國有股轉持義務時,按照實質性原則,區分私募基金(含構成其資金來源的理財產品、信托計劃等金融產品)的名義投資人和實際投資人。如私募基金的國有實際投資人持有比例合計超過50%,由私募基金(該比例合計達到100%)或其國有實際投資人(該比例超過50%但低于100%)按照《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等相關規定,履行國有股轉持義務。
2、新三板公司國有股核查存在的特點
相比一般的擬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國有股核查過程中存在以下特點:
(1)國有做市商股東,相比一般的國有股東,其退出掛牌公司有時間上的要求(初始做市商6個月、后續加入做市商3個月要求)以及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再加上退出過程中可能涉及的談判過程,耗時較長。
(2)新三板公司的股權架構可能每天都在變化。
(3)私募投資基金中的資管計劃類股東、信托計劃類股東等是否需履行國有股東核查義務。
3、核查時點
(1)根據項目申報進展,適時跟蹤股東情況并核查股東名冊。
(2)國有股核查意見所核查的股東名冊:按照核查意見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股東名冊進行核查。
(3)做市商存在國有股東的,若其選擇退出,其退出掛牌公司有時間上的要求以及履行相關審批程序,會耽誤一定的時間,這個一定要提前核查,以免影響申報進度。
4、準確識別國有股東
(1)國有股東目前基本上是按照《關于施行<</span>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函》(國資廳產權[2008]80號)進行把握,國有股東判斷:①政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或出資人全部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②上述單位或企業獨家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的公司制企業;上述單位或企業合計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第一大股東的公司制企業;③該國有股東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④符合規定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應當標記國有股東“SS”標識。
(2)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深創投)、金石投資(中信證券之直投公司)、海通開元(海通證券之直投公司)并非國有股東。
5、存在國有股東的處理方案——繼續持有或退出
(1)若選擇保留國有股東,需該國有股東向有關國資部門申請轉持批文或取得豁免轉持批文(目前已改為備案流程)。
(2)退出股權:綜合考慮了國有股東自身轉持意愿、持股數量、持股成本、轉持批復取得時間等因素,海納川項目系采用國有股東退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