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萬德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行為,保證股東大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南京萬德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召開股東大會,保證股東能夠依法行使權利。
公司董事會應當切實履行職責,認真、按時組織股東大會。公司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不定期召開,出現《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時,臨時股東大會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
公司在上述期限內不能召開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說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聘請律師對以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并公告:
(一)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是否合法有效;(三)會議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是否合法有效;(四)應公司要求對其他有關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第二章 股東大會的召集
第六條 董事會應當嚴格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股東大會召開的各項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在本規則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召集股東大會。全體董事應當勤勉盡責,確保股東大會正常召開和依法行使職權。
董事會秘書負責落實召開股東大會的各項籌備和組織工作。
第七條 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對獨立董事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公告,同時向獨立董事反饋意見。
第八條 監事會有權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議的變更,應當征得監事會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提議后10日內未作出書面反饋的,視為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監事會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在作出董事會決議后的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或者在收到請求后10日內未作出反饋的,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并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監事會提出請求。會議議題和提案應與上述提請給董事會的完全一致。
監事會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應在收到請求5日內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中對原請求的變更,應當征得相關股東的同意。
監事會未在規定期限內發出股東大會通知的,視為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監事會或股東決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應當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及時發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通知的提案內容不得增加新的內容,否則相關股東應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會提出召開股東大會的請求,通知中列明的會議地點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
在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前,召集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監事會和召集股東應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及發布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時,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對于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
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 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召集人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章 股東大會的提案與通知
第十三條 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臨時提案的內容。
除前款規定外,召集人在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不得修改股東大會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東大會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提案,股東大會不得進行表決并作出決議。
對于上述股東大會臨時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形式審核:
(一)關聯性。對于股東提案涉及事項與公司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大會職權范圍,應提交股東大會討論。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東大會討論。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對股東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
(三)合法性。該股東提案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四)確定性。該股東提案是否具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召集人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并將提案內容和召集人說明在股東大會結束后與股東大會決議一并公告。提議股東對召集人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大會會議議程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要求另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 召集人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
股東大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和提案;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十六條 股東大會通知和補充通知中應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以及為使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需的全部資料或解釋。擬討論的事項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發出股東大會通知或補充通知時應當同時披露獨立董事的意見及理由。
第十七條 股東大會擬討論董事、監事選舉事項的,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充分披露董事、監事候選人的詳細資料,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經歷、兼職等個人情況;(二)與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四)是否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外,每位董事、監事候選人應當以單項提案提出。
第十八條 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時間、地點,并確定股權登記日。股權登記日與會議日期之間的間隔應當不多于7個工作日。股權登記日一旦確認,不得變更。
第十九條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不得延期或取消,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四章 股東大會的召開、表決與決議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在公司住所地或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的地點召開股東大會。
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
由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應在公司辦公地召開 。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和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和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或其他方式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或其他方式的表決時間以及表決程序。
股東大會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董事會和其他召集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大會的正常秩序。對于干擾股東大會、尋釁滋事和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查處。會議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員退場:
(一)無出席會議資格者;
(二)在會場上發生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行為,擾亂會場秩序經勸阻無效者。
上述人員不服從退場命令時,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員強制其退場。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給予協助。
第二十二條 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持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還應當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還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 召集人和律師應當依據股東名冊共同對股東資格的合法性進行驗證,并登記股東姓名或名稱及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數。在會議主持人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之前,會議登記應當終止。
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其出席本次會議資格無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的身份證存在偽造、過期、涂改、身份證號碼位數不正確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會議人員提交的身份證資料無法辨認的;(三)同一股東委托多人出席本次會議的,委托書簽字樣本明顯不一致的;(四)授權委托書沒有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會議的人員提交的相關憑證有其他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關規定的。
因委托人授權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證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關系等相關憑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規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會議資格被認定無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表決前委托人已經去世、喪失行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簽署委任的授權或者有關股份已被轉讓的,只要公司在有關會議開始前沒有收到該等事項的書面通知,由股東代理人依授權委托書所作出的表決仍然有效。
第二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全體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出席會議,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董事主持。
監事會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的一名監事主持。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大會,由召集人推舉代表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時,會議主持人違反本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無法繼續進行的,經現場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股東大會可推舉一人擔任會議主持人,繼續開會。
第二十七條 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董事會、監事會應當就其過去一年的工作向股東大會作出報告,每名獨立董事也應作出述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股東大會上應就股東的質詢作出解釋和說明。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拒絕回答質詢,但應向質詢者說明理由:
(一)質詢與議題無關;
(二)質詢事項有待調查;
(三)回答質詢將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顯著損害股東共同利益;(四)其他重要事由。
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發言,應遵守以下規則:
(一)要求在股東大會發言的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向大會秘書處登記;(二) 要求在股東大會發言的股東,按登記順序發言;有股東在會議進行時,臨時要求發言的,應當先舉手示意,經大會主持人許可后,可既席或到指定發言席發言;(三)有多名股東臨時要求發言時,先舉手者先發言。不能確定先后時,由大會主持人指定發言者;
(四)股東發言時間的長短由大會主持人根據具體情況在會前宣布。股東違反前條款規定的發言,大會主持人可以拒絕或制止。
第二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表決前宣布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及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以會議登記為準。
第三十條 股東與股東大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的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且該部分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
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公開征集股東投票權。征集股東投票權應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體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征集股東投票權。公司不得對征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選舉董事、監事進行表決時,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前款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股東擁有的累積表決票數計算方法
1、公司董事和監事的選舉實行分開投票。具體操作如下:選舉董事時,出席股東所擁有的累積表決票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應選董事人數之積,該部分表決票數可以按照股東自由意愿全部或部分投向該次股東大會的任何一名或幾名董事候選人;選舉監事時,出席股東所擁有的累積表決票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該次股東大會應選出的監事人數之積,該部分表決票數可以按照股東自由意愿全部或部分投向該次股東大會的任何一名或幾名監事候選人。
2、股東大會進行選舉時,應當根據應選舉董事、監事人數計算股東累積表決票數。
3、會議主持人應當在累積投票表決前宣布每位股東的累積表決票數,任何股東、公司董事、監事、本次股東大會監票人對宣布結果有異議時,應當立即進行核對。
(二)股東投票確認
1、出席股東所投向的董事或監事人選的人數不得超過該次股東大會應選人人數。否則,該股東所投的全部選票均作廢,視為棄權。
2、出席股東投票時,如股東所投出的表決票數超過其實際擁有的表決票數的,則其對該項議案所投的選舉票視為無效投票。
(三)投票結果確認
1、等額選舉
(1)所有候選人獲取選票數均超過參加會議有效表決票數二分之一(指非累積票數)以上時即為當選;
(2)當選人數少于應選董事或監事,應當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之后的二個月內再次召開股東大會對缺額董事或監事進行選舉。
2、差額選舉
(1)候選人獲取選票超過參加會議有效表決票數二分之一(指非累積票數)以上,且該等人數等于或者小于應選人數時,該等候選人即為當選;(2)獲取超過參加會議有效表決票數二分之一(指非累積票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多于應選人數時,則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較多者當選;(3)因兩名及其以上的候選人得票相同而不能決定其中當選者時,應在下次股東大會另行選舉。由此導致董事會成員不足本章程規定的三分之二時,則下次股東大會應當在本次股東大會結束后的二個月以內召開。
第三十二條 除累積投票制外,股東大會對所有提案應當逐項表決。對同一事項有不同提案的,應當按提案提出的時間順序進行表決。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外,股東大會不得對提案進行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審議提案時,不得對提案進行修改,否則,有關變更應當被視為一個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
同一表決權只能選擇現場、網絡或其他表決方式中的一種。同一表決權出現重復表決的以第一次投票結果為準。
第三十四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應當對提交表決的提案發表以下意見之一:同意、反對或棄權。
未填、錯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股份數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
第三十五條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前,應當推舉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
審議事項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相關股東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計票、監票。由于參會股東人數、回避等原因導致少于兩名股東代表參加計票和監票的,少于人數由公司監事填補。
股東大會對提案進行表決時,應當由律師、股東代表與監事代表共同負責計票、監票。
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東或其代理人,有權通過相應的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三十六條 股東大會會議現場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網絡或其他方式。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現場宣布每一提案的表決情況和結果,并根據表決結果宣布提案是否通過。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監事、計票人、監票人、主要股東等相關各方對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決定公司總體發展戰略、總體中長期發展規劃、總體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董事會擬定的利潤分配政策、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及其報酬和支付方法;(五)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報告;
(七)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八)公司發生的以下交易:
1、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帳面值和評估值的,以高者為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額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3、交易標的(如股權)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凈額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4、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5、交易產生的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超過500萬元;
6、交易標的(如股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且超過500萬元。
上述指標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絕對值計算。
本條所稱“交易”包括下列事項:1、購買或者出售資產;2、對外投資(含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除外);3、轉讓或受讓研發項目;4、簽訂許可使用協議;5、提供擔保;6、租入或者租出資產;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8、贈與或者受贈資產;9、債權、債務重組;10、提供財務資助;11、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購買或者出售資產,不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工程分包,以及出售產品、商品、工程承接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購買或者出售行為,但資產置換中涉及到的此類資產購買或者出售行為,仍包括在內。
(九)公司與關聯人之間的交易(公司提供擔保、受贈現金資產、單純減免公司義務的債務除外)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過3000萬元的關聯交易;
(十)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
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為關聯人提供擔保的。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以外的超過董事會交易決策權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事項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
(五)按照擔保金額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計算原則,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擔保;
(六)股權激勵計劃;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除上述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列事項外,公司日常經營中的其他事項,可由董事會及總經理辦公會議在其職權范圍內審議批準。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及時公告,公告中應列明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比例、表決方式、每項提案的表決結果和通過的各項決議的詳細內容。
第四十二條 提案未獲通過,或者本次股東大會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決議中作特別提示。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記錄應記載以下內容:
(一)會議時間、地點、議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稱;(二)會議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三)出席會議的股東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四)對每一提案的審議經過、發言要點和表決結果;(五)股東的質詢意見或建議以及相應的答復或說明;(六)律師、計票人、監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會秘書、召集人或其代表、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會議記錄應當與現場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及其他方式表決情況的有效等資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四條 召集人應當保證股東大會連續舉行,直至形成最終決議。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導致股東大會中止或不能作出決議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盡快恢復召開股東大會或直接終止本次股東大會,并及時公告。同時,召集人應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五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董事、監事選舉提案的,新任董事、監事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就任。
第四十六條 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派現、送股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提案的,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后2個月內實施具體方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投票權,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股東大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通知,是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刊登有關信息披露內容。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以上”、“內”,含本數;“過”、“低于”、“多于”,不含本數。
第五十條 本規則沒有規定或與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及其修訂自股東大會審議決議通過后生效。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南京萬德斯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