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
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群成員包含對方法定代表人、員工、委托代理人,對方質(zhì)證“無法判斷真實性和完整性”,誰應當進一步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當事人訴請解除合同但拒絕明確請求權基礎,法院該如何處理?能否直接駁回訴請?
裁判要旨
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群成員包含對方法定代表人、員工、委托代理人,即相對方有能力核對一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若相對方否認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當提供反證。
當事人訴請解除合同但拒絕明確請求權基礎,但因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基礎決定著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否成立,法院應當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三種方式,即合意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逐一進行論述。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一、一方提交微信群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群成員包含對方法定代表人、員工、委托代理人,對方質(zhì)證“無法判斷真實性和完整性”,誰應當進一步證明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最高院二審認為:
宜聯(lián)暢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認定合同履行的依據(jù)。
宜聯(lián)暢游公司在原審中提交了“HorizonXToGo”“WT出貨群”“途狗合作事宜群”等三個微信群的微信聊天記錄打印件用于證明涉案合同的履行情況。
原審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現(xiàn)場將莫偉堅手機中前述三個微信群的聊天記錄進行備份,并將備份光盤交付赫徠森公司,責令其自行將上述記錄與宜聯(lián)暢游公司提交的打印件進行核對,如有不符之處需書面提出。
后赫徠森公司向原審法院提交書面說明稱,其無法判斷前述證據(jù)是否真實完整地反映了雙方的聊天內(nèi)容,亦不確認宜聯(lián)暢游公司指出的相關聊天內(nèi)容可以證明宜聯(lián)暢游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合同義務。赫徠森公司在二審中對三份聊天記錄仍持上述觀點。
本院認為:
(1)雙方一審當庭確認“HorizonXToGo”微信群成員包括AryLin、莫偉堅、霏、JaniceTseng、Masanori.F、yellow、高橋元-全球隨身WiFi租賃服務;“WT出貨群”微信群成員包括莫偉堅、霏、黃曉露、kubbyy;“途狗合作事宜群”微信群成員包括鄧遠輝、張恒超、GraceChan、深町政則(Masanori.F),上述人員中的莫偉堅、霏為宜聯(lián)暢游公司員工,其他人系赫徠森公司的員工。
(2)赫徠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在上述微信聊天群中,其有能力核對宜聯(lián)暢游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若赫徠森公司否認上述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應當提供反證。
(3)現(xiàn)赫徠森公司僅以“無法判斷”為由不認可宜聯(lián)暢游公司證據(jù)而未提供反證,原審法院依法采信上述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涉案合同履行的證據(jù)并無不當。
二、當事人訴請解除合同但拒絕明確請求權基礎,法院該如何處理?能否直接駁回訴請?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
關于涉案六份合同是否符合解除的條件。
確定合同是否應當解除,首先要明確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基礎。請求權基礎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范。
鑒于赫徠森公司的代理人拒絕明確其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基礎,而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基礎的適用,決定著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否成立的判定,故本院只能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的三種方式,即合意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逐一進行論述。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xié)商;在合理期限內(nèi)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jù)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xù)履行的債務為內(nèi)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失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赫徠森漫游有限公司、深圳市宜聯(lián)暢游技術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最高法知民終1039號,審判人員:魏磊、周平、李艷,裁判日期:2021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