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并非完全沒有證明效力。對此,可結合其他事實和證據認定該復議件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562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宣縣黃茆鎮黃茆村民委員會第七村民小組。
負責人陳科,組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廣西華勁竹林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法定代表人陸盛燕。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人民政府。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
法定代表人吳孝斌,縣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
法定代表人雷應敏,市長。
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農業農村局。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
法定代表人覃澤養。
原審第三人覃興謀,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壯族,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
再審申請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黃茆鎮黃茆村民委員會第七村民小組(以下簡稱黃茆七組)因訴被申請人廣西華勁竹林發展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武宣縣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來賓市政府)以及原審第三人廣西壯族自治區武宣縣農業農村局、覃興謀林地林木行政裁決及行政復議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桂行終39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黃茆七組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將1979年《協議書》作為認定案涉土地權屬轉移的依據,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協議書》上沒有黃茆七組的蓋章和授權代理人簽字確認,黃茆**不是《協議書》的當事人,該協議無論是否有效均對黃茆七組不產生法律效力。(二)二審判決認定武宣縣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武政發〔2017〕30號,以下簡稱30號處理決定)并無不當,沒有事實依據,適用法律錯誤。黃茆七組沒有簽訂《協議書》和其他任何土地轉移協議,二審判決適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錯誤。同時,該條的適用前提是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需要,但案涉土地并沒有列入國家建設用地范圍。(三)二審判決認定《協議書》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適用法律錯誤。武宣縣政府和來賓市政府并未提交《協議書》的原件,二審判決依據2012年7月13日的《調查筆錄》認定黃茆七組認可《協議書》,違反法律規定。被調查的村民不是黃茆七組的村民代表,不能代表黃茆**所有村民。(四)二審判決認定黃茆七組不能提供案涉土地書面權屬憑證及充分的管業事實證明,與《協議書》約定的內容不符,適用法律錯誤。黃茆**不是《協議書》當事人,且武宣縣政府認可《協議書》,表明武宣縣政府認可在該協議簽訂時案涉土地的所有權屬于黃茆七組。(五)案涉土地權屬問題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案涉爭議土地一直由黃茆七組使用,應當結合黃茆七組的用地事實和有關規定依法認定為黃茆七組所有。綜上,黃茆七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簽訂過土地轉移等有關協議的,屬于國家所有。本案中,1979年周眷大隊、黃茆大隊、黃茆公社、黃茆法庭、武宣縣農業局(現武宣縣農業農村局)簽訂《協議書》,約定案涉爭議土地劃給武宣縣農業局種畜場所有。武宣縣政府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將爭議土地所有權確定為國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來賓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來政復決字〔2017〕86號)維持武宣縣政府的30號處理決定,亦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駁回黃茆七組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予以維持,并無不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并非完全沒有證明效力。本案中,雖然武宣縣政府未提供《協議書》的原件,但案涉爭議土地自《協議書》簽訂后一直由武宣縣水產畜牧獸醫局經營管理。同時,根據2012年7月13日的《調查筆錄》,黃茆七組的村民代表在調處時亦認可《協議書》作為主張爭議地權屬的證據。二審判決結合歷史上案涉爭議土地的用地事實以及《調查筆錄》認定《協議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并無不當。黃茆七組主張武宣縣政府未提供《協議書》原件、黃茆七組并非《協議書》當事人的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黃茆七組主張案涉爭議土地全部歸其所有,但未能提供書面權屬憑證,亦沒有充分的管業事實證明,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黃茆七組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武宣縣黃茆鎮黃茆村民委員會第七村民小組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黃西武
審判員 田心則
審判員 寇秉輝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曉丹
書記員 陳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