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判決判令債務人支付利息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并在判項后載明“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該判決內容已包含了債務人應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鑒于該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當事人誤解,且與法院判決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別,故為更加便于當事人準確理解判項內容,應將利息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表述修改為“至實際清償之日止”。2.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當以當事人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為準,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3.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系在與配偶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設定抵押并未取得房屋共同共有人、其配偶的同意,配偶事后亦對抵押提出異議,故該《抵押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1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季華五路**。
負責人:李錦奎,該分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曉,廣東天倫(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晨曉,廣東天倫(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亮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穗寧,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冰潔,廣東環宇京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姚壯文,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漢根,廣東金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肖亮平,男,漢族,1963年11月9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濱,男,漢族,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葉國祥,男,漢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燕玲,女,漢族,1969年4月4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宏,男,漢族,196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蘇省常熟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肖凱濤,男,漢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英,女,漢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屈少好,女,漢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鄧京寧,女,漢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莫志輝,男,漢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連江縣鳳城鎮丹鳳東路**丹鳳廣場***。
法定代表人:肖亮平,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簡稱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方石化)、姚壯文因與被上訴人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劉宏、肖凱濤、楊英、屈少好、鄧京寧、莫志輝、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南方石化)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曉、吳晨曉,上訴人南方石化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冰潔、梁穗寧以及上訴人姚壯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趙漢根到庭參加訴訟。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劉宏、肖凱濤、楊英、屈少好、鄧京寧、莫志輝、福建南方石化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南方石化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清償本金491240603.15元及相應利息(利息從2014年5月27日起,四筆信用證貸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息、四筆商業匯票墊款按每日萬分之二計息,計算期限從“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改為“至實際清償日止”),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的,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撤銷原審判決第五項,改判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肖亮平等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分別在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3.撤銷原審判決第六項,改判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姚壯文提供抵押的位于廣州市白云區房地產在最高本金限額54225000元內享有優先受償權;4.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本案原審判決由于未將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在判項中予以明確,從而可能導致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過后,債務人或將根據上述規定,拒絕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而認為只需支付加倍部分利息即可,由此將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迸d業銀行佛山分行與肖亮平等人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第一條“定義與解釋”與第四條“抵押最高本金限額”均約定,本金指債務人辦理業務時所產生的債務本金,抵押最高本金額度是指為了明確本合同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的范圍而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最高本金額度,不論抵押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抵押人對該本金額度及項下所有債權余額(含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梢?,該最高本金限額包含于該約定數值等額的債權本金及由此產生在約定數值之外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及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依法對抵押物所享有的優先受償范圍并非是以約定數值為限,而是應以與約定數值等額的債權本金加該本金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之和為限。3.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姚壯文有權將登記于其名下的房產用于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供抵押。即使假設姚壯文是無權處分,原審判決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也保護了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是善意第三人,不應認定抵押無效。姚壯文名下商業物業抵押已辦理登記,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已取得抵押證書,原審判決在該證書未被撤銷的情況下徑直認定該抵押無效,屬程序不當。4.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相關規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上訴請求未涉及全案標的,故二審案件受理費不應以一審受理費全額計收。
南方石化辯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相關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應當從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而不受判決主文關于一般債務利息截止日期表述的影響。原審判決已經明確債務履行期間,遲延履行期間應自該期間屆滿起至債務人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原審判決主文載明一般債務利息計算至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正好從指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二者前后相接、相互照應。因此,原審判決關于遲延履行期間一般債務利息的表述正確。2.《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已明確將最高額抵押之“最高額”規定為“最高債權額”,而非“最高主債權(本金)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關于“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的規定,亦將被擔保的債權表述為“債權余額”,而非“債權本金余額”。而“債權”包括主債權本金及衍生之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費用等,并不限于債權本金,故從文義理解上看,不論是設定最高額抵押之“最高債權額”,還是該最高額抵押所擔保之“債權余額”,均包括債權本金及其產生之利息、罰息、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應受最高債權額限度之約束。從立法目的來看,最高額抵押系對將來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設定“最高額債權額限度”為避免抵押人承擔不測之無限責任。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作出“抵押最高本金限額”這樣的表述,使債權數額不能確定且不斷擴大,導致最高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能確定,有違立法原意。若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或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后續順位的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斷縮小,亦將利益受損。3.姚壯文以其房產設定的抵押因未經其配偶同意或追認構成無權處分,且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并未按照正當程序要求羅錦萍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有違其自身負有的審查注意義務,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故原審判決認定該抵押無效正確。南方石化作為債務人從未要求姚壯文為其提供擔保,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姚壯文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也不知情,姚壯文主動簽署《最高額抵押合同》也有違常理。但即使姚壯文需要承擔抵押無效的過錯責任,考慮到夫妻共同共有的事實,其責任也應限于該抵押房產價值的50%,原審判決姚壯文在其抵押房產價值50%的范圍內,以27112500元為限,對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明顯加重了姚壯文的賠償責任,有失公平。
姚壯文辯稱,姚壯文系被欺騙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姚壯文接到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關于解除該抵押房產上之前的保證并辦理變更貸款擔保方式的手續的通知后,在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的欺騙下,出于對銀行的信任,而在多處關鍵內容空白的《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簽字,并在該行工作人員帶領下到有關房產交易中心、全權委托該工作人員辦理了相關登記手續。該《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未經姚壯文配偶即該抵押房產的共同共有人同意或追認而無效。對于該擔保無效,完全系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欺詐簽訂所致,姚壯文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南方石化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駁回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關于給付信用證手續費853034.52元的訴訟請求;2.改判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承擔原審判決第二項對應的訴訟費;3.判決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承擔二審訴訟費。事實及理由:南方石化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長達十多年融資合作中,簽訂了大量《信用證開證合同》,已形成免收信用證手續費的交易習慣。原審判決以“從行業慣例來看,銀行提供信用證開證、承兌服務均需分別收取手續費,興業銀行的收費標準不高于其他銀行”為由支持銀行收取手續費,是把“交易習慣”偷換成“行業慣例”,應予糾正。此外,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從未向南方石化明示及提供過手續費收費標準。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訴訟中提供的收費標準文件是自行制作的,不能證明其向南方石化提供過,且其提供的收費依據的兩份文件形成邏輯及時間存在矛盾,可見其證據缺乏關聯性和真實性。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辯稱:從法律規定上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從合同約定上看,案涉《信用證開證合同》明確約定了南方石化需支付信用證開證手續費?!缎庞米C開證合同》第一條“定義與解釋”和第三條“乙方(南方石化)應付款項及費用”中均將“手續費”納入乙方應負擔的債權后應向甲方支付的款項和費用中?!缎庞米C開證合同》第八條“乙方(南方石化)聲明與承諾”中規定:“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銀行業務受甲方總行及甲方的規定和慣例及實務的約束,其解釋權屬于甲方。對于本合同未作約定的事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總行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辦理?!迸d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交了收費通知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足以證明興業銀行的收取費用符合合同約定,并遠低于其他銀行的收費標準,具有合理性。
姚壯文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原審判決第六項,改判駁回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針對姚壯文的全部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一、二審的相關訴訟費由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負擔。事實及理由:1.案涉擔保合同系姚壯文受騙訂立,一審法院未對關鍵事實進行審查。2010年1月14日,姚壯文購買涉案房屋,在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辦理了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南方石化為其提供保證。2014年3月10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通知姚壯文由于要解除南方石化的保證,要求其變更貸款擔保手續、補簽個人房屋抵押合同、補辦抵押登記手續。同年3月1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找到姚壯文,提出因時間緊迫和方便辦理,要求姚壯文為個人房屋貸款抵押擔保,簽署相關未填寫完畢的文件資料,出于信任,姚壯文未細看就馬上簽署了多處關鍵內容為空白的文件,并且也沒有查閱其中的內容。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又讓姚壯文全權委托工作人員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本人在旁休息。姚壯文基于對銀行的信任,受欺騙而為與自己毫無關系的借款提供了巨額擔保。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制作的涉案最高額抵押合同文本樣式等多處存疑,最高額抵押合同上是在第二條第二自然段后黏貼了一張興業銀行信用證開證合同的單頁,姚壯文是在兩張紙的疊合處簽字的,疊合處有公章騎縫,該合同文本的制作樣式顯然不同于其他的銀行合同文本。對于總借款標的為十幾億元而擔保金額為數千萬元的重大合同,銀行采取合同文本的制作形式顯然不合常理。另該《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關鍵字,如債務人名稱及金額均是手寫,亦印證銀行用空白文件欺詐姚壯文,讓姚壯文誤以為是為自己的房屋貸款簽署抵押合同的事實。以上事實姚壯文已報案,公安跟進,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交的證據也佐證了公安介入的事實。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在姚壯文不知情的情況下誘騙其簽署涉案最高額抵押合同,姚壯文實為本案中完全無過錯方,不應就無效合同承擔賠償責任。2.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偽造姚壯文配偶羅錦萍簽字,假冒姚壯文簽署《承諾函》,姚壯文對抵押合同的無效無過錯。姚壯文代理人在一審核對證據原件的過程中,在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檔案中發現了第三人羅錦萍簽字的《同意抵押聲明書》,但羅錦萍實際從未就本案的房產抵押擔保事宜簽署任何文件,該證據系由銀行工作人員為通過銀行內審程序偽造而成,充分說明了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欺詐行為。姚壯文方當時已強烈要求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交該《同意抵押聲明書》,然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至今拒不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關于“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钡囊幎ǎ瑧斦J定姚壯文提出的系經詐騙簽署《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的主張成立。因此,姚壯文系本案的受害方,不應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承擔任何責任。3.原審法院未允許羅錦萍出庭,侵犯了羅錦萍的權益。羅錦萍作為姚壯文的配偶,對案涉房屋享有權益,未被原審法院允許出庭,權益受到侵犯。4.原審判決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本案中針對姚壯文的訴訟請求為對姚壯文提供抵押的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本案原審判決第六項判決內容為姚壯文在案涉房產價值50%的范圍內,以27112500元為限,對南方石化不能清償該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追償。無論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姚壯文最多用涉案房屋承擔擔保責任,房屋拍賣未經共有人同意,且拍賣價值不能確定,不能以合同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的一半2700萬元作定額計算。原審判決是讓姚壯文個人承擔擔保責任,但擔保債權額已超過涉案房屋價值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導致姚壯文無故承擔更多責任。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辯稱:首先,因姚壯文為多筆債務提供抵押擔保,銀行按慣例以粘單的方式處理,姚壯文在粘單連接處簽字且打指模,粘單第一張就是信用證開證合同,沒有刻意遮擋情況,對方也應注意到。除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外,姚壯文還簽訂了《抵押申請書》和《承諾函》,證明其對南方石化的債務是知情的。姚壯文提供的抵押房屋系高爾夫會所,不是住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交的《同意抵押聲明書》上沒有羅錦萍的簽字。其次,我國當前民事訴訟法沒有必須追加案外人為第三人或必須同意案外人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強制性規定,是否同意追加案外人為第三人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本案訴訟所涉基礎法律關系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羅錦萍并非合同當事人,與本案訴訟并無關聯,不應追加羅錦萍參加本案訴訟,若其認為相關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依法另行起訴或在執行中提出異議,而非參加到本案訴訟中來。另,從本案所涉事實來看,姚壯文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有權將單獨登記于其個人名下的商業物業用于為南方石化債務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供抵押,該抵押已辦理登記,合法有效,無須追加羅錦萍以第三人身份參與本案訴訟。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南方石化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融資本金人民幣494825745.96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5月27日起按日萬分之二的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止),承擔信用證手續費853034.52元,并支付律師費289萬元;2.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楊英、屈少好、鄧京寧、莫志輝、福建南方石化對南方石化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肖亮平提供抵押的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4.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劉宏提供抵押的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5.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肖亮平、肖凱濤提供抵押的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6.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陳濱提供抵押的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7.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福建南方石化提供抵押的位于福建省連江縣下宮鄉下宮村的土地【國土證號為:連下單國用(2012)第lxd000**】享有優先受償權;8.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姚壯文提供抵押的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9.南方石化、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劉宏、肖凱濤、楊英、屈少好、鄧京寧、莫志輝、福建南方石化、姚壯文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5月23日,南方石化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2013年5月24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甲方)與南方石化(乙方)簽訂《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5241454號),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開立進口信用證,開證金額為人民幣78601600元,溢裝金額2%,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24日至2013年7月10日。同日,根據合同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開立信用證,信用證號為08101LC13000637F,開證金額為78601600元,到期日為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26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前述信用證對外承兌79995472.2元,支出信用證償付費、審單費和郵電費共748.63元,合計為上述信用證實際墊款79996220.83元。
2013年7月8日,南方石化向興業銀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2013年7月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甲方)與南方石化(乙方)簽訂《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7090166號),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開立進口信用證,開證金額為人民幣98171400元,溢裝金額2%,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9月10日。同日,根據合同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開立信用證,信用證號為08101LC13001079F,開證金額為98171400元,溢裝金額2%,到期日為2014年7月8日。2014年7月8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前述信用證對外承兌99972999.08元,支出信用證償付費、審單費和郵電費共745.39元,合計為上述信用證實際墊款99973744.47元。
2013年7月5日,南方石化向興業銀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2013年7月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甲方)與南方石化(乙方)簽訂《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7093318號),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開立進口信用證,開證金額為人民幣98340200元,溢裝金額2%,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8月28日。同日,根據合同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開立信用證,信用證號為08101LC13001081F,開證金額為98340200元,溢裝金額2%,到期日為2014年7月7日。2014年7月7日,興業銀行佛山銀行為南方石化前述信用證對外承兌99984464.34元,支出信用證償付費、審單費和郵電費共745.39元,合計為上述信用證實際墊款99985209.73元。
2013年7月8日,南方石化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申請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2013年7月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甲方)與南方石化(乙方)簽訂《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7092211號),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開立進口信用證,開證金額為人民幣98078400元,溢裝金額2%,有效期限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8月30日。同日,根據合同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開立信用證,信用證號為08101LC13001080F,開證金額為98078400元,溢裝金額2%,到期日為2014年7月9日。2014年7月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南方石化前述信用證對外承兌99987575.77元,支出信用證償付費、審單費和郵電費共745.39元,合計為上述信用證實際墊款99988321.16元。
上述《信用證開證合同》均約定:受南方石化委托,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根據合同約定及南方石化提交的開證申請書,在合理工作日內為南方石化開立信用證;第三條約定,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應向甲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進口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含信用證修改后增加額及、或國外溢裝增加額/匯率變動需增加的付款金額)、手續費、電訊費、信用證項下墊款及乙方應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相關手續費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相關手續費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第六條約定,下列合同為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編號興銀粵個保字(營銷管理部)第20120914000號的《興業銀行最高額保證合同》,擔保人為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擔保方式為保證;第十條約定,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根據本條第三款約定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一)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證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八條的聲明與承諾中的任何一項被證明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二)乙方資信狀況惡化,清償能力明顯減弱;(三)乙方或乙方的關聯企業及擔保人或擔保人的關聯企業出現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交叉違約情形的;(四)乙方違反或未履行本合同項下所約定的義務;(五)乙方沒有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任何一項融資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三、乙方違約,甲方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幾項措施:……(二)終止本合同,要求乙方立即償付到期或未到期的開證本金及利息,并支付或賠償有關費用;(三)如甲方墊付信用證項下款項,要求乙方支付逾期罰息及未付利息的復利;(四)要求乙方提供足額的擔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全額保證金;(五)從保證金帳戶或其他帳戶直接劃付或從乙方在甲方銀行系統開立的其他帳戶劃付……;第十三條約定,乙方和擔保人同意,一旦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八條聲明與承諾項下的義務時,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項義務時,甲方有權決定乙方對甲方的其他任何一項義務包括已到期和未到期的債務將立即到期;“債權”或稱主債權,是指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后,根據本合同約定開立信用證形成或將形成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手續費、電訊費、信用證項下墊款及乙方應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相關手續費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相關手續費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4年2月18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承兌人)與南方石化(承兌申請人)簽訂《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70707號)約定,經南方石化申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辦理商業匯票銀行承兌業務,承兌編號為3090005325457323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2000萬元,到期日為2014年6月10日。同年6月10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前述匯票墊款2000萬元。2014年2月1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承兌人)與南方石化(承兌申請人)簽訂《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90073號)約定,經南方石化申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辦理商業匯票銀行承兌業務,承兌編號為3090005325457328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2000萬元,到期日為2014年8月12日;承兌編號為3090005325457329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2500萬元,到期日為2014年8月12日。同年8月12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前述匯票墊款4500萬元。2014年2月1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承兌人)與南方石化(承兌申請人)簽訂《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91219號)約定,經南方石化申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辦理商業匯票銀行承兌業務,承兌編號為3090005325457325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2000萬元,到期日為2014年6月24日;承兌編號為3090005325457326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1500萬元,到期日為2014年6月24日。同年6月24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前述匯票墊款3500萬元。2014年2月1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承兌人)與南方石化(承兌申請人)簽訂《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99999號)約定,經南方石化申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同意為南方石化辦理商業匯票銀行承兌業務,承兌編號為3090005325457331的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為2500萬元,到期日為2014年7月22日。同年7月22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前述匯票墊款2500萬元。
上述《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均約定:南方石化應于匯票到期前一個銀行工作日將應付票款足額交存承兌人;南方石化應按合同約定的銀行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承兌手續費,并在承兌人承兌時一次性付清;南方石化在匯票到期日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對未能交付的票款,按日萬分之二自匯票到期日起計收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從匯票到期日起,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從承兌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中直接劃付票款、利息及承兌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南方石化任何借款、融資或者債務出現或可能出現違約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視為南方石化對本合同同時違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南方石化承擔違約責任并采取相應救濟措施等等。
2014年2月8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債權人)與肖亮平(保證人)、陳濱(保證人)、李燕玲(保證人)、葉國祥(保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個保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10001號)約定: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南方石化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因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同年2月21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債權人)與福建南方石化(保證人)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200001號)約定:保證人自愿為債權人與南方石化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5月20日期間因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提供連帶保證擔保,并附有同日福建南方石化就該事項形成的股東會決議。
上述《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的最高本金限額為28億元;保證范圍為保證額度有效內發生的在保證最高本金限額下的所有債權余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保證期間為每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兩年;第十條約定,本合同項下主債務到期或保證人未履行合同項下約定時,債權人有權直接劃扣保證人任何帳戶的款項償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在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確定前,無須經過保證人同意,債權人有權將部分或全部債權及其相應的擔保權轉讓。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2014年1月26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與肖亮平(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借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50001號)約定:肖亮平以座落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提供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為200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間,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因與南方石化、肖亮平辦理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等,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雙方協商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中,包括了本案前述的所有《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債權;擔保的最高額本金限額為69205500元。同日,肖亮平的配偶楊英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他項權證(證號為:粵房地他項權證穗字第××號),該他項權證記載的最高(抵押)債權額為人民幣69205500元。
2014年1月26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與肖亮平(抵押人)、肖凱濤(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借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50004號),約定:肖亮平、肖凱濤以座落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提供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為,200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間,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因與南方石化、肖亮平辦理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等,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雙方協商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中,包括了本案前述的所有《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債權;擔保的最高本金限額為69205500元。同日,肖亮平的配偶楊英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他項權證(證號為:粵房地他項權證穗字第××號),該他項權證記載的最高(抵押)債權額為人民幣69205500元。
2014年1月26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與劉宏(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借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50003號),約定:劉宏以座落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提供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為,2010年1月20日至2020年1月20日期間,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因與南方石化、劉宏辦理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等,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雙方協商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中,包括了本案前述的所有《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債權;擔保的最高額本金限額為55729500元。同日,劉宏的配偶陳菁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他項權證(證號為:粵房地他項權證穗字第××號),該他項權證記載的最高(抵押)債權額為人民幣55729500元。
2014年1月26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與陳濱(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借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50002號)約定:陳濱以座落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提供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為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間,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因與南方石化、陳濱辦理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等,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雙方協商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中,包括了本案前述的所有《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債權;擔保的最高額本金限額為55246500元。同日,陳濱的配偶鄧京寧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他項權證(證號為:粵房地他項權證穗字第××號),該他項權證記載的最高(抵押)債權額為人民幣55246500元。
2014年2月21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與福建南方石化(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200001號)約定:福建南方石化以座落于福建省連江縣下宮鄉下宮村的土地提供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為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期間,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因與南方石化辦理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雙方協商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主債權范圍的債權;擔保的最高額本金限額為7000萬元,并附有同日福建南方石化就該事項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同年2月24日,南方石化(抵押人)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補充協議》(合同編號:20140001),約定興銀粵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200001號《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擔保范圍及于南方石化自2013年5月20日起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發生的債務。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證號為:連下抵證(2014)字第04488號]。
2014年3月19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抵押權人)與姚壯文(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借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50005號),約定:姚壯文以座落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提供擔保;被擔保的主債權為2010年1月14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間,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因與南方石化、姚壯文辦理貿易融資、承兌等融資業務所形成的債權等,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雙方協商同意轉入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中,包括了本案前述的所有《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債權;擔保的最高額本金限額為54225000元。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他項權證(證號為:粵房地他項權證穗字第××號),該他項權證記載的最高(抵押)債權額為人民幣54225000元。
前述《最高額抵押合同》均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清償擔保債務的,抵押權人有權直接處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以抵押物折價或直接拍賣、變賣抵押物),并以所得款項償還擔保債務;抵押人為兩人以上,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時有權處置任意或各個抵押人的抵押物;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抵押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抵押權人有權直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無須經過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有權將部分或全部債權及其相應的抵押權轉讓。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肖亮平、李燕玲、陳濱、葉國祥為南方石化經工商核準登記的股東。
葉國祥與屈少好、李燕玲與莫志輝、肖亮平與楊英、陳濱與鄧京寧分別于1984年1月23日、1992年6月9日、1987年9月3日、1993年3月19日登記結婚。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甲方)與廣東天倫(佛山)律師事務所(乙方)(以下簡稱天倫律所)于2014年5月27日簽訂《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訴南方石化、肖亮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甲方提供代理訴訟等服務,案件標的暫按整取計為49482萬元;甲方就本案應向乙方支付律師費289萬元。同年5月30日,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向天倫律所轉賬支付律師費289萬元。此后,天倫律所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開具了相應的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一)南方石化欠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融資款本金數額及應支付的利息數額問題。1.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南方石化簽訂的案涉《信用證開證合同》、《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系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上述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依約發放了相應款項,已履行其合同義務。南方石化根據《企業信用報告》,主張案涉債務已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第二款相關規定,南方石化主張已經清償本案債務,作為還款義務人,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企業信用報告》是中國人民銀行規范借款人與金融機構之間信貸交易信息的行政管理措施,《企業信用報告》沒有登記有關債權債務信息,并不代表該債務已經清償。南方石化提交的《企業信用報告》系間接證據且無其他證據佐證,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認為該《企業信用報告》不能作為還款的依據,在南方石化未提交還款憑證等直接證據或其他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作為舉證責任方,南方石化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對其關于已償還本案全部借款的抗辯證據不足,不予支持。2.關于案涉《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的本金及利息認定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根據南方石化的申請開立信用證,并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對外進行承兌、付款。南方石化申請開立信用證后,未能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足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造成墊款的事實,在開證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依照信用證的規定墊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后,即在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南方石化支付其墊付款項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南方石化主張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已劃扣部分款項:(1)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劃扣的南方石化賬戶的款項,即2014年5月26日劃扣的12230.83元、5804093.83元、4301425.57元及2014年6月18日劃扣的161888.20元、2014年6月21日劃扣的254.61元,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上述劃扣款項為歸還案涉第一筆信用證本金,南方石化亦對上述劃扣無異議,該院予以認可;(2)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劃扣的李燕玲賬戶的款項,即2015年7月24日劃扣的3423000元,因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李燕玲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第十條約定,本合同項下主債務到期或保證人未履行合同項下約定時,債權人有權直接扣劃保證人任何賬戶的款項償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該筆劃扣款項為歸還案涉第一筆信用證本金,該院予以認可;(3)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劃扣的楊鸞芬賬戶的款項,即2015年7月24日劃扣的16887257.77元,因楊鸞芬并非本案的債務人,本案中亦無證據證明其為本案爭議債務提供擔保,且其明確表示不同意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劃扣行為,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劃扣的該筆款項作為歸還案涉第一筆信用證本金,該院不予認可。綜上所述,南方石化已歸還的第一筆信用證本金數額為13702893.04元(12230.83元+5804093.83元+4301425.57元+161888.2元+254.61元+3423000元)。關于利息的計付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從2014年5月27日起按日萬分之二的利率計收其墊付款項的利息,南方石化則主張無需支付利息。案涉《信用證開證合同》第二條約定如果賬戶不足導致墊款,甲方有權從墊款之日起按逾期貸款利率計收逾期利息;第十條的違約責任條款約定如南方石化違約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采取的措施包括終止合同,要求南方石化立即償付到期或未到期的開證本金及利息;如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付信用證項下款項,要求南方石化支付逾期罰息及未付利息的復利?,F南方石化未能依約按時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足額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造成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的事實,已出現合同約定的違約事實。自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之日起,南方石化實際上使用了該墊款,應當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使用該款項的成本。案涉《信用證開證合同》明確約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從墊款之日起計收逾期利息,只是沒有約定具體的利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現主張南方石化支付墊款而產生的利息,符合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由于雙方沒有約定具體的利率,故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標準計收利息。根據上述分析,南方石化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所負信用證的本息清償義務為:(1)《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5241454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66293327.79元(79996220.83元-13702893.04元)及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①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2014年5月26日共劃扣三筆款項即12230.83元、5804093.83元、4301425.57元,合計10117750.23元,故從2014年5月27日至2014年6月17日的利息,應以69878470.6元(79996220.83元-10117750.23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②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2014年6月18日劃扣161888.2元,故從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20日,應以69716582.4元(69878470.6元-161888.2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③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2014年6月21日劃扣254.61元,故從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7月23日,應以69716327.79元(69716582.4元-254.61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④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2015年7月24日劃扣3423000元,故從2015年7月24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應以66293327.79元(69716327.79元-3423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2)《信用證開證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7090166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99973744.4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99973744.47元為本金,自2014年7月8日起計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3)《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7093318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99985209.73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99985209.73元為本金,自2014年7月7日起計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4)《信用證開證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開證字營銷管理部201307092211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99988321.16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99988321.16元為本金,自2014年7月9日起計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3.關于案涉《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項下的本金及利息認定問題。案涉《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第二條約定,如南方石化在匯票到期日不能足額支付票款時,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南方石化尚未支付的票款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有權按日萬分之二的利率計收利息。案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南方石化未依約交付票款,屬于合同約定的違約事實,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依約向南方石化主張支付墊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南方石化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所負商業匯票的本息清償義務為:(1)《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70707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2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200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2)《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90073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4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450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3)《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91219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3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350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4)《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保理承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2199999號)項下:南方石化應償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墊款本金2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計算方式為,以25000000元為本金,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該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日萬分之二標準計算。
(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關于信用證手續費的主張應否支持的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依約開立了案涉信用證,到期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已向其他銀行墊付,借款已實際發生,并發生了手續費用?!缎庞米C開證合同》第一條約定,“債權”或稱主債權,是指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后,根據本合同約定開立信用證而形成或將形成的債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手續費、電訊費、信用證項下墊款及乙方應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相關手續費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相關手續費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第三條約定,乙方在本合同項下應向甲方支付的款項及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一、進口信用證項下應付款項(含信用證修改后增加額及/或國外溢裝增加額、匯率變動需增加的付款金額)、手續費、電訊費、信用證項下墊款及乙方應付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相關手續費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相關手續費及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第八條約定,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銀行業務受甲方總行及甲方的規定和慣例及實務的約束,其解釋權屬于甲方。對于本合同未作約定的事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總行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辦理。南方石化出具的《開證申請人申明》中載明:我公司保證在貴行規定的時間內向貴行支付該證項下的應付貨款、手續費(包括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利息及相關費用……。按照上述約定及南方石化的申明,南方石化應依約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相應的信用證手續費。關于信用證的收費標準問題。《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北景钢?,雙方當事人并未明確約定信用證收費標準,亦未達成補充協議。上述《信用證開證合同》第八條約定,乙方同意本合同項下的銀行業務受甲方總行及甲方的規定和慣例及實務的約束,其解釋權屬于甲方。即對于本合同未作約定的事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總行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辦理。從行業慣例來看,銀行提供信用證開證、承兌服務均需分別收取相關服務手續費。根據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提供的價目表來看,其主張南方石化應繳納的信用證開證、承兌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合計853034.52元,并未高于其他銀行的收費標準,該院予以認可。故就本案訴爭信用證合同,南方石化應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給付信用證手續費853034.52元。
(三)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關于律師費的主張應否支持的問題。如前所述,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南方石化簽訂的《信用證開證合同》第一條約定,“債權”或稱主債權包括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實現債權的費用”,是指甲方采取訴訟、仲裁等方式實現債權時支付的訴訟(仲裁)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保全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第八條約定,如甲方因履行信用證項下義務而與乙方或基礎合同下之任何第三方當事人或與基礎合同相關之任何交易的第三方當事人之間發生訴訟或仲裁,或甲方因此被迫卷入乙方與任何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之中,甲方因此支付的訴訟或仲裁費用、律師費等其他費用,由乙方承擔。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其為實現本案債權支付了律師費289萬元,并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匯款回單及廣東增值稅普通發票等加以證明,上述材料上載明的律師費金額相一致。南方石化、劉宏、姚壯文雖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反駁,故該院確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實現本案債權已支付律師費289萬元。該費用屬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且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案約定的該律師代理費收取標準并未超出相應范圍和標準。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南方石化賠償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為實現本案所涉債權支付的289萬元律師費用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該院予以支持。
(四)案涉的擔保責任問題。1.肖亮平、李燕玲、陳濱、葉國祥、福建南方石化的保證責任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分別與肖亮平、李燕玲、陳濱、葉國祥、福建南方石化簽訂的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案涉《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本合同項下主債務到期或保證人未履行合同項下約定時,債權人有權直接劃扣保證人任何帳戶的款項償還擔保范圍內的債務。當主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合同項下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使其他擔保權利。本案中,既存在物的擔保,也存在連帶責任保證這種人的擔保。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權人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在對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之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肖亮平、李燕玲、陳濱、葉國祥及福建南方石化應按照約定對南方石化本案所負全部債務在人民幣28億元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債務人南方石化追償。2.肖亮平、肖凱濤、陳濱、福建南方石化的抵押責任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分別與肖亮平、肖凱濤、陳濱、福建南方石化簽訂的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簽訂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就約定的抵押物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土地使用權抵押證明書。擔保人肖亮平、肖凱濤、陳濱、福建南方石化均應按約定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在本案所確定的南方石化給付義務范圍內,以抵押登記權利證書記載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對相應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各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依法有權向債務人南方石化追償。3.楊英、屈少好、鄧京寧、莫志輝是否應承擔保證責任問題。肖亮平與楊英、葉國祥與屈少好、陳濱與鄧京寧、李燕玲與莫志輝系夫妻關系,案涉債務發生在肖亮平與楊英、葉國祥與屈少好、陳濱與鄧京寧、李燕玲與莫志輝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北景钢?,葉國祥、李燕玲、肖亮平、陳濱為南方石化的債務提供擔保,屬于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楊英、屈少好、鄧京寧、莫志輝不應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4.劉宏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及抵押責任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對劉宏提供的抵押財產行使抵押權,并提供《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興銀粵借抵字營銷管理部第201401250003號)等證據加以證明,且該不動產抵押權已登記。劉宏抗辯前述抵押合同乃其基于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實施的欺詐行為而簽署,抵押合同上債務人及擔保金額的手寫內容為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事后添加,其不具有為南方石化的債務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該抵押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劉宏提供了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對李信的《詢問筆錄》,以證明其前述抗辯觀點。根據《詢問筆錄》記載,李信陳述銀行工作人員遮住了抵押合同的空白內容;劉宏受銀行工作人員欺詐沒有細看合同內容就簽了名。劉宏在抵押合同簽名之時,其是南方石化的副總經理,屬于公司高管,李信則是南方石化的員工,故其證言的證明力較弱。即使李信所述屬實,劉宏作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當清楚其簽名的法律后果?,F其主張受銀行工作人員欺詐,沒有細看合同內容就簽名,該合同應認定無效,理由不能成立。劉宏還提供了南方石化出具的《證明》,南方石化在該《證明》中稱,該司未要求劉宏為其司的債務提供擔保。但因劉宏系南方石化的高管,且南方石化為訴爭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債務人,二者具有利害關系,故該《證明》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且,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須達到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因此,劉宏關于訴爭抵押合同系受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欺詐所簽,所載內容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之主張,該院不予采納。爭議抵押合同所涉房產的所有權登記在劉宏名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劉宏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劉宏的配偶陳菁出具了《同意抵押聲明書》,且就該房產已辦理了抵押登記,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對該房產的抵押權依法設立。本案因債務人南方石化未能按約定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履行還款義務,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關于對劉宏設定抵押的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依法應予支持。即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有權在本案所確定的南方石化給付義務范圍內,以抵押登記權利證書記載的最高債權額為限,對劉宏位于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劉宏在承擔擔保責任后,依法對南方石化享有追償權。5.姚壯文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設定抵押的效力及相應民事責任問題。(1)關于姚壯文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薄稉7ń忉尅返谖迨臈l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北景钢校?014年3月19日,姚壯文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中提供抵押的房產為姚壯文與其配偶羅錦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姚壯文為南方石化借款提供房產抵押,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所需,其抵押房產的行為未經羅錦萍同意,系無權處分。本案訴訟過程中,羅錦萍已明確向本院就姚壯文提供抵押的行為提出異議。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完善的借款抵押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在交易中理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本可以通過審查姚壯文的婚姻狀況,以核實房屋的共有權人情況,進而完善抵押效力。且從本案其他擔保人提供抵押的情況看,肖亮平等人各自的配偶均按照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要求就案涉抵押行為分別出具了《同意抵押聲明書》。對姚壯文提供的抵押,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未要求其配偶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違反自身負有的注意義務,且不符合其實際操作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善意。在未經羅錦萍同意且其拒絕追認的情況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姚壯文設定的抵押無效,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主張對該抵押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該院不予支持。(2)關于抵押無效的民事責任問題。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與姚壯文設定的抵押無效,雙方均有過錯。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該院認為雙方過錯程度相當,故姚壯文應在其提供抵押的房產價值50%的范圍內,以他項權證登記記載的最高債權額的50%即27112500元為限,對南方石化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姚壯文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追償。
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一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判決如下:一、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償本金491240603.15元及相應利息[1、《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1)從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本金69878470.6元為基數計算;(2)從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本金69716582.4元為基數計算;(3)從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以本金69716327.79元為基數計算;(4)2014年7月7日當天,以本金169701537.52元為基數計算;(5)2014年7月8日當天,以本金269675281.99元為基數計算;(6)從2014年7月9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以本金369663603.15元為基數計算;(7)從2015年7月24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本金366240603.15元為基數計算。2、《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項下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二:(1)從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為基數計算;(2)從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以本金55000000元為基數計算;(3)從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以本金80000000元為基數計算;(4)從2014年8月12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本金125000000元為基數計算];二、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給付信用證手續費853034.52元;三、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賠償律師費損失2890000元;四、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對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追償;五、對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權在69205500元范圍內,以肖亮平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69205500元范圍內,以肖亮平、肖凱濤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55729500元范圍內,以劉宏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55246500元范圍內,以陳濱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70000000元范圍內,以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連江縣下宮鄉下宮村的土地[土地證號:連下單國用(2012)第lxd00009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各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追償;六、姚壯文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價值50%的范圍內,以27112500元為限,對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部分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追償;七、駁回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其中,姚壯文提交了《關于被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詐騙的情況反映》,系姚壯文于2015年向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分局(以下簡稱白云分局)報案的材料,擬證明姚壯文系因被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詐騙而簽署案涉抵押合同,姚壯文就案涉抵押無效不存在過錯,不應當就案涉借款承擔任何責任。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質證認為,該材料為姚壯文單方出具,沒有證據效力,該材料反映的內容亦不屬實,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沒有欺詐行為。南方石化對姚壯文提交的上述證據未發表質證意見,并稱對姚壯文報案的情況不清楚。
姚壯文還當庭提出并提交了書面申請,請求我院依法調取白云分局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員工麥穎儀和南方石化員工李信互相勾結,騙取姚壯文在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簽字的詢問筆錄。姚壯文在庭后還提交了鑒定申請書,請求本院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二審中當庭提交的《承諾函》上“姚壯文”的簽字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
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首先,姚壯文在二審中提交的落款為2015年10月15日的《關于被興業銀行佛山分行詐騙的情況反映》,內容為其向當時報案的白云分局提交的自述材料。在沒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且南方石化對該材料反映的內容與事實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本院對該材料反映的事實及其證明力不予采納。
其次,針對姚壯文提出的請求本院依法調取白云分局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員工麥穎儀和南方石化員工李信相關刑事案件詢問筆錄的申請,本院于庭后與白云分局及相關的刑事案件負責人進行了溝通,了解到以下情況:2015年10月26日,姚壯文在本案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智向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報案,舉報姚壯文被實施合同詐騙。2015年11月25日,白云分局向劉智出具《立案告知書》,正式立案偵查。立案偵查過程中,白云分局根據姚壯文提供的線索,對經手辦理姚壯文案涉最高額抵押手續的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工作人員麥穎儀和南方石化工作人員李信進行了詢問。當被問及該二人是否在姚壯文簽訂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過程中實施詐騙時,該二人均予以否認。經偵查,該分局發現該刑事案件可能涉及單位犯罪,但該分局對該單位犯罪行為不具有管轄權,經該分局與其他相關公安機關聯系,并無公安機關明確予以受理,故該局于2017年2月15日對該刑事案件予以撤案處理。鑒于白云分局有關辦案人員已經明確麥穎儀、李信二人對詐騙姚壯文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簽訂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予以否認,且該局已就相關刑事案件作撤案處理,調取該相關詢問筆錄已無必要,本院對姚壯文的調查取證申請不予準許。
第三,對于姚壯文在庭后提交請求本院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二審中當庭提交的《承諾函》上“姚壯文”的簽字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因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二審中并未將該《承諾函》作為證據提交,故對該《承諾函》上的姚壯文簽字作司法鑒定意義不大。因此,本院對于姚壯文的該項申請不予準許。
對于姚壯文關于其系被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和南方石化的工作人員麥穎儀、李信實施詐騙而簽訂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的主張,根據白云分局提供的情況,麥穎儀、李信在該局刑事偵查過程中均否認對姚壯文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該局已對相關刑事案件作撤案處理,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亦予以否認,同時,姚壯文亦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系因受欺詐而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簽訂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故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主要問題是:(一)南方石化是否應當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信用證手續費;(二)原審判決對于南方石化應當支付的利息的表述是否準確;(三)案涉最高額抵押的實際擔保范圍是否受當事人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的限制;(四)姚壯文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五)原審法院未允許羅錦萍出庭是否侵犯其權益。
一、南方石化是否應當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信用證手續費
南方石化主張其經過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十余年的合作,形成了不繳納手續費的慣例,但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簽訂的《信用證開證合同》第一條“定義與解釋”和第三條“乙方(南方石化)應付款項及費用”中均將“手續費”納入南方石化應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的款項和費用中。在手續費標準方面,《信用證開證合同》第八條“乙方聲明與承諾”規定:“……對于本合同未作約定的事宜,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總行和甲方的有關規定辦理。”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依據雙方合同關于交納手續費的約定及其總行關于手續費交納標準的相關規定,請求南方石化支付相應的手續費,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判決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因此,本院對南方石化關于不向興業銀行佛山支行支付手續費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二、原審判決對于南方石化應當支付的利息的表述是否準確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上訴認為,原審判決第一項關于南方石化應向興業銀行佛山分行支付的利息的表述,將導致該行無法向債務人主張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利息,故該判項相關表述應由“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改為“至實際清償日止”,未按生效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的,還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南方石化則認為,原審判決的表述符合法律規定,不會導致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無法向其主張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利息。《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因此,原審判決第一項判令債務人支付利息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并在判項后載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判決內容已經包含了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但鑒于該種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當事人的誤解,且與人民法院判決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別,故為更加便于當事人準確理解判項內容,本院將原審判決第一項中關于利息支付“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表述修改為“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案涉最高額抵押的實際擔保范圍是否受當事人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的限制
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上訴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和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關于案涉抵押最高本金限額及抵押擔保范圍的約定,最高本金限額是指為了明確本合同被抵押擔保的債權的范圍而由立約雙方明確約定的最高本金額度,抵押人對該本金額度及項下所有債權余額(含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故抵押權人有權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就債權優先受償,抵押人應當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可能超出該最高本金限額。因此,原審判決以該最高本金限額為限判令抵押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屬適用法律不當。南方石化則認為,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一款和《擔保法解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包括主債權本金及其產生之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并不限于債權本金,故不論是設定最高額抵押之“最高債權額”,還是該最高額抵押所擔保之“債權余額”,均包括債權本金及其產生之利息、罰息、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均應受最高債權額限度之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抵押人承擔不測之無限責任。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關于“抵押最高本金限額”的表述,使債權數額不能確定且不斷擴大,將導致最高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能確定,且若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或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后續順位的抵押權人的利益亦將受損。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钡诙倭闳龡l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稉7ń忉尅返诎耸龡l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暗盅簷嗳藢崿F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可以看出,法律規定最高額抵押的本質特征主要在于其所擔保的債權為一定期間內發生的不特定債權,且具有最高限額的限制。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當事人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為準,來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本案中,由于當地登記系統設置原因,權利人在登記部門進行最高額抵押登記時,在“最高債權額”一欄中僅能填寫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最高本金限額,但雙方當事人在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保證范圍為:保證額度有效期內發生的在保證最高本金限額下的所有債權余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登記系統的設置限制,應當認定權利人在登記的“最高債權額”一欄中填寫的最高本金限額,僅指債權本金的最高限額,而該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則應當包括當事人在相應的擔保合同中約定的該債權本金及其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因此,原審法院判決抵押權人在雙方約定并登記的最高限額范圍內就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將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含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排除在擔保范圍之外,明顯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予以糾正。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的該項上訴事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四、姚壯文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效力及其責任承擔
(一)關于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八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备鶕景覆槊鞯氖聦?,姚壯文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系在其與配偶羅錦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姚壯文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并未取得該房屋共同共有人、其配偶羅錦萍的同意,羅錦萍事后亦對抵押提出異議,故該《最高額抵押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二)關于姚壯文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姚壯文主張其系被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和南方石化的工作人員麥穎儀、李信實施詐騙而簽訂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故其對抵押合同無效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根據白云分局提供的情況,麥穎儀、李信在該局刑事偵查過程中均否認對姚壯文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該局已對相關刑事案件作撤案處理,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亦予以否認。姚壯文未提供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其系因受欺詐而與興業銀行佛山分行簽訂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故姚壯文主張存在欺詐的事實,不能成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完善的金融交易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在交易中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比如核實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財產狀況等。從庭審記錄及當事人陳述來看,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均要求肖亮平等人的配偶在抵押時出具了《同意抵押聲明書》,但其卻未要求姚壯文的配偶羅錦萍出具《同意抵押聲明書》,可見該行明顯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且不符合其實際操作的情形,故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不能認定為善意第三人。同時,姚壯文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理應認識到在未征得作為抵押房屋共同共有人的配偶同意的情況下,在關鍵條款多為空白的抵押合同上簽字的法律后果及由此可能帶來的風險,故其應當對其疏于注意的行為和抵押合同的無效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本案抵押的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雖未分割,但可合理推定姚壯文夫妻各享一半權利。姚壯文通常只能處理其享有權利的部分價值,對其余部分的處理屬于無權處分,本應無效。興業銀行佛山分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負嚴格的注意義務。《擔保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痹瓕彿ㄔ号袥Q姚壯文承擔50%的責任,實際上是頂格判令姚壯文承擔責任,而未充分考慮本案債權人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負嚴格的注意義務。綜合雙方當事人各自的過錯大小、姚壯文夫妻二人對于案涉抵押房屋所享有的權益等情況,本院將姚壯文應當承擔的責任酌情調整為在抵押房屋價值的25%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亦未超出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在一審時對姚壯文的訴訟請求范圍。
五、原審法院未允許羅錦萍出庭是否侵犯其權益
姚壯文上訴認為,羅錦萍作為其配偶對案涉房屋享有權益,未被原審法院允許出庭,其權益受到侵犯。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羅錦萍并非本案當事人,亦非案涉《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并非必須參加訴訟的人。其作為姚壯文的配偶、案涉抵押房屋的共同共有人,若認為其在案涉房屋上的權益受到侵害,系另一法律關系,應當另尋法律途徑予以解決。故原審法院未允許羅錦萍出庭,并不違法,亦未侵犯其權益。姚壯文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姚壯文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對興業銀行佛山分行、姚壯文就擔保合同無效的過錯及責任認定不清,本院予以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六項、第七項;
三、變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償本金491240603.15元及相應利息[1.《信用證開證合同》項下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1)從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以本金69878470.6元為基數計算;(2)從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以本金69716582.4元為基數計算;(3)從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以本金69716327.79元為基數計算;(4)2014年7月7日當天,以本金169701537.52元為基數計算;(5)2014年7月8日當天,以本金269675281.99元為基數計算;(6)從2014年7月9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以本金369663603.15元為基數計算;(7)從2015年7月2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366240603.15元為基數計算。2.《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項下利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二:(1)從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23日止,以本金20000000元為基數計算;(2)從2014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以本金55000000元為基數計算;(3)從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以本金80000000元為基數計算;(4)從2014年8月1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本金125000000元為基數計算];
四、變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五項為: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權,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有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以肖亮平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以肖亮平、肖凱濤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以劉宏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以陳濱提供的位于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有權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以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福建省連江縣下宮鄉下宮村的土地[土地證號:連下單國用(2012)第lxd00009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各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變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六項為:姚壯文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的房地產(房地產權證號:粵房地權證穗字第××號)價值25%的范圍內,對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本判決第一項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3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確定的債務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在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六、駁回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52682.6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3557682.61元,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負擔355268.26元;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肖亮平、陳濱、葉國祥、李燕玲、南方石化(福建)有限公司共同負擔3202414.35元,肖凱濤在457487.76元的范圍內、劉宏在400301.79元的范圍內連帶負擔,姚壯文在80060.36元的范圍內補充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67055.35元,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負擔266043.75元,由南方石化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2330.35元,由姚壯文負擔88681.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奚向陽
審 判 員 張穎新
審 判 員 江顯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陳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