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給行走在路上的人提供了便利,無私善意也給人們帶來絲絲暖意,但是“順風車”也帶來的不少的問題和糾紛,如何讓善舉得意延續(xù),讓“順風車”真正順風順水。僅從法律的角度提供一些思考。
????一、搭乘人受傷害賠償責任的界定
????搭乘人搭乘順風車出現(xiàn)傷害事故車主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大家的認識不一,各地法院的裁判也不統(tǒng)一。實踐中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搭乘人搭乘順風車出現(xiàn)傷害事故應由車主負責賠償。理由是:主要是依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比如,合同法第288條規(guī)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合同。”認為搭乘順風車應屬于運輸合同的范圍,因此按照該法第290條、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負有安全義務,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這說明,雖然搭乘順風車人屬于無票人,但是,乘車時是經(jīng)車主同意的,符合上述法條的規(guī)定,車主應對除乘車人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造成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搭乘人受傷害車主不應負責任。理由是是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我國合同法第288條和第302條規(guī)定的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這些規(guī)定依據(jù)的是有償運輸合同,或者承運人同意的無償,一般是營運車輛。搭乘“順風車”一般是非營運車輛,無償行為,是乘坐人和承運人(車主)由于認識、熟人或其他原因多通過口頭協(xié)商而為之,承運人(車主)是不收取費用的。在這順風車出現(xiàn)事故不是車主的主觀意愿,而某種過失行為,同時往往對車主也造成一定的損失。搭乘順風車是車主的一種善意行為,如果提供順風車造成乘坐人傷害時,要讓無償做好事的車主承擔賠償責任的話,也不符合道德良俗。??
????筆者認為順風車是一種善良風俗,應予鼓勵保護,法院在司法實踐中要充分考慮到車主的善良舉動,不應過分苛責車主的責任。
????二、建議明確法律規(guī)定,保護善意行為人??
????順風車是一種善良風俗,但是在實踐中也有很多糾紛,引發(fā)了不少問題,也容易引起社會的關注。立法部門要充分考慮社會需要,盡快在立法方面給予明確規(guī)定,合理引導順風車行為。首先在理念上應肯定提供順風車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好事,要給予鼓勵保護。在歸責方面要有別于有償運輸合同,要明確車主和搭乘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在利益上要傾向車主,可以參考無因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處理搭乘“順風車”的事故或矛盾中,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車主的經(jīng)濟能力和感受,盡力維護車主權益,鼓勵善良行為,彰顯美德力量,發(fā)揮司法的正引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