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九民紀要)于2019年11月8日發布,其中規定: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由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每月20日公布一次,隨時變化,而《九民紀要》僅對此進行了概括規定,因此,目前司法實踐中對于利息計算的表述方式稍顯雜亂無序。
有鑒于此,我們搜集整理了部分法院近期裁判文書中關于利息計算的相關表述,供業內同仁參詳。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四師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兵04民終70號】
二、被上訴人新源縣誠信建筑有限責任公司支付上訴人新源縣興宏達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24111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豫04知民初102號】
一、河南有色匯源鋁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華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項目效益分享款項2252218.76元及該款項的利息損失(以2252218.76元為基數,從2019年11月5日至全額給付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0111民初4553號】
一、被告鮑玉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潘明利款項5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損失(以500000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算至2019年5月22日利息損失為24013.89元);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1081民初10676號】
被告臺州市兄弟鞋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原告金興斌借款143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1003民初5238號】
一、被告臺州市南鷹實業有限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臺州市黃巖宏曄模鍛有限公司貨款517562元,并賠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鄂0506民初2950號】
二、被告周昌國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金永武貨款8878元,并以所欠貨款8878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15%(一年期)的1.5倍支付利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瓊9003民初7219號】
一、被告陳穎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海口山河立威實業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76229.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以136229.46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7月29日起以140000元為本金,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0205民初2309號】
一、被告方郭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寧波市精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580702元和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利息32000元,并支付以580702元為計算基數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1日起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仙居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1024民初4550號】
被告廣州市番禺區石基滬廣液壓氣動元件經營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浙江永靈液壓機械有限公司貨款639473元,并從2019年11月1日起以2019年11月1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按貨款金額639473元為基數償付利息損失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1081民初10863號】
被告梁玉平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溫嶺市橫峰神達鞋廠貨款41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1081民初10595號】
被告王超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原告浙江美機縫紉機有限公司貨款49267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9)浙0681民初12320號】
一、被告深圳市非凡宏瑞商貿有限公司應支付給原告浙江璽潤服飾有限公司貨款302023.05元,并支付該款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款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