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劉明鋒與鄧春枝物權確認糾紛申請案
【核心術語】
共同出資;按份共有;等額共有
【爭議焦點】
不具有家庭關系的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雙方名下,在雙方未對出資額作出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是否構成等額共有?
【案例要旨】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故,不具有家庭關系的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應當認定雙方為按份共有關系。另外,《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不具有家庭關系的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并登記在雙方名下,在雙方未對出資額作出約定的情況下,雙方構成等額共有。
【本案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
第十條 申請再審人提交下列證據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一)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庭審結束后原作出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者重新鑒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
二、湛江市科倫有限公司訴鐘卓森等物權確認糾紛案
【核心術語】
按份共有;出資額;共有關系
【爭議焦點】
共有人對共有關系的性質和份額沒有明確約定視為按份共有,應首先根據其出資額確定份額。
【案例要旨】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對同一財產享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發生的、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共有人對共有關系的性質和份額沒有明確約定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應視為按份共有。因共有人對份額沒有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應首先根據其出資額確定份額,出資額無法確定,再按照等額享有。
【本案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關系不明對共有關系性質推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的確定原則】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三、福州春海堂美術館與福州春海堂房地產有限公司所有權確權糾紛再審案
【核心術語】
劃撥;出讓;土地使用權
【爭議焦點】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否應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
【案例要旨】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劃撥和出讓兩種。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物權變動的一種形式。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物權變動采取的是意思主義與登記或交付之結合,即如要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必須就該變動訂立合同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或者完成物的交付,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本案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設施的權屬】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四、海口市頤海園住宅區業主委員會與海南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上訴案
【核心術語】
所有權;業主委員會;所有權確認之訴
【爭議焦點】
小區車庫所有權經法院執行已拍賣給他人的,則小區業主委員會能否主張車庫所有權為小區業主所有并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
【案例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十九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小區車庫所有權經法院執行已拍賣給他人的,則小區業主委員會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顯然與物業管理無關,違反了上述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也與物權法原則不符,故其無權提起該訴訟。
【本案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39、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由負責審查立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由負責審理該案的審判員、書記員署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3. 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五、哈爾濱市南極冷飲有限公司等與哈爾濱松雷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確權、遷讓、賠償、恢復原狀糾紛申請再審案
【核心術語】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事由;基本事實
【爭議焦點】
案件經兩審終審后,在原判決基本事實得到充分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僅以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否再審?
【案例要旨】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這就是審判監督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詳細規定了十二種再審事由,包括實體性和程序性兩方面,實體性包括認定事實是否清楚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性方面包括審判組織組成是否合法以及當事人程序性權利是否滿足等等。如果當事人針對案件事實方面主張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有新的證據,或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是否缺乏證據證明,或主要證據是否系偽造,或主要證據是否未經質證,或主要證據是否屬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情形存在。如果存在,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反之則應當駁回再審申請。因此,案件經兩審終審后,在原判決基本事實得到充分證據證明的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僅以二審法院“認定案件事實錯誤”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再審申請。
六、天津市天益工貿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濱海商貿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財產權屬糾紛再審案
【核心術語】
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解除權;合理期限
【爭議焦點】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應如何處理?
【案例要旨】
合同解除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手段,但是行使合同解除權往往引起合同關系的重大變化。如果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長期不履行解除權,就會使合同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對合同解除權期限進行了限制,“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據此,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未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合理期限的范圍,應當由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予以認定。
【本案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解除權消滅】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一百六十七條 【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 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商業用房抵押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五條 借款條件。
(一)借款人為法人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并已辦理年檢手續;
2.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貸款證(卡),并在我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賬戶,信用狀況良好,過去與我行發生過信貸關系的,信用等級須在A級以上;
4.已與售房人簽訂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購買商業用房的合同或協議;
5.已經支付不低于所購商業用房全部價款的40%作為購房首付款;
6.同意將所購房屋作為貸款的抵押擔保物;
7.所購商業用房為現房(竣工驗收合格的房屋)或多層達到主體結構封頂、高層完成總投資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尚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房屋);
8.商業用房價格符合經辦行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所評估的價格水平;
9.經辦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借款人為個人的,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已經與售房人簽訂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協議;
4.已經支付不低于所購商業用房全部價款的40%作為購房首付款;
5.有權處分人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證明;
6.所購商業用房為現房;
7.商業用房價格符合經辦行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所評估的價格水平;
8.經辦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
對一手樓提供貸款的,在經辦行與開發商簽訂合作協議書并對整個樓盤核定商業用房貸款額度之后,由借款人提出申請;對二手樓提供貸款的,由借款人向經辦行直接提出申請。
(一)借款人為法人的,經辦行應要求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資料:
1.借款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有權部門批準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其他有關證明;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借款人前一年度財務報告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4.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5.貸款證(卡);
6.抵押物權屬證明;
7.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8.首付款付款憑證;
9.經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第2、4、5、6、8項資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經經辦行審核無誤后留存復印件,其他資料留存原件。
(二)借款人為個人的,申請時經辦行應要求其提供下列資料:
1.借款申請表;
2.有效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3.婚姻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或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書,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4.不低于房價40%的首付款憑證;
5.房地產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6.有處分權人同意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的證明;
7.借款人及家庭成員財產、收入證明(包括由借款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個人收入證明或納稅憑證、銀行存單、不動產證明、有價證券等);
8.經辦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廣州市恒城房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城市建設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再審案
【核心術語】
中外合作、合作公司、經營管理、企業合作合同
【爭議焦點】
雙方以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設立合作公司后,在經營過程中,對合作合同中約定的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范圍發生爭議的,應如何處理?
【案例要旨】
合作企業合同,是指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一條和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合作企業依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合作企業協議、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據此,在合作企業合同有效成立的情況下,合作企業應依照該合同或章程進行自主經營管理,如果合作企業合同與章程的內容不一致時,則應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故雙方以中外合作經營的形式設立合作公司后,在經營過程中,對合作合同中約定的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范圍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處理。
【本案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協議,是指合作各方對設立合作企業的原則和主要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合同,是指合作各方為設立合作企業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的書面文件。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作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約定合作企業的組織原則、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書面文件。
合作企業協議、章程的內容與合作企業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業合同為準。
合作各方可以不訂立合作企業協議。
第十一條 合作企業依照經批準的合作企業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不受干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