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原告XXX訴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特許經營權合同糾紛一案,經過法庭詳細審理,事實已經基本清晰。通過審理可以看出,即使在莊重的法庭上,在嚴肅的法官面前,被告還在施展欺詐手段,隱瞞真相,虛構事實,謊話連篇,玩弄法律。可以想象,如此慣于實施欺詐手段的被告,會采用何種坑蒙拐騙的手段對付加盟商,以謀取其自身的不法利益。被告代理人的言行已經為被告的品行做了最好的注腳,那就是,處處欺詐,句句騙人。可以說,被告所從事的以視力矯治為核心業務的特許經營行為,從頭到尾都散發著濃重的欺詐氣味,是個地地道道的人間騙局。
一、被告否認合同的特許經營權性質,具有合同欺詐的故意
法庭上,被告極力否認與原告所簽合同的特許經營性質,謊稱只是單純的銷售合同,不受《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的調整。這說明被告從簽訂合同之初,就要刻意隱瞞事實真相,通過在合同上李代桃僵,逃避特許人應有的資質和應該承擔的責任。但謊言掩蓋不了事實,被告與原告之間簽訂的所謂《項目合同書》,絕對不是簡簡單單的銷售合同,而是典型的特許經營權合同,它符合特許經營權合同的所有特征。
關于特許經營權的定義,國務院制定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按照相關法理解釋,特許經營行為具有4個基本特征。反觀本案,原被告之間的《項目合同書》,完全符合這4點特征。
第一,特許經營的法律基礎是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本質上是一種契約性質的關系。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經營實體,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內容。二者在實際經營中,各自獨立、自負盈虧、各擔風險。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因所謂的《項目合同書》發生了權利和義務關系,合同第11條明確約定“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經濟和民事法律責任,出現一切后果由乙方全權負責”。這和特許經營的第一點特征完全相符。
第二,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特許人將其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訣竅、經營模式、經營理念及經營規范和標準等眾多知識產權個體,通過合同有償許可被特許人使用。本案中,被告具有“好視清”這一注冊商標,并形成了統一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理念,被告將其授權給原告使用。原被告之間所簽合同第2條明確約定“甲方授予乙方作為‘好視清’品牌及相關系列產品在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的獨家經營商。負責好視清品牌及其產品在上述地區的使用、宣傳、推廣、銷售等業務活動”。其核心也是被告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
第三,所有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對外具有統一的企業形象,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由總部統一制定企業識別系統,擁有共同的企業外部特征。本案中,“好視清眼視光科技服務中心”是被告設計的統一企業標識,所有加盟商的企業名稱、門店設計和內部張貼及外部宣傳,統一按被告的企業識別系統的要求。合同還明確要求,加盟商要嚴格按照被告銷售制度及方案進行經營,如私自更改銷售制度和銷售方案,被告有權終止合同。加盟商在合同期限內不得銷售其他公司同類產品,如乙方在合同區域內銷售其他廠家產品,被告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第四,取得特許經營權要支付一定的對價。特許人與受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受許人要支付包括加盟費、使用費和保證金在內的相關費用。本案中,被告不僅高價賣給加盟商矯治視力的醫療器械,同時還收取了20000元的技術服務費,從第三年開始,每年還要收取1000元的品牌使用費,完全符合這一特征。
綜上,原被告之間所簽雖名為項目合同,但實質完全符合特許經營特征。截止到2012年底,被告已經按照此種模式,招取了上千家加盟商,全國大部分地區都有被告加盟商的存在。被告卻極力否認這一法律性質,其目的在于混淆是非,逃避責任,其合同欺詐的意圖非常明顯。
《北京市高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合同名稱及合同中有關“本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等類似約定一般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所以被告的狡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被告否認其特許經營業務為視力矯治,在業務認定上具有欺詐故意
庭審中被告辯解其只是銷售儀器,并不開展視力矯治活動,這又是在滿口胡言,欺騙法院。從合同以及被告的各種行為可以判斷,被告特許經營的核心業務就是視力矯治。
第一,被告所有的宣傳資料都是視力矯正。其所要求的店面設計和宣傳方式,也都是按照視力矯治來布局的。其項目的核心內容是“好視清1+1視力優化平衡療法,3個月改變孩子一生”,“治療一次,裸眼視力提高4行”等,其目的在于吸引家長和孩子到店治療近視,而不是銷售產品。
第二,其所進行的技術培訓都是圍繞如何矯治視力進行的。如復健儀的訓練和使用,生物電療按摩療法的應用,好視清手法按摩和好視清耳穴貼穴療法等,培訓的都是視力矯治的基本技術,并收取了原告20000元的技術培訓費。
第三,其提供給加盟商的系列產品也都是圍繞視力矯治配備的。如一臺好視清復健儀價格高達48000元,是加盟店中用于學生視力優化訓練的主要儀器。必須由經過被告技術培訓的專業人員來操作。其他如低視力速康儀、按摩膏、眼藥水等,無不是必須專人操作。都是用來治療孩子視力的。
第四,被告的市場銷售制度中,其價格的制定也都是按照治療的療程來收取的。明確標示為近視治療的收費方式和弱視治療的收費方式。
大張旗鼓宣傳視力矯治業務,面對法院又不敢承認。足見被告心虛膽怯到何種地步,其欺詐加盟商的意圖和手段暴露無疑。
三、被告隱瞞沒有視力矯治資質和經營范圍的事實,在信息披露上具有欺詐故意
被告的經營范圍非常明確,其許可經營項目只有經營保健食品。其他為一般經營項目。從經營范圍來看,被告屬于一個典型的商貿公司,可以進行商品的買賣和所賣商品相關的技術推廣。而視力矯治屬于醫療保健衛生行業,屬于營利性醫療機構,必須經過市或區縣衛生局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具備醫護人員必須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方可從事診療活動。被告既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人員又不具備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顯然是超出經營范圍的違法違規經營。
被告作為特許經營合同中的特許人,原告作為被特許人,應該在被告的被特許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內容應該是視力矯治,但是,原告根本沒有辦法按照視力矯治的經營范圍去申請營業執照。因為工商機關曾告知所有加盟商,若有視力矯治的經營內容,必須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證。當時原告就此事和被告進行溝通,被告說就按驗光配鏡的經營范圍來申請,營業執照下來后工商局不會來管,說各地加盟商都是在打這樣的擦邊球。同時,被告為原告提供了一份他人的驗光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原告利用這份復印件按照驗光配鏡、視力檢測的經營范圍注冊了營業執照。2012年8月18日,廊坊市安次區工商局以超范圍經營查處原告的店面,開出巨額罰單。后原告通過找關系花錢將此事做了妥善處理,逃過一劫。所以被告沒有特許經營的經營范圍和經營資質,根本沒有權利開展矯治視力的特許經營權。被告這種違法違規的行為,使原告及加盟商沒有辦法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被告明顯帶有欺詐的故意。
四、被告隱瞞治療儀器和治療產品的真實信息,在提供產品行為上具有欺詐故意
第一,被告所提供的儀器設備屬于假冒偽劣的三無產品。被告提供給加盟商的好視清復健儀、好視清速康儀等診療儀器,都是用來治療視力的儀器。根據醫療器械分類目錄,視力訓練儀、弱視治療儀等眼科康復治療儀器,屬于國家二類醫療器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生產醫療器械的企業必須具備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注冊證書,而生產出來的醫療器械產品必須具備產品生產注冊證書,即“藥監械字××號”批文,同時要出示產品合格證。而被告為原告所供貨品中包括立式好視清低視力速康儀和臺式好視清低視力速康儀,其價格分別為28000元和1000元。這兩臺應該屬于二類醫療器械產品。依被告宣傳資料的標識,此產品是被告自己生產的。但被告屬于商貿型公司,沒有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許可證。后被告提供證據,說此產品由太原健源科技公司生產。但從營業執照中可以看出,這個企業和被告一樣,屬于商貿企業,也沒有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許可證。同時,被告也不能提供出這些儀器的產品生產注冊證書和批準文件,不能提供出這些儀器的合格證書,所以這些產品是典型的違規違法的三無產品,是假冒偽劣產品。原告花費了高額價款,而被告提供的是假冒偽劣產品,被告欺詐加盟商的行徑令人不齒。
第二,被告所提供的口嚼片也是假冒偽劣的三無產品。
視爽決明口嚼片,俗稱好視清口嚼片,是被告所提供的所謂好視清平衡組合套裝中的核心組成部分,是消費者用以咀嚼入口的物品。在口嚼片的包裝上,印有“藥食同源,純種天然”的字樣,并標有“保健食品GMP認證通過企業”的字樣。按照這些標示,口嚼片應該為保健品。既然作為保健品,就必須遵守保健品的生產和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衛生部《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制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批準文號為\衛食健字()第號\。獲得《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的食品準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志。同時辦法第14條規定,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后方可進行生產。并規定保健食品經營者采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保健食品標簽必須標明保健食品批準文號和保健食品標志。
但現在我們看到的視爽菊花決明口嚼片,既沒有標明批準文號,也沒有保健品標志,其生產企業也沒有《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其衛生許可證上也沒有加注\××保健食品\的許可項目,是典型的三無產品。這種三無產品受到藥監局的查處是在情理之中的事情。
法庭上被告百般狡辯,說口嚼片是食品而非保健品。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企業生產食品也必須取得批準文號,并且在包裝上印有QS標識。而口嚼片包裝上既無保健品標識也無食品安全標識,到底是什么東西?被告能給出一個讓人信服的解釋嗎?被告自始至終都是在玩弄欺詐的手法,欺騙加盟商,欺騙管理部門,同時也在欺騙法庭。
第三,被告所提供的按摩膏、眼藥水等,都是假冒偽劣的三無產品。和上述產品一樣,既無批準文號,也無合格證書。這里不再贅述。
五、被告隱瞞和否認一系列基本事實,自始至終貫穿著欺詐的故意
第一,被告不具備特許經營的必備條件。如上所言,被告不但沒有特許經營的營業范圍和經營資質,也不具備諸如“兩店一年”等基本條件,更沒有履行對加盟商如實披露信息及向管理部門備案等基本的義務。包括其《食品衛生許可證》和《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都是在和原告簽訂合同之后取得的(和原告簽訂合同的時間是2012年2月19日,而這兩個證件取得的時間分別是2012年4月27日和2012年5月2日),當時被告已經和數百家加盟商簽訂了加盟合同。即使是被告所注冊的“好視清”商標,也根本沒有視力矯治的使用范圍。所以被告完全是違規經營,欺詐加盟商。
第二,被告虛假宣傳,夸大矯治效果和經營收益。被告的慣用宣傳用語是“18歲以下,600度近視,3個月摘掉眼鏡”,同時標榜“加盟好視清,7.98萬開店,年賺100萬”。實際上對患者根本沒有這樣的治療效果,對加盟商也根本達不到這樣的收益。國務院特許經營條例第17條規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被告通過夸大宣傳的方式,既欺騙消費者,也欺騙加盟商。
第三,被告言而無信,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簽約時,加盟商除了必須購買5.98萬元的產品外,還單獨支付了20000元的技術培訓費。合同明確規定,公司負責為每個加盟店面的員工辦理高級驗光員證書,并且具備驗光員資質是店面開業經營的必備條件。但2月份交納的辦證費用和相關物品,時到今日,已超過一年,證書卻杳無音信。被告反過來說原告沒有按要求參加培訓,真實倒打一耙,無理狡辯,被告又一次欺騙了加盟商。
第四, 被告多次否認事實真相,愈加顯示出其欺詐心虛的本性。法庭上,被告連續否認如下事實:
1. 否認自身的特許經營行為;
2. 否認和加盟商簽訂的是特許經營合同;
3. 否認提供給加盟商的治療視力的儀器為醫療器材(治療視力的儀器不是醫療器械能是什么呢?);
4. 否認好視清口嚼片是保健用品;
5. 否認通篇宣傳好視清的雜志為被告提供;
6. 否認其不能提供高級驗光員證書應該承擔的責任。
招了上千家加盟商,卻不敢承認自身特許經營行為;宣傳“18歲以下,600度近視,3個月摘掉眼鏡”的療效,卻不敢承認所從事的是視力矯治;用來治療視力的儀器,卻不敢承認是醫療器械;保健企業生產的產品,卻不敢承認是保健品;極力宣傳美化自身的雜志,卻不敢承認是自己印制的;不能如約提供驗光員證書,卻把責任推到原告身上。被告的這些言行,一方面在隱瞞事實,另一方面在欺騙法庭。連基本的事實都要否認,這不就是一個活脫脫的騙子無賴的嘴臉嗎?
六、被告應因其欺詐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和上述的分析總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基本的判斷。從經營資質到招商宣傳,從簽訂合同到提供產品,從療效承諾到加盟盈利,被告非常清楚自身行為的違法違規性,自始至終都具有欺詐的意圖,實施了一系列欺詐行為,以瞞和騙的手段,誘使眾多加盟商產生錯誤判斷,與之簽訂合同,交上了昂貴的加盟費用。待實際經營運作起來,才發現不但和被告所宣傳的美好前景差之千里,還面臨著非法經營遭受查處的危險處境。
原告之所以相繼被當地工商局和藥監局查處,一是視力治療的效果根本達不到被告宣傳的程度,家長因為不滿而舉報;更重要的是作為特許人的被告沒有相關資質,提供三無產品,原告在經營之初,就處在違法違規的境地。口嚼片遭受查封,不僅僅是原告遭受幾千塊錢的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家長和孩子失去了對原告的基本信任,紛紛退款,使店面難以為繼,無法經營。所以責任的根源在于被告的欺詐行為。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入故意告知另一方當事人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陷于錯誤判斷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簽訂合同的行為。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北京市高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隱瞞、提供或者夸大直接關系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經營資源,足以導致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因欺詐行為而簽訂的合同被撤銷后,欺詐方要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第23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撤銷或解除的,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過錯方當事人賠償其因訂立及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對于無過錯方遭受的喪失締約機會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亦可酌情確定過錯方予以賠償。
基于被告自始至終欺詐加盟商的事實,基于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所提訴訟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并且原告所提交的證據合法真實縝密,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具有完全的證據效力,應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如果此案得到公正的判決,將對當今魚龍混雜沒有規范和秩序的視力矯治市場起到警醒作用,對那些依靠坑蒙拐騙牟利的不良商家起到警戒作用,對難辨是非容易吃虧上當的加盟商和消費者起到警示作用,具有很強的社會意義。
原告相信法院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代理人:王國軍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