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高偉、張明委托及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本律師依法出庭參與本案訴訟,現根據法律和事實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受害人及其家屬自身過錯是導致受害人何亮死亡的的重要原因,本案被告高偉和張明應相應減輕賠償責任。
被告高偉交通肇事行為導致受害人何亮受傷,何亮2010年7月1日入院治療,9月7日治愈出院。
2010年10月10日何亮在家里摔傷二次住院治療,出院后在家里摔傷明顯是受害人及其家屬的過錯。
受害人何亮摔傷后二次住院治療剛好轉,其家屬就主動要求其出院,未治愈就強行要求出院,這又是導致何亮死亡的重大過錯。
以上事實有原告自己提供證據予以證實。
第一、二被告不應對受害人摔傷二次住院治療承擔責任,也不應對受害人及其家屬過錯導致死亡承擔責任。
二、原告訴請的多項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誤工費沒有依據。因為:
交通肇事之時,受害者何秀亮已經62周歲7個月零6天,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
2、撫養費沒有依據。因為:
撫養費含義是法定的,有其特定范圍的,其范圍僅限于對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人的養育,而對長輩的養育法律上是贍養,對平輩的扶助是扶養。原告既非未成年人也非生活不能自理殘疾人,其主張撫養費毫無依據。
3、原告主張交通費與事實明顯不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交通費應以票據為憑,且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原告提供的票據基本是整版連號干凈整潔的票據,還有部分09年票據,明顯與就醫時間地點車次不符。
4、原告主張兩個人192天護理費沒有依據。
護理時間與人數應有醫院證明,醫院并沒有兩人護理證明,也沒有192天護理證明。
5、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每天50元依據錯誤。
6、死亡賠償金不應由第一二被告承擔。因為:受害人是交通事故出院后在家摔傷二次住院,且未治愈家屬強行要求出院。受害人及其家屬過錯是受害人死亡直接原因。原告應自擔這部分費用。同理喪葬費也應由原告自擔。
三、原告訴請的各項費用,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內予以賠償,第一二被告只對保險限額外承擔賠償責任。
肇事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據此規定,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二被告已經承擔人86800元人民幣賠償責任,考慮到原告過錯以及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第一二被告已經足額承擔了責任。
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
曹小明律師
2011年7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