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賈某某,身份證號142601196207032XXX,漢族,1962年7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橋東街6X號8X間小區6X號樓1單元102號,聯系電話
被告:北京某某醫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黑山扈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第三人:北京市宣武XX醫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天榮大街XX號院1號樓3層302、2號樓1層3號樓1層法定代表人:宋XX, 電話:
案由: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121萬元人民幣;
二、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擔原告實現本案債權的全部費用。
事實及理由:
原告向第三人出借款項1410萬元人民幣,第三人到期未還,原告向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大興區人民法院判令第三人歸還原告欠款,第三人遲遲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第三人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但是原告查詢到第三人對北京某某醫院有到期債權121萬元人民幣。
原告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有據,應受法律保護。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已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實現。為充分切實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我國《民法典》第535條之規定,特予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0二一年七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