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徐州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路××號,電話138 5××3 5××0。
法定代表人李××,系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許××,系該公司經理,電話139 0××0 0××2。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無因管理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2010)泉民初字第1××0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因無因管理支付的必要費用共計人民幣6500元;
2.請求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搬運財產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被上訴人的利益,而是為了履行與徐州××有限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即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系嚴重的認定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租賃合同到期以后,被上訴人沒有騰房,其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在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騰房無果的情況下,上訴人可以采取排除妨害等措施處置遺留在房屋里的財產。但上訴人考慮到這樣可以不利于被上訴人的利益,所以沒有自行處置,而是為了被上訴人的利益,租賃了倉庫用于存放被上訴人的財產。
其次,被上訴人到期沒騰房已經構成侵權,如果上訴人不騰空房屋,被上訴人因沒有騰房而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金每月就達12000元。而上訴人及時騰空房屋,租賃了倉庫用于存放被上訴人的財產,每月租金只有幾百元。可知上訴人租賃倉庫用于存放被上訴人的財產,有利于被上訴人的利益。
綜上,上訴人租賃倉庫用于存放被上訴人的財產,是為了維護被上訴人的利益,有利于被上訴人利益的實行,是一種無因管理的行為。所以一審法院系認定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2010)泉民初字第0××4號調解書中的第二項約定,表明雙方已將搬運貨物所產生的糾紛納入到該案件當中一并處理并約定了解決的方法。系認定錯誤。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要求返還押金及利息時,上訴人提出因被上訴人沒有騰房的侵權行為,導致上訴人向案外人賠償違約金,以及為了被上訴人的利益租賃倉庫用于存放被上訴人的財產而產生的租金,從而行駛抵消權予以抗辯。最后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不要將這兩件事放一起處理,先處理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押金及利息的事。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失另案起訴。
調解協議中約定不得以拖欠保管費等為由阻礙被上訴人。一來是為了先解決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押金及利息的案子,二來是因為上訴人租賃的是他人的倉庫,一直沒有付租金,被上訴人去搬貨的時候,擔心不予搬貨,所以需要上訴人予以配合。這絲毫不表示上訴人放棄了主張租金,事實是被上訴人搬走貨物以后,上訴人就向泉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因無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一審法院系認定錯誤。
三、一審判決認定(2010)泉民初字第0××4號調解書中的第四項約定,表明因被上訴人搬運貨物而產生的糾紛已經了結。系認定錯誤。
(2010)泉民初字第0××4號調解書中的第四項約定:“雙方就本案無其他糾紛”中的本案是指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返還押金及利息,而不包括后來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因無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案子。被上訴人因搬運貨物產生的糾紛并沒有解決。所以一審法院系認定錯誤。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徐州市××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涉及當事人隱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