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受害人之夫):lys, 男,漢族,55歲,住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子):lam, 男,漢族,28歲,住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村13號。
原告(受害人之女):llj, 女,漢族,22歲,住北京市海淀區北蜂窩村13號,聯系電話136××××5178 。
委托代理人:朱麗華,北京市××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5001181907。
委托代理人:王偉,男,××歲。聯系電話×××××××。
被告(1):中國人民解放軍×醫院,駐北京市復興路28號院,聯系電話010-66887329。
法定代表人:秦銀河,院長。
被告(2):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醫院,駐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南路8號,聯系電話010-85231000。
法定代表人:王辰,院長。
案由: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因給原告造成醫療損害的各項損失計人民幣元621065.85元(包括醫療費222152.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50.0元、營養費4350.0元、護理費15497.0元、喪葬費24222.0元、死亡賠償金347594.0元;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它合理費用待鑒定結論確定過錯后另行計算)。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患者(即受害人)zxq,女,52歲,因為上腹痛一月,于 2011年1月13日就診于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京西分院)(以下簡稱“被告(2)”)。 入院后第5天(即2010年1月18日)進行胃鏡檢查,檢查醫生報告患者:“十二指腸球部粘膜可見斑片狀充血水腫及粘膜新鮮出血,有食糜及藥片存留,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球后及降段粘膜充血水腫,未見潰瘍及異常隆起”(證據3)。入院后第8天進行胃腸造影檢查,顯示“十二指腸降部下端見壓跡,胃及十二指腸上段見多量鋇劑渚留------”(證據4)。患者在被告(2)處住院37天,一直被診斷為:胃炎、十二指腸炎、腸系膜上動脈壓迫綜合征、胃潴留、不全性腸梗阻等進行治療無效。因為上述癥狀越來越重,持續胃進行的胃腸減壓每天要引流出400—600毫升液體,患者無耐只好轉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301醫院)(以下簡稱“被告(1)”)。就診于被告(1)后,該院醫生直接憑據該片診斷十二指腸腫瘤,并通過胃鏡檢查確診(證據5)。經病理檢查證實患者為十二指腸腺癌(證據6)?;颊哂?月18日住進被告(1)的外科,十二提腸腫瘤性梗阻越來越嚴重,每天嘔吐量高達1300—2000毫升(證據7),并且出現嚴重的電解質紊亂和營養不良。但經治醫生未給予針對十二指腸腺癌的治療,也未說明不進行針對性治療的理由。
2011年3月22日,原告無耐之下將患者轉往北京協和醫院治療,該院組織全院多科會診認為,患者已經失去了手術機會,只是進行了姑息性手術。
2011年4月27日,患者轉往離家較近的石景山醫院治療,2011年6月6日死亡,死亡診斷除十二指腸腺癌外,還有腸梗阻導致的水電解質、酸堿平衡紊亂,營養不良等原因。
原告認為:
被告(2)未盡必要的診斷義務漏診患者已經存在的十二指腸腺癌,導致患者未能在早期得到手術治療,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1)在確診患者十二指腸腺癌后,對于患者因為腸梗阻所產生的一系列臨床癥狀,違反相關診療技術規范,未給予治療,導致患者最終死亡,該院的醫療不作為行為,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患者在兩被告處住院期間內,所有檢查均顯示患者腫瘤病變未發生淋巴結轉移,未發生腫瘤周圍組織侵犯、未發生遠處轉移。因此原告不是死于腫瘤轉移,而是死于因為腫瘤導致的腸梗阻,而這種機械性梗阻,完全是可以通過現代醫療手段進行解決的。
上述兩被告未盡診斷注意義務,并在明確診斷后未盡腫瘤并發癥治療義務,均構成醫療過錯且造成患者損害后果,原告就此提起訴訟,主張被告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lys
lam
llj
2011年11月18日
附:
1、《民事起訴狀》副本2份;
2、《證據目錄及證據說明》一式3份;
3、《各項損失計算方法》一式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