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仲裁被申請人):北京某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望園西里1X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總經理 聯系電話:13910190XX1
被告(仲裁申請人):李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205231966060XXX16 ,住址: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南戴河海濱富強西里2棟X單元401,聯系電話:1368XXX6616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京豐勞人仲字【2016】第1262號仲裁裁決書(以下簡稱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由:勞動糾紛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原告無需支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被告李某2014年9月1日入職原告公司,2014年9月2日正常上班一天,2014年9月3日曠工拜訪其朋友,在其朋友北京保安服務總公司工作場所受傷。李某傷害并未發生在原告工作場所或到原告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明顯錯誤。
二、李某工傷認定與其住院病歷不符。李某完整住院病歷,包括入院診斷、出院診斷,均為右踝骨骨折。《北京市豐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工傷決定書》京豐人社工傷認(1060T0292796)號、《北京市豐臺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北京市豐臺區(2015年)勞鑒第00969號,均引用“經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總醫院診斷為:右內踝骨折,右踝骨創傷性關節炎”。被告自行提供的住院病歷及原告調取的住院病歷及診斷證明均無創傷性關節炎記載。而創傷性關節炎是認定八級傷殘的依據。原鑒定機構引用創傷性關節炎診斷結論明顯錯誤,且被申請人李某骨折出院后恢復良好,其行走與常人無異。
仲裁以原告對被告提供的住院病歷未發表質證意見為由,認定原告放棄質證權利。仲裁認定與事實不符,原告在仲裁期間曾經向仲裁委書面郵寄質證意見。認為住院病歷與鑒定引用的診斷不符合,對住院病歷真實性有異議。
原告已經承擔了李某住院醫療費、護理費、并承擔其住院期間及休息期間的工資,原告也要求其出院后到公司上班,公司安排適當的工作,被告李某為了謀取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拒絕公司好意安排,李某仲裁有惡意。
被告李某僅在原告公司上班一天,就讓原告承擔十五萬元多賠償,仲裁裁決對原告不公平。
綜上,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華信中安(北京)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7年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