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劉嘉,女,漢族,1980年1月14日出生,山東淄博人,經常居住地: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西路3X號院,聯系電話:13910190XX1
被申請人:劉偉,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昌黎鎮三街北新片X組149號,經常居住地:北京市亦莊開發區卡爾生活館8X-5,聯系電話:139114XX906
被申請人:姜江,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戶籍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承德縣甲山鎮富臺子村X組287號,經常居住地:北京市亦莊開發區卡爾生活館8X-5,聯系電話:139114XX905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劉偉償還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1)以未還款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19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年息23.4%)計算到付清之日止(截至仲裁申請日)利息為65391.78元。利息(2)以逾期已還款人民幣100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2月19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年息23.4%)計算到2015年1月2日止(共14天)為 8975 元)。利息合計74366.78元.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姜江對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劉偉給付遲延還款賠償金104000.00元。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姜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劉偉承擔案件仲裁費用。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姜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4年10月17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劉偉和姜江簽署《借款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劉偉向申請人借款2000000元用于投資企業經營周轉,借款期限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19日,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四倍計算利息,遲延還款按借款總金額按日百分之一計算遲延還款違約金。合同第七條還約定因合同引發糾紛由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被申請人妻子姜江以在該《借款合同》和《借條》上簽字按手印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
2014年10月20日申請人將2000000元轉入被申請人劉偉賬戶,被申請人劉偉出具收條。借款到期后被申請人僅歸還利息,經申請人多次催要,被申請人劉偉僅在2015年1月2日歸還本金1000000元,剩余本金1000000萬元拒不歸還。考慮到合同約定的被申請人遲延還款違約金過高,申請人主動將遲延還款違約金從合同約定的日百分之一調低到日千分之一。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特請貴委裁決被申請人劉偉歸還欠款本金、利息,支付遲延還款違約金和仲裁費用,被申請人姜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北京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