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北京某某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燈市口大街100號4X8室,法定代表人:杜耕,聯系電話:1391XX02868
對方當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北京某某固腳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高麗營鎮XX工業園北京吉普廠房,法定代表人:趙聞,聯系電話:1360XX10490
申請人因與北京某某固腳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的(2012)順民初字第393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二中民終字第1373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申請人于二0一三年二月四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4)高民申字第0178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申請人再審申請。現申請人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實施監督。
請求事項: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終字第13737號民事判決提出抗訴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官存在違法行為,干擾司法公平公正
1、一審法官在本案審理期間多次對申請人代理人杜耕說:“老杜這案件你別怪我”,這話的意思很明顯,有人在給承辦法官施加壓力、干擾司法公平、公正。而法官則屈從外部壓力作出對申請人不利判決。
2、一審法官曾提出“讓對方支付我方一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并對我說“你別上訴了,已經和二中院都說好了,這上下都是通的,你別雞蛋碰石頭。”一審還沒結束就和二中院都說好了,這是什么法律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而不是上下串通,以勢壓人的。
二、一審、二審證據認定違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再審審查對程序違法視而不見
1、申請人核心證據《考察確認函》一、二審法院只認定其真實性,不認定其關聯性,這不僅違法也不符合思維邏輯。《考察確認函》是申請人居間工作的見證,也是申請人從事居間活動的階段性工作成果。這一事實對方當事人是認可的,而且也是對方當事人簽章確定的書面證據,居間活動階段性成果居然被法院認定與居間活動無關。這很可笑!
2、對方當事人的證人證言未經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或法院質詢即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有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特殊情況不出庭情形僅為:年邁體弱、特殊崗位無法離開、路途特別遙遠交通又不便利以及不可抗力。對方當事人證人顯然不符合特殊情形。本案對方當事人證人不出庭,法院直接采納其證言明顯違法。
另外,對方當事人證人陳述與招商銀行回函及申請人陳述不能吻合,存在諸多矛盾。比如招商銀行說的是“以應收賬款做抵押”而對方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以施工材料(腳手架)作為貸款擔保”。這再一次證明對方當事人證人證言不可信。
3、一二審法院以申請人提交三封郵件過了舉證期不認可其證據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證據。”本案三封郵件即可適用該司法解釋。
三、一審、二審在證據認定上采取雙重標準,對應當認定的申請人證據不認定,對不應當認定的對方當事人證據卻予以認定,這導致事實認定錯誤。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居間合同合法有效,申請人完成居間工作后獲取報酬權應當得到法律支持。在申請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前,對方當事人從未與招商銀行有過業務往來,正是申請人居間斡旋,才使對方當事人與招商銀行建立起業務關系,并且最終實現了貸款的合同目的。應該說申請人不僅提供了信息,也促成了對方當事人與招商銀行貸款合同的成立。這符合居間合同獲取報酬的條件,法院依法應當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對方當事人為了規避給付報酬義務,故意牽扯擔保公司出來攪混水。實際上擔保法律關系與居間法律關系是不同的。擔保公司角色不能否認申請人居間工作,也不應該成為拒付居間費的理由!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錯誤,再審審查對錯誤視而不見,申請人權利被漠視!申請人懇請人民檢察院行使神圣的法律監督權,切實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申請人:北京某某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