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辯 狀
答辯人:高偉、男、漢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東城坊鎮某村212號,電話:13910XX0621
答辯人就吳秀、何雪、何學起訴答辯人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如下:
一、被告同意原告起訴書主張的如下賠償項目:
1、醫療費
2、營養費
3、護理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交通費
除醫療費外,原告起訴的賠償項目沒有列明明細和計算依據,被告同意的賠償項目以被告庭審質證認可范圍為限。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起訴書主張的如下賠償項目:
1、誤工費
2、死亡賠償金
3、喪葬費
4、被撫養人生活費
5、精神損害賠償金
不同意的理由如下:
1、交通肇事之時,受害者何秀亮已經62周歲7個月零6天,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且受害人也未有工作,原告主張誤工費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2、誠如原告訴狀“事實與理由”部分第三行所寫,被告交通肇事致受害人何秀亮受傷,受害人經住院治療傷愈出院。受害人出院后4個月死亡,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死亡是被告行為導致。需要說明的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之前就患有腦梗塞疾病且未治愈,該疾病是易致死的重大疾病之一。另外,受害人年事較高自然老死可能性也存在。因此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3、受害人非被告交通肇事行為致死,被告自然也無義務支付其喪葬費。
4、受害人生前沒有被撫養人,原告主張的撫養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被告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截至目前,被告已經給付賠償款項8萬余元人民幣。
四、原告起訴部分事實明顯錯誤。
首先,首先住院期限實際為68天,原告主張78條明顯錯誤。
其次,受害人顱腦損傷,機體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沒有科學鑒定結論,是原告的主觀臆想,非客觀事實。
答辯人: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