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趙江,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經理,住北京市東城區豆瓣胡同5號樓X單元1001號,電話139101XX621
被上訴人:周亭,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司機,住北京市門頭溝區月季園雙峪路樓X樓1單元3X2號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海淀區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175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周寶亭車輛承包金1124元人民幣,誤工費668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事實認定錯誤,損害了上訴人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車輛京BM2843修理時間是計算停運損失和誤工費依據,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與客觀事實相互矛盾的情況下,原審僅憑與被上訴人有利害關系的北京新通聯合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就認定修車時間為15天,原審對事實認定是偏聽偏信,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事故車輛京BM2843修理基本事實是:
事故車輛京BM2843于2010年1月4日送入修理廠維修,2010年1月13日修理完畢開出修理廠。
京BM28432010年1月13日開出修理廠時,直接投入運營,陪同上訴人一同去交修理費的張哲、劉俊見證了這一過程,可是原審法院卻不同意張哲、劉俊出庭作證,認為沒有必要。
被上訴人周亭也當庭承認京BM2843車輛2010年1月13日開出修理廠,但辯稱是開出去修理GPS,因為北京新通聯合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修不了GPS
被上訴人的辯解存在四大明顯矛盾:
其一,本次交通事故《汽車維修施工單》維修項目明細上并沒有GPS維修項目;
其二,GPS既然是外面公司維修的,那維修GPS時間怎么由非維修人的北京新通聯合汽車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維修時間證明。
第三,本次事故比較輕,總的維修費用僅為3000余元,怎么可能需要15天維修時間?如果修理廠出具150天維修證明,就按150天賠償,這還有公平正義嗎?
第四,上訴人在原審要求被上訴人提供一月份運營IC卡,以證明其1月18日之前確實是修理車輛,而沒有投入運營,被上訴人拒不提供,如果維修車輛時間是事實,被上訴人應坦蕩提供。
顯然京BM2843實際修理時間是10天,被上訴人為了多要停運損失和誤工費,通過其自己公司修理廠出具虛假修車時間證明。
需要說明的是,被上訴人拒不提供一月份交通運輸IC卡屬于故意隱瞞對自己不利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證據規則,被上訴人應承擔隱瞞不利證據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車輛停運損失和誤工費應按實際天數計算,原審判決錯誤應予以糾正。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