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辯 狀
答辯人:吳芹、女、55歲
被答辯人:北京某某房地產經紀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某
因北京某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答辯人索要居間服務費一案,答辯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未完成居間服務,起訴書敘述與實際嚴重不符。
首先、答辯人從未與所謂房屋出賣方簽訂過起訴書所述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其次、答辯人與所謂房屋出賣方姜日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其實質是房屋買賣意向,并非正式房屋買賣合同。理由如下:
1、答辯人與所謂房屋出賣方姜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欠缺合同必備條款,即對于標的物房屋交付、產權轉移、網簽手續等必備條款均劃刪除橫線,也就是說買賣雙方沒有就房屋買賣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這只是一份買賣意向。
2、答辯人與所謂房屋出賣方姜日簽訂的《定金合同》第7.1條“雙方同意在甲方(出賣方姜日)領取該房屋產權證書后7個工作日內,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也就是說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應在所謂出賣方姜日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7個工作日內簽訂,可是姜日從未取得北京市大興區麗水佳園圓日園-108號房屋產權證書,答辯人也從未與姜日簽訂過正式房屋買賣合同。
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未成立,何來居間費用?!
二、所謂房屋出賣方姜日非房屋產權人,根本無權處分北京市大興區麗水佳園圓日園-108號房屋,其簽訂的買賣該房產協議均是無效的。
答辯人與所謂房屋出賣方姜日簽訂房屋買賣意向后到北京市大興區建委查詢,被口頭告知姜日非該房產權利人,答辯人將這一情況告訴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北京某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將近兩年時間里沒有再找過答辯人,答辯人最近接到起訴深感愕然!答辯人代理人最近到大興區建委查詢,北京市大興區麗水佳園圓日園-108號房屋產權人是馬光山,姜日從未取得過該房屋產權和權益。
三、被答辯人引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五條第4項請求居間服務費,因該條款是被答辯人單方制定格式合同條款,屬于霸王條款,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
被答辯人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五條第4項約定“簽訂本合同(居間合同)之日,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居間費用……”,按照這個約定只要簽訂居間合同,居間人無需提供任何居間服務就可請求報酬,這與我國合同法第426條關于居間取得報酬規定明顯不符,這霸王條款也明顯免除了居間人責任,加重委托(答辯人)責任,排除了委托人(答辯人)權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北京某某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訴。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