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辯 狀
答辯人(被上訴人):劉一萍、女、漢族、1960年4月1日出生,北京市人,住北京市西城區西便門外大街西里新10樓X門301號,電話:1391019XX21
被答辯人(上訴人):劉一旗、男、漢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中交建筑安裝公司職工,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西便門外大街西里新10樓X門301號,電話:846XX648 136091XX254 1370XX17961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09)雁民初字第566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程序合法,法律關系認定正確
上訴人就反訴未獲原審支持而提起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上訴人反訴的民間借貸和不當得利兩項事實根本不存在,上訴人也未舉證證明兩項事實存在。
其次,上訴人反訴不是針對本訴,案由不同,法律關系不同,并案審理沒有法律依據,具體如下:
本訴是返還財產糾紛,屬于侵權法律關系。
上訴人反訴請求之一歸還借款是民間借貸案由,屬于合同法律關系。
上訴人另一項反訴請求案由為不當得利,即指被上訴人取得北京人民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獨立的法律關系與返還財產也不屬同一法律關系。
二、上訴人指控原審程序違法沒有具體事證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駁回上訴人上訴。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