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
原告:余某莉,女,漢族,1974年5月出生,住所地:湖北十堰市茅箭區車站路熊磨溝X號 電話:139101XXX
被告: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陽區延靜中街3號凱泰大廈3層 電話:644777X8/9
法定代表人:祁雅麗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加盟金150000元人民幣、保證金15000元人民幣,賠償原告品牌推廣損失164760元人民幣,裝修損失185914元人民幣。總計515674元人民。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2004年4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約定:被告以其“京都薇薇”商標(第42類,注冊號1651834)、商號及整套識別系統、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授予原告在湖北十堰市特許經營權,在作為《特許經營合同》附件的《京都薇薇售后服務手冊》里被告承諾給予原告九個方面服務支持,宣稱其給原告提供的是全程式的長期、中期托管經營,從始至終售前、售中、售后的一流服務,為原告帶來年賺百萬秘密,且被告口頭承諾如果原告經營虧損,他將負責收回加盟店經營,不使原告遭受損失。合同還約定:被告保證其商標合法有效,沒有權屬糾紛,否則賠償原告損失,為獲取特許經營權,原告需向被告繳納加盟金15萬元人民幣,保證金1.5萬元人民幣、管理費2萬元人民幣。
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繳納加盟金150000元人民幣加盟金、15000元人民幣保證金;原告租賃300平方米經營場地,按照被告要求裝修店面、添置設備、購買儀器等總費用215843元人民幣(其中:裝修185914元人民幣,添置設備29929元人民幣);按照被告品牌推廣策略設置燈箱標牌、開業慶典、刊登平面媒體廣告、電視廣告,品牌推廣費用總計達164760元人民幣(其中:廣告費用161560元人民幣,燈箱和慶典費用3200元人民幣)。雖然原被告特許經營合同兩年一簽,原告投入的巨額加盟金、裝修費用、品牌推廣費用足以說明原告做了長期履行合同的準備的。
可是,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卻不符合約定。
首先,被告隱瞞其注冊商標與沈陽薇薇商標存在爭議,并且一審已經敗訴的事實,使原告在不明真相情況下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直至2005年10月份原告突然收到沈陽薇薇律師發來的忠告函,要求原告不得使用“京都薇薇”商標,原告才知道作為特許經營合同的標的的商標涉嫌侵權,此時原告為履行合同投入近60萬元人民幣(包括裝修、品牌推廣、加盟金等)。原告當即與被告交涉要求解除合同,賠償原告損失。被告則以給予原告總公司股份或收回加盟店等方式欺騙原告。
其次,被告指定原告采購的特殊用途化妝品,大部分沒有衛生部正規批文和手續,加之互聯網上對被告產品負面報道,原告銷售被告指定產品時經常遭到消費者質疑和投訴,為了避免被工商、質檢部門處罰,原告總是疲于協調關系,被告對原告反映的這些問題置之不理,致使原告開業后虧損經營。
第三,被告在售后服務手冊承諾給予原告九個方面支持不到位,致使原告投入巨資后,無法正常開展經營,原告加盟店一直出于虧損狀態。
第四,作為特許經營合同標的的“京都薇薇”商標(第42類,注冊號1651834),2006年4月被北京高院終審判決撤銷,原告續簽合同已經沒有標的,原告投入的巨額加盟費、裝修費、品牌推廣費,由于沒有續簽合同的標的而成為損失。
由于被告違約行為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從2005年10月份開始,原告與被告進行多次交涉,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被告一度承諾給予總公司股份或收回加盟店方式挽回原告損失,可是被告至今為兌現承諾。原告不得已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退回原告加盟金、保證金,并賠償原告的損失。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注: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