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北京眾磊捷成物資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北臧村鎮皮各莊二村村委會東500米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被上訴人: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騰公司”)
住所地:湖南永州市零陵區何家坪23號 郵編:425006
法定代表人:陽某某 電話:0746-62221XX
被上訴人:北京城建十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十一公司”)
住所地:北京海淀區北太平莊路18號城建大廈A座1305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 電話:139012182XX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7)豐民初字第16495號民事裁定書,發回豐臺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豐臺區人民法院(2007)豐民初字第16495號民事裁定書,現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08條規定
首先,上訴人北京眾磊捷成物資銷售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鴻騰公司、被上訴人城建十一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未通知開庭,也未進行實體審理,只是通知雙方到庭證據交換,原審法院所謂開庭審理終結與事實不符。
其次,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證據交換時,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鴻騰公司授權代表陳某軍、城建十一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某超,共同與上訴人簽訂《瑞康工地鋼材供貨合同》、送貨單、張某超的“情況說明”、柳某的證詞、茍某的證詞、工地現場照片等一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鴻騰公司和城建十一公司存在共同買賣關系。上訴人依法對城建十一公司享有訴權,上訴人將城建十一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妥。
第三,民訴法第108條關于起訴條件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而未要求有適格的被告,上訴人起訴時所列被上訴人非常明確, 至于被告是否適格,系實體審查問題,而非程序審查問題,被告不適格的裁判結果只能是駁回訴訟請求,而非駁回起訴!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相應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上訴人對城建十一公司起訴,被告具體明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其與被告城建十一公司之間的爭議屬于民事權益之爭,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且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不屬于“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之列,因而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眾磊捷成物資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七年十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