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
原 告:張 T、男、漢族、35歲、北京斯普愛克公司員工,住北京市西城區小西天京師大廈96XX房,電話:137010803XX。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北京大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101906XX
被 告:范某勝(肇事車主)、男、37歲、住北京石景山區永樂小區1X樓1門8號
被 告:高某牛(肇事司機)、男、20歲,暫住北京通州區通胡大街三元村甲14號,電話:895281XX,139109296XX或13911829977(陳曉轉)。
案 由:
訴訟請求:
1、 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汽車修理費、車輛貶值費、誤工費、鑒定費等共計人民幣 42013.1元;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4年11月20日11時30分,原告駕駛一輛銀色東南菱帥“冀DA 7465”小客在八達嶺高速出京西關出口由南向北行駛,被告駕駛一輛黑色桑塔納2000“京ES1359”小客在此路段緊隨原告汽車行駛,突然,被告的車劇烈追撞原告汽車尾部,導致交通事故,原告汽車后部嚴重受損。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做出“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NO0356235”,認定被告肇事司機高某牛付事故全責,原告不負責任。
事故發生后,雙方車輛均被拖到附近萬興盛恒汽修廠;該汽修廠對原告受損車輛檢查后確定,原告車輛后部可視部分更換配件及修理費22216.4,進一步的內部損傷及修理費估價10000元。由于被告拒絕為原告修理車輛,并執意將自己車子拉走,原告多次電話聯系要求被告賠付,被告拒不接電話,企圖逃避責任。原告不得不將受損車輛拉到北京華中汽車維修服務中心修理,共計花費維修費(含配件)17913.1元人民幣。由于車輛嚴重受損,修理時間近一個月,原告不得不租車使用,花費租車費用7200元人民幣。為處理交通事故和聯系修車,原告請假6天,誤工損失900元人民幣。另外,汽車修理廠技術人員認為即使完全修復,也將貶值16000元左右。
以上損失均是被告導致的,兩被告應該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04年 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