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庭審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身份提出異議,審判人員經審查告知對方當事人于庭后補交相關委托代理手續后,各方當事人當庭表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無異議。庭審后,對方委托訴訟代理人亦補齊相關代理手續。因此,對于對方于庭后補交授權委托書的情形,相對方是明知的,亦未表示反對,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應按缺席判決的情形。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烏蘭察布市白乃廟銅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白音朝克圖蘇木。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甘肅建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隴南市徽縣城關濱河路。訴訟代表人:甘肅言中律師事務所,該公司破產管理人。再審申請人烏蘭察布市白乃廟銅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乃廟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甘肅建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新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20)最高法民終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白乃廟公司申請再審稱,二審開庭時建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晉長明律師到法庭后,未向法庭出具合法的授權委托書,其作為執業律師未能在開庭前或當庭提供能夠證明其合法代理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不能依法履行代理資格參與法庭審理活動。且此情節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未能向法庭提供原始證據經法庭特許在開庭后三日內提交的情況,庭后不能補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缺席判決。對此,白乃廟公司于庭后次日通過順豐速遞將申請建新公司按缺席判決的申請書郵寄給主審法官,并于當日下午四點郵寄送達。二審主審法官迄今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回應。綜上,白乃廟公司認為法庭應當尊重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即便法庭認為此申請不當也應按民事訴訟法依法作出裁定,鑒于此白乃廟公司認為本案二審審判工作人員已經構成程序違法,特請求撤銷本院(2020)最高法民終156號民事判決,裁定建新公司敗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白乃廟公司的申請再審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白乃廟公司申請再審主張,其在二審時因建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晉長明在開庭時未能提供合法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故申請對建新公司按缺席判決,二審對此不予回應構成程序違法。一方面,經調取二審庭前會議筆錄、庭審筆錄載明,在二審開庭當日的庭前會議,審判長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是否有異議?”,白乃廟公司提出“建新公司已經破產,我們認為對方代理人應當由破產管理人授權委托”,建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晉長明表示“已進入破產重整,我們提交的手續是破產管理人進行的委托”。審判長表示“我們核實你的手續是建新公司吳城簽章,建新公司現在的破產管理人是誰?”,建新公司答復“律師事務所”,審判長表示“代理人回頭得補一下授權委托書,應該由破產管理人來委托你們。請庭后補充委托授權書”,建新公司同意庭后補充。在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已明確告知上述情況,各方當事人當庭表示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無異議。庭審之后,建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亦補齊了建新公司破產管理人的追認函件。因此,對于建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晉長明庭后補交授權委托書的情形,白乃廟公司是明知的,亦未表示反對,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缺席判決的情形。另一方面,對于申請書是否作出答復,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二審未予回應并不違反程序。綜上,白乃廟公司以二審對其申請書未予回應構成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