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最高法民終30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神木縣永興鄉高莊煤礦,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永興鄉高莊村。
負責人:武風昌,該煤礦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曉艷,陜西融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定門西濱河路22號。
法定代表人:張玉卓,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曉玲,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寧,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神木縣永興鄉高莊煤礦(以下簡稱高莊煤礦)因與被上訴人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華公司)采礦權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陜民一初字第0002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莊煤礦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黨曉艷、被上訴人神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莊煤礦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依法改判。二、一、二審訴訟費由神華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關于越界開采事實的認定,證據嚴重不足。本案爭議的兩次越界開采(所謂的2011年第一次和2012年第二次),對于第一次越界開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11年3月28日由神木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神木礦管辦)作出,雙方都未提出過復議或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無異議,即對第一次越界的占有儲量、采出儲量、開采時間、違法所得、煤炭利潤等完全認可。但一審判決采信《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卻只是部分引用,在沒有充分、公正的證據支持下,對開采時間、煤炭利潤不予采用,直接適用神華公司單方提供的沒有經過公正審計確認的利潤數據,完全失去審判公允。神華公司提交的用以證明高莊煤礦第一次越界開采的鑒定結論,因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資格違反法律規定,該證據存疑。一審判決認定該鑒定機構即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入冊單位,但一審卷內并未見到該機構司法鑒定資質及鑒定范圍,四名鑒定人員均未提供司法鑒定人員資格證明。一審判決確認的第二次越界開采并不存在,神華公司提供的證據都來自于其單方或者下屬單位制作的材料,即使神華公司下屬單位有相應勘探資質,但并不代表具有公正性、客觀性、唯一性。一審判決認定第二次越界開采的《神木縣永興鄉高莊煤礦第二次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炭資源情況說明》是由有測量資質的神華神東地質勘探測量公司(以下簡稱神東測量公司)所做的認定錯誤。該情況說明中注明“本次越界范圍確定由榆家梁煤礦連采五隊具體實施”,而非神東測量公司。榆家梁煤礦不具有任何測繪資質,單方按照神華公司的要求制作的匯報材料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且,神東測量公司系神華神東集團有限公司的職能部門,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具有“工程測量”的經營范圍。本案中,神華公司發現第一次越界即上報政府礦管部門,對政府處罰也予以認可;所謂的第二次卻沒有上報政府,而是自己測量、推論就認定越界主體、開采數量等,神華公司提供的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審判決簡單引用三次座談記錄內容,就直接認定第二次越界是嚴重不負責任的,座談記錄中沒有任何關于第二次越界的記錄,僅僅出現過一個字“兩”,沒有關于第二次越界的時間、地點、儲量等描述,至今是否存在第二次越界“采空區域”都無法確認,在此情況下直接認定越界沒有依據。二、一審判決對越界的認定錯誤,“采空區”的形成有很多因素,越界開采只是可能的因素之一,不能排除其他因素的可能。一審判決認定現場無法進行鑒定,不代表就完全可以依照神華公司的單方推測作為定案依據,也不代表必須讓高莊煤礦承擔不利后果,有限范圍內專家無法鑒定不代表沒有其他鑒定手段,高莊煤礦請求擴大鑒定征求意見范圍。并且,神華公司超過訴訟時效進行訴訟,應承擔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三、一審判決關于損失的計算沒有合法依據,徹底偏離證據規則的要求。兩次損失依據的利潤都是神華公司單方提供的材料,沒有合法審計,沒有法院委托鑒定。煤田現場無法勘探,不代表財務無法委托鑒定;神華公司提供的材料無法證明其計算利潤的材料依據是客觀唯一的,存在虛假的可能;法院應當審核證據與當事人的利害關系,本案利潤依據的材料都為神華公司單方制作,依法不能采信,如一審判決認定的神華公司所屬部門神華集團公司煤質化驗中心(以下簡稱神東化驗中心)所出具的商品煤煤質月報表及化驗單等就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因侵權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計算。據此,本案的損失計算應當依照當時的市場利潤,而不能依據神華公司單方提供的數據。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神華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查明高莊煤礦進行了兩次越界開采,證據確實充分,認定侵權事實客觀、清楚。高莊煤礦對其第一次越界行為的事實是認可的,僅是對損失量及噸煤利潤存疑。在神華公司發現高莊煤礦越界開采后,即向神木礦管辦報案,但神木礦管辦并未將處罰結果告知神華公司,庭審時才通過對方的證據材料知道處罰結果,即使對處罰結果存疑也無法啟動法律救濟程序。且從該處罰決定的內容看,相對人為高莊煤礦,告知進行行政復議及訴訟的相對權利人也僅為高莊煤礦。高莊煤礦未行使相關權利僅能認定其對處罰決定認可,并不能由此推定神華公司對此也認可。關于神華公司第一次委托鑒定機構的資質問題,一審審理中神華公司已提交過相關機構資質并由法庭當庭組織過質證。高莊煤礦2012年第二次越界開采的事實也客觀存在,本案中神華公司就此進行了充分舉證。神華公司在2012年11月份再次發現被越界開采后,第一時間委托具有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就越界面積、破壞開采儲量進行探測,并依據探測鉆孔確定的區域計算得出越界面積為24287.2㎡,同時依據榆家梁煤礦2006年資源儲量核實報告中確認的該礦52煤層視密度1.31t/m3、以及52煤層儲量測繪圖紙探測的煤厚3.57米、結合榆家梁煤礦該工作面綜采的回采率95.7%,運用儲量計算公式得出因高莊煤礦越界開采導致神華公司可采儲量損失為108699.8噸。2012年11月份發現不明采空區后,因越界區域存在隨時冒頂的危險,已經來不及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進行測量、鑒定。為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保全證據,神華公司委派神東測量公司進行測量。《神木縣永興鄉高莊煤礦第二次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炭資源情況說明》確由榆家梁煤礦提供,再由神東測量公司在此基礎上做出結論性意見。神東測量公司具備專業資質,測量方法科學有效,依據的基礎數據均經國家相關部門核查、備案,測量結論準確、客觀,其經營范圍并不是本案審理的焦點。2013年以后,相關區域冒頂塌陷,已經不具備鑒定的條件。因此,該數據已經成為唯一可以真實反映當時高莊煤礦越界開采的可信證據。此外,在雙方2013年1月17日的會議記錄中,高莊煤礦的負責人王茂榮(王丕)的陳述證明高莊煤礦明確承認了兩次越界。況且,一審判決并沒有單憑會議紀要認定第二次越界,而是結合技術鑒定報告、測量報告等其他相互印證的證據綜合認定的。
二、高莊煤礦系越界開采的唯一侵權人。高莊煤礦在一審過程中所舉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年6月12日、2013年1月17日、2015年1月13日三次會議座談中均自認越界侵權。神華公司就第一次越界委托第三方作出的鑒定、測量報告以及就第二次越界委托神東測量公司作出的測量報告科學、嚴謹、可信,鑒定機構均為行業內部具有專業資質的測量、鑒定機構,可以據此認定高莊煤礦為唯一侵權主體。
三、神華公司主張越界經濟損失的計算依據合法有效,數據客觀、真實,應當依法支持。神華公司關于噸煤利潤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具有客觀性、可信性。其中,神東化驗中心所出具的商品煤煤質月報表及化驗單,是唯一可以證明開采熱量的證據。神華公司作為一家大型國有上市企業,每年的財務成本、銷售及利潤都要進行公示,并經由證監機關審計、審核,其生產、銷售、運輸單位均獨立核算,各負其責,利潤率相關數據均由承擔相關職責的下屬公司提供,并由神華公司財務部門進行匯總核算,數據真實可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未規定單方證據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第七十二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本案中,高莊煤礦對神華公司的證據雖有異議,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反駁。一審判決在認定噸煤利潤時,采信神華公司單方證據的證明力于法有據。況且,一審判決在認定2011年第一次越界開采損失量時,依據的是高莊煤礦單方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30余萬噸的數量。請求駁回高莊煤礦的上訴請求。
神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高莊煤礦立即停止對神華公司井田的越界開采行為;2.判令高莊煤礦賠償因其越界開采行為給神華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476571956.82元;3.判令高莊煤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神華公司是2004年11月8日成立的大型國有上市公司,是榆家梁煤礦的采礦權人,采礦許可證登記榆家梁煤礦礦區面積56.3399平方公里,生產規模1630萬噸/年。高莊煤礦經濟類型為集體企業,采礦許可證登記的煤礦生產規模為30萬噸/年,礦區面積3.7584平方公里。
2011年神華公司發現所屬榆家梁煤礦被越界開采,于3月份委托陜西省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以下簡稱陜西煤田測量隊)就榆家梁礦區南部不明采空區的實際位置進行測量。陜西煤田測量隊于2011年5月13日出具《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不明采空區測量技術報告》稱,通過實際測量發現本采空區處于榆家梁52煤可采區范圍內,采空區面積為97706.072平方米。本礦區北部YB37鉆孔煤層可采厚度為3.2米,南部16鉆孔煤層可采厚度為3.86米,取其平均值為3.68米,該區煤層密度取值為1.3,根據這些資料該區煤層可采儲量為467425.84噸。同日,陜西煤田測量隊還出具《神木縣燕溝扶貧煤礦部分采掘巷道測量技術報告》稱,本次對神木縣燕溝扶貧煤礦(以下簡稱燕溝煤礦)部分采掘巷道的測量工作,我們主要測量了其東北方向與榆家梁煤礦和高莊煤礦相鄰區域的主巷道及北向、東向巷道,對北向、東向巷道均測至實體煤(專家解釋,此即燕溝煤礦與榆家梁煤礦未貫通)。
國家測繪局頒發測繪資質證書上載明,陜西煤田測量隊的業務范圍是:工程測量:控制、地形、線路工程、地下管線、隧道、橋梁、變形(沉降)觀測、形變測量;地籍測繪;攝影測量與遙感。
神華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就越界采煤有關事項進行鑒定,委托書內容為:“2011年3月5日,我公司所屬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在順槽掘進過程中,發現該工作面南部出現不明采空區。為查明該不明采空區的范圍及開采主體,特委托貴單位就以下事項進行技術鑒定,并提交書面《技術鑒定報告》:1.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出現的不明采空區所在位置屬哪個煤礦的井田范圍;2.該不明采空區周圍有哪幾個煤礦;3.該不明采空區是哪個煤礦開采所致;4.該不明采空區造成榆家梁煤礦的資源損失量。”2011年6月20日,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東煤炭分公司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不明采空區技術鑒定報告》,報告認為,不明采空區對榆家梁煤礦造成的煤炭損失,不僅使52220、52221和52222工作面開切眼位置縮短了200多米,導致該區域煤層不能采出,同時也導致52煤上部和42煤部分不能進行開采。由于43煤在該位置煤厚約0.65m,由榆家梁煤礦43煤規劃圖可知,該區域43煤層不進行開采,所以本鑒定不考慮43煤層的損失量。鑒定結論為:(1)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出現的不明采空區周圍有三個煤礦,分別是:榆家梁煤礦、高莊煤礦和燕溝煤礦;(2)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出現的不明采空區處在榆家梁煤礦井田范圍之內,其開采的是榆家梁煤礦的資源;(3)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出現的不明采空區屬高莊煤礦開采所為;(4)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出現的不明采空區的面積為97706.072平方米,導致榆家梁煤礦可采煤量減少的數量為1020691.6485噸,其中52煤損失為814773.7973噸,42煤損失為205917.8512噸;(5)本報告僅對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出現的不明采空區目前(本次鑒定現場勘測之日)的情況適用,該不明采空區及其周圍以后的情況變化與本鑒定無關,則應另行鑒定。
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人名冊。2012年9月20日,西安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整合成立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務中心的通知》(市編辦函[2012]51號),內容為:“經研究,同意將西安科技干部進修學院、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西安科技報刊編輯部)和西安國際科技協作中心予以整合,核銷自收自支事業編制41名,同時成立西安市科技信息服務中心。”
2012年神華公司發現所屬榆家梁煤礦再次被越界開采,遂委派神東測量公司就越界面積、破壞開采儲量進行測量,發現越界區域位于之前(2011年3月份發現)高莊煤礦越界區域東側,除高莊煤礦外周邊無其他地方煤礦,并依據探測鉆孔確定的區域計算得出榆家梁礦52煤層越界采空區面積為24287.2平方米,越界區域附近15鉆孔煤厚4.1米、9鉆孔煤厚3.26米、插5鉆孔煤厚3.0米、插6鉆孔煤厚3.92米,取其平均厚度為3.57米。神華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出具《榆家梁煤礦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經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評審備案并于2007年4月11日出具了《評審意見書》(國土資礦評儲字[2007]75號)。該評審意見確認了榆家梁煤礦52煤的平均煤層厚度為4.08m,平均視密度為1.31t/m3,儲量計算方法為Q=S×M×D,Q表示資源量(萬t),S表示塊段面積(萬m2),M表示塊段煤層平均厚度(m),D表示平均視密度(t/m3)。神華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并根據榆家梁煤礦52煤層52405工作面綜采回采率為95.7%,計算得出高莊煤礦第二次越界開采儲量108699.8噸。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頒發的測繪資質證書上載明,神東測量公司的專業范圍是:甲級:工程測量: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規劃測量、建筑工程測量、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市政工程測量、線路與橋隧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礦山測量。
2011年6月12日,神華公司下屬的神東煤炭分公司(以下簡稱神東公司)和高莊煤礦形成《會談備忘錄》,內容為:“兩方在友好、協商的氣氛中,達成一致。一、越界事實:神東公司陳述,2011年3月5日15:50分,榆家梁煤礦52221回順巷道在邊掘邊探的過程中與小窯巷道貫通。貫通后神東公司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的發生,并當即向神木礦管辦進行了情況匯報。高莊煤礦陳述,發生上述事實我們認可,我們實際越界時間是2009年,當時我們的礦井搞的是生產承包,生產上雇用的是一些大同人,我們缺乏必要的監督,所以才發生了上述的越界情形。二、解決方案:神東公司稱,近年的越界事件,已受到媒體、股東、政府主管部門、神華等的關注。我們希望在友好、協商的層面上,解決問題,同時,神東也保留走法律的渠道。高莊煤礦稱,我們也希望在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解決問題,絕不打官司。同時,請神東公司領導們考慮我們以下因素:一是越界行為是2009年以前發生的,當時的煤炭利潤不如現在;二是動用的儲量40萬噸我們沒有異議,只是當時我們的采煤工藝比較落后,回采率僅僅30%左右,實際采出量也就10萬噸。”2013年1月17日,雙方形成《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問題解決座談會》,內容為:“高莊煤礦王總(王丕,又名王茂榮):今天我代表高莊煤礦就高莊煤礦越界榆家梁煤礦事宜與神東公司各位領導進行座談。高莊煤礦越界榆家梁煤礦,給神華帶來麻煩,今天就越界賠償代表高莊煤礦進行座談。神東公司:您跟高莊煤礦是什么關系?高莊煤礦王總:我是高莊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高莊煤礦的股東,高莊煤礦有三個自然人股東,高莊煤礦營業執照上企業負責人是我的名字,我代表這三個股東對高莊煤礦進行管理。神東公司:高莊煤礦礦長是誰?王總:礦長是張志明。神東公司:越界的量是多少?王總:高莊煤礦對榆家梁煤礦越界了兩次,第一次是2011年大概3、4月份,神木縣礦管局對高莊煤礦越界盜采榆家梁煤礦煤炭資源處罰了300多萬元,處罰單和票據上記載的量我記不清了。”2015年1月13日,雙方又形成《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問題解決座談會》,內容為:“神東公司:高莊煤礦營業執照上登記的企業負責人王茂榮不參加今天的座談嗎?高莊煤礦王丕:王茂榮就是我,王丕和王茂榮是一個人,就是我本人,有兩個名字,我身份證上就是王茂榮,2008年成為高莊煤礦負責人。神東公司:你們三人都是股東嗎?高莊煤礦王丕:我是股東,其他兩位(高文秀、張智民)不是股東。神東公司:高莊煤礦的問題,一是集團掛牌督辦案子,二是我們有保持國有資產安全的法定責任,三是中央巡視強化了對我們的監督。我們頂著三把劍,這是大背景。希望你們拿出誠意、拿出善意、爭取合意。協商解決對你們來講,是上策。能理解嗎?高莊煤礦:能理解。神東公司:你們是怎么承包的?高莊煤礦王丕:我們是第三手的承包方,和村里面的承包期還有2年,噸煤4塊錢要給村里交,村子叫高莊村。神東公司:證照全著嗎?是否都在有效期?高莊煤礦王丕:齊全,并都在有效期內,采礦權還是村子的。神東公司:礦管局是否處罰過你們?高莊煤礦王丕:在我們對你們榆家梁的越界開采后,被礦管局罰了300萬元的罰款,我們也就采出了10多萬噸。神東公司:我們1周聯系1次,可以嗎?和我們生產部聯系。高莊煤礦王丕:可以。關于對榆家梁煤礦的越界,我已經參加過2次和神東公司談判,我都表態過,越界開采是事實,我們肯定賠償,這個態度我們有。具體方案,我們回去以后和其他股東商量一下,再給你們報過來。神東公司:高莊煤礦的營業場所?高莊煤礦王丕:神木縣永興鄉高莊村高莊煤礦。”以上三次座談會記錄,神華公司、高莊煤礦參會人員均簽字。雙方經過三次座談,沒有就賠償達成協議,也沒有實際賠償。
2011年3月28日,神東公司向神木礦管辦出具《關于對高莊煤礦越界開采行為進行處理的函》,內容為:2011年3月5日15:50分,我公司榆家梁煤礦52221回順巷道在邊掘邊探的過程中與小窯巷道貫通。貫通后我公司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避免了安全事故的發生,并當即向貴辦公室進行了情況匯報。經過我公司與貴辦公室實地調查,查明該巷道為附近的高莊煤礦越界開采巷道。高莊煤礦的越界開采行為,對我公司的采礦權益造成了嚴重損害,對榆家梁煤礦的生產接續和開拓布局造成極大影響,并對該礦的安全生產造成巨大的安全隱患。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高莊煤礦應對越界開采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了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避免國有資產受到損失,請對高莊煤礦越界開采行為進行處理:一是申請對該礦立即停產;二是現場查清詳細的越界面積及儲量;三是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責令該礦賠償因越界開采對我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
2011年3月28日,神木礦管辦作出神木礦管辦執罰[2011]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高莊煤礦在2005年12月前的采礦活動中從事越界開采的行為,被越界礦為榆家梁煤礦,越界面積79000平方米,占有儲量305730噸,采出煤量137578噸(回采率45%),決定處罰:責令高莊煤礦退回本井田,封閉越界巷道;沒收違法所得2751560元,罰款275156元。
對于高莊煤礦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神華公司認為因高莊煤礦未能提供神木礦管辦作出處罰所依據的繪制圖紙、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檢查筆錄,所以不能證明高莊煤礦所主張的該處罰決定書中所稱越界區域就是神華公司訴稱的第一次越界區域。神華公司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對于2005年12月前發生的越界行為,如果在2007年12月之前沒有被發現的,就不再予以處罰。所以,神木礦管辦不可能在相隔五年之久的2011年3月28日才對2005年12月前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且按照當地煤層的地質條件,2005年的越界采煤區域在2011年時應該已經塌陷,不可能實地勘查。還有,處罰決定認定的是實際采出煤量,由于高莊煤礦采煤技術落后(高莊煤礦為炮采,神華公司為綜采),造成采空區域大量的煤開采不了,且影響相鄰區域煤炭開采的損失更大。雙方當事人均申請一審法院到神木礦管辦調查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依據等原始資料。一審法院于2016年3月9日到神木礦管辦調查,調取的資料與高莊煤礦提交的證據5、11一致,沒有調取到與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鑒于神華公司提交的兩次越界開采的測量報告、鑒定報告是在本案訴訟之前神華公司單方委托作出,為使神華公司、高莊煤礦對測量報告、鑒定報告充分發表意見,也為了使法院對這些證據的審查判斷更為客觀準確,一審法院要求作出測量報告、鑒定報告的人員到庭接受質詢,同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到庭提供專業技術方面的智力支持。2016年4月22日,一審法院組織對測量報告、鑒定報告進行了再次質證,并就有關專業技術問題進行了調查。代表神華公司到庭的專家有:黃建強,陜西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工程師,測量專家;范公勤,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教授,采礦專家;季憲平,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工程師,計算機、采礦專家;趙兵朝,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副教授,采礦專家;張建亮,神華神東地測公司工程師,測量專家;劉開平,神華神東榆家梁煤礦總工程師,采礦專家。代表高莊煤礦到庭的專家有:莊建國,崔小峰,山西約翰芬雷華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教授級高級工程師,采礦專家;王彥利,陜西省煤田地質局185隊高級工程師,地質專家;肖永福,陜西省煤炭科學研究所總工程師,采礦教授級高級工程師。一審法院詢問雙方當事人及到庭專家,就雙方當事人爭議的越界開采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越界行為,越界開采造成的損失,能否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神華公司認為,雙方爭議越界采空區已經塌陷,現無法實地測量,高莊煤礦對此不持異議,專家認為采空區已經塌陷,沒有再次鑒定的可能。經向神木礦管辦調查,雙方當事人爭議越界開采的煤礦區域目前已塌陷,無法實地察看。
神華公司主張高莊煤礦兩次越界開采造成其損失476571956.82元,計算依據及方式是:一、神華公司所屬榆家梁煤礦計劃開采本案爭議越界開采的兩個工作面的時間分別是2011年和2012年,神華公司在布置開采工作面、準備進行開采時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發現越界事實。如果高莊煤礦沒有越界,神華公司可在這兩個時間段獲得收益。因此,2011年和2012年就是損失的發生時間。二、神華公司證據證明榆家梁煤礦2010、2011、2012、2013年噸煤利潤分別為370.12元、431.8元、329.69元、251.15元。其中,2011年、2012年榆家梁煤礦商品煤發熱量分別為5820大卡、5850大卡,銷售價(不含稅)分別為678.02元/噸和586.45元/噸,減去每年的運轉成本124.66元/噸,環節費用6元/噸,再減去當年的生產成本115.56元/噸(2011年)、126.1元/噸(2012年),可知神華公司2011年噸煤利潤為431.8元、2012年為329.69元。據此計算出2011年的損失為440734653.82元,2012年的損失為35837303元,合計476571956.82元。其中2011年煤炭損失量按照越界開采行為導致榆家梁煤礦可采煤量影響減少數量1020691.6485噸計,2012年煤炭損失量按照越界開采行為導致實際采煤量減少數量108699.8噸計。影響開采量指由于采煤方式水平不高,導致本來可以開采的煤而無法開采。神華公司主張的2011年的損失量包含高莊煤礦實際越界開采的煤炭、采空區域由于高莊煤礦開采技術落后回采率低不能采出浪費的煤炭和相鄰區域因越界開采行為導致不能開采的煤炭。
關于煤炭的利潤問題,經向神木礦管辦調查,答復為:煤炭價格有市場價,但是沒有煤炭利潤的市場參考價。煤礦采煤的利潤與企業的投資、開采成本、財務成本、是否貸款經營均有關,差別很大。經向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調查,答復為:各煤炭企業利潤情況及利潤率只有企業自身及其上級單位掌握,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并不掌握這些數據。
經向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煤集團)調查了解陜西省省屬國有煤礦煤炭利潤情況,陜煤集團提供了陜北片區紅柳林、張家峁、檸條塔、榆陽、孫家岔、韓家灣、大哈拉(該煤礦因資源枯竭,生產成本高,其利潤因而低于其他煤礦,已于2012年關閉)等七個煤礦2011年和2012年的噸煤利潤數據。2011年這七個煤礦的噸煤利潤分別為301.89元、247.47元、178.37元、232.04元、260.15元、209.07元、161.21元;2012年分別為228.29元、133.17元、118.70元、165.47元、155.59元、85.89元、64.44元。神華公司質證認為,對法院調取的陜煤集團陜北片區7礦經營數據資料真實性無異議,但陜煤集團利潤與神華公司的利潤還有一定差距。任何兩個公司的生產成本不一樣,運輸成本也不一樣,所體現出噸煤利潤也會有差異,神華公司有自己的專業銷售公司,專業的鐵路,有自己完整的銷售渠道和銷售鏈條。因此,神華公司認為應當按照其提交的銷售噸煤利潤計算損失。高莊煤礦質證認為,對依據該數據計算本案利潤不認可。利潤舉證責任在神華公司,神華公司沒有權威、客觀的資料證明其利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神華公司作為榆家梁煤礦的采礦權人,對其享有的采礦權有權依法請求法律保護。
關于高莊煤礦越界采煤的事實是否存在的問題。由于高莊煤礦越界開采煤礦區域目前已塌陷,客觀上無法就高莊煤礦爭議的越界開采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如果存在越界開采行為,越界開采造成的損失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故只能根據現有證據審查判斷。根據雙方當事人2011年6月12日、2013年1月17日、2015年1月13日召開的三次座談會記錄內容,高莊煤礦均認可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的事實。根據神華公司提交的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不明采空區測量技術報告、神木縣燕溝扶貧煤礦部分采掘巷道測量技術報告、榆家梁煤礦52221工作面南部不明采空區技術鑒定報告、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情況說明等證據表明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的事實是存在的。雖然神華公司提交的測量報告、鑒定報告是在本案訴訟之前神華公司單方委托作出,但是作出報告的主體具有相應的測量、鑒定資質,報告經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由鑒定人員、相關專家到庭對專業技術問題進行了說明,而且測量報告、鑒定報告確定的越界開采事實與前述雙方當事人之間三次座談會記錄相互印證,故一審法院依法認定高莊煤礦越界開采神華公司享有采礦權的榆家梁煤礦的事實。
關于高莊煤礦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神華公司有權請求高莊煤礦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關于“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雖然神木礦管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高莊煤礦越界開采行為進行了行政處罰,但并不影響神華公司主張民事侵權賠償,高莊煤礦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神華公司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神華公司于2011年發現高莊煤礦越界開采后,先后于2011年6月12日、2013年1月17日、2015年1月13日與高莊煤礦協商賠償事宜,形成三次座談會記錄,高莊煤礦認可越界開采的事實并表示愿意賠償,神華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一審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本案訴訟,沒有超過法定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關于神華公司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問題。神華公司主張榆家梁煤礦計劃開采本案所涉越界開采工作面的時間分別是2011年和2012年,神華公司在布置開采工作面、準備進行開采時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發現越界事實,如果高莊煤礦沒有越界,神華公司可在這兩個時間段獲得收益。高莊煤礦在2013年1月17日的座談會中也承認兩次越界,一次在2011年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的規定,神華公司的損失應根據2011年、2012年的煤炭利潤與煤炭損失量確定。關于噸煤利潤問題,經一審法院向神木礦管辦、陜西省煤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調查得知,煤炭價格有市場價,但是沒有煤炭利潤的市場參考價,煤礦采煤的利潤與企業的投資、開采成本、財務成本、是否貸款經營均有關,差別很大,政府主管部門不掌握噸煤利潤數據。經向陜煤集團調查,陜煤集團提供了陜北片區七個煤礦2011年和2012年的噸煤利潤數據。神華公司認為,由于不知道陜煤集團的開采技術、所售煤炭的煤質、發熱量,且神華公司有自己的專業銷售公司,專業的鐵路,有自己完整的銷售渠道和銷售鏈條,因而與神華公司煤礦沒有可比性。高莊煤礦對依據該數據計算本案利潤也不認可。由于陜煤集團提供的七個煤礦的利潤差距較大,根據現有事實,不能形成上述七個煤礦中哪一個煤礦與榆家梁煤礦的煤質、生產成本情況相近,可以作為確定本案煤炭利潤的參照。雖然神華公司提交的噸煤利潤表是其單方制作的,但是神華公司為證明利潤客觀真實,提交了神華集團公司煤質化驗中心資質證、榆家梁煤礦2011年和2012年全年產煤煤質化驗報告以證明煤炭發熱量,提交了2011年至2012年現貨出區結算價格表、煤炭購銷合同、榆家梁至黃驊港轉運成本表、環節費用情況表等證據證明銷售價格、轉運成本、環節費用,在此基礎上形成噸煤利潤數據。神華公司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具有可信性,可以作為裁判的依據。神華公司主張高莊煤礦2011年越界開采導致榆家梁煤礦可采煤量影響減少量為1020691.6485噸,實際減少量為467425.84噸,認為應該按照可采煤量影響減少量1020691.6485噸確定損失量,該損失量包含高莊煤礦實際越界開采的煤炭、采空區域由于高莊煤礦開采技術落后回采率低不能采出浪費的煤炭和相鄰區域因越界開采行為導致不能開采的煤炭。神木礦管辦2011年3月2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占有儲量305730噸,采出煤量137578噸(回采率45%)。根據本案事實,因高莊煤礦開采技術落后,回采率低,在開采過程中致使神華公司本可以開采的煤炭無法開采,故應按照采空區域煤炭實際減少量計算神華公司損失更為公平。因神木礦管辦作為行政監管部門,在神華公司要求對高莊煤礦越界開采行為進行處理后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認定的煤炭損失量相比于神華公司單方委托鑒定的煤炭損失量更為客觀,故應以處罰決定認定的305730噸為高莊煤礦第一次越界開采造成神華公司的煤炭損失量。高莊煤礦2012年第二次越界開采導致可采煤量實際減少量認定為108699.8噸。以上高莊煤礦兩次越界開采導致神華公司可采煤量實際減少量為414429.8噸。這與高莊煤礦在2011年6月12日座談會上認可“動用的儲量40萬噸我們沒有異議,只是當時我們的采煤工藝比較落后,回采率僅僅30%左右,實際采出量也就10萬噸”內容中對煤炭損失量的表述也相互一致,印證一審法院對神華公司煤炭損失量的認定客觀公正。綜上,神華公司2011年的損失為305730噸×431.8元/噸=132014214元,2012年的損失為108699.8噸×329.69元/噸=35837237.06元,合計167851451.06元。
神華公司主張由高莊煤礦承擔鑒定費、律師費,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故不予支持。
神華公司主張高莊煤礦越界開采的事實成立,高莊煤礦應立即停止越界開采行為,并賠償對神華公司造成的損失,神華公司主張的損失賠償金額,一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高莊煤礦立即停止對神華公司享有采礦權的榆家梁煤礦的越界開采行為;二、高莊煤礦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神華公司賠償損失167851451.06元;三、駁回神華公司其余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24660元,由神華公司負擔1212330元,由高莊煤礦負擔1212330元。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收到高莊煤礦提交的《評估申請書》《鑒定申請書》。《評估申請書》請求法院依法委托有權鑒定機構對涉案榆家梁煤礦于2011年及2012年兩次被越界開采的煤炭利潤進行評估。《鑒定申請書》請求法院依法委托有權鑒定機構對神華公司訴稱的第二次越界開采的事實是否存在、是否高莊煤礦所為以及若存在該兩項事實的話,越界開采的數量進行鑒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第一,一審判決認定神華公司所屬榆家梁煤礦于2011年3月和2012年11月被兩次越界開采系高莊煤礦所為是否正確;第二,一審判決認定高莊煤礦越界開采行為對神華公司造成損失和應承擔的損失賠償金額是否正確。
第一,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即一審判決認定神華公司所屬榆家梁煤礦于2011年3月和2012年11月被兩次越界開采系高莊煤礦所為是否正確。
1.榆家梁煤礦于2011年3月被越界開采是否系高莊煤礦所為的問題。神華公司于2011年3月12日委托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就榆家梁煤礦被越界開采有關事項進行鑒定,2011年6月20日,西安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出具鑒定報告,認定榆家梁煤礦的不明采空區屬高莊煤礦開采所為。2011年3月28日,神木礦管辦作出神木礦管辦執罰[2011]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高莊煤礦在2005年12月前的采礦活動中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的煤炭資源并對其進行了處罰。高莊煤礦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對該行政處罰表示認可。2011年6月12日,神華公司下屬的神東公司和高莊煤礦形成《會談備忘錄》,高莊煤礦認可這次越界開采的事實。2013年1月17日,雙方當事人形成《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問題解決座談會》,高莊煤礦的企業負責人王茂榮認可第一次越界開采是2011年3、4月份,并陳述神木礦管辦對高莊煤礦越界盜采榆家梁煤礦煤炭資源處罰了300多萬元。2015年1月13日,雙方當事人又形成《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問題解決座談會》,高莊煤礦的企業負責人王茂榮認可本次越界開采的事實并表示愿意賠償。綜上,一審判決根據上述已查明的案件事實,認定榆家梁煤礦于2011年3月被越界開采系高莊煤礦所為并無不當。
2.榆家梁煤礦于2012年11月被越界開采是否系高莊煤礦所為的問題。2012年神華公司發現榆家梁煤礦再次被越界開采,遂委派神東測量公司就越界面積、破壞開采儲量進行測量,發現越界區域除高莊煤礦外周邊無其他地方煤礦。高莊煤礦上訴主張一審判決認定該次越界開采系采信由榆家梁煤礦制作的《神木縣永興鄉高莊煤礦第二次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炭資源情況說明》錯誤。但一審判決并非僅僅依據該情況說明就認定本次越界開采系高莊煤礦所為,高莊煤礦的該主張并不成立。神華公司提交的測量報告雖是其單方制作,但是由于在本案一審審理期間,越界采空區已經塌陷,無法再實地測量或者鑒定,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亦予以認可。故一審法院通知出具測量報告的專家到庭接受詢問,讓雙方當事人充分就測量報告發表了意見。且在2013年1月17日雙方形成的《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問題解決座談會》中載明,高莊煤礦的企業負責人王茂榮陳述高莊煤礦對榆家梁煤礦越界開采了兩次。高莊煤礦辯稱此次越界開采并非其所為,但自始至終其并未提交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審判決認定榆家梁煤礦于2012年11月被第二次越界開采亦系高莊煤礦所為并無不當。
第二,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即一審判決認定高莊煤礦越界開采行為對神華公司造成損失和應承擔的損失賠償金額是否正確。
1.高莊煤礦于2011年3月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對神華公司造成的損失和應承擔的損失賠償金額問題。2011年3月28日,神木礦管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了高莊煤礦越界開采榆家梁煤礦的煤炭資源占有儲量為305730噸,采出煤量137578噸(回采率45%),由于高莊煤礦的開采技術落后,導致回采率低,致使本來神華公司可以動用的開采儲量無法開采,故一審法院認定高莊煤礦第一次越界開采造成的神華公司損失以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榆家梁煤礦的煤炭資源占有儲量305730噸為依據計算,并無不當。
2012年,神華公司發現榆家梁煤礦再次被越界開采,遂委派神東測量公司就越界面積和破壞開采儲量進行測量。神華公司根據該測量結果,結合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中心的《評審意見書》中的榆家梁煤礦儲量計算公式,計算得出本次被越界開采儲量為108699.8噸。高莊煤礦主張這屬于神華公司單方制作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證據進行反駁,一審法院在認定了高莊煤礦為本次越界開采的主體后,綜合本案實際情況,采信神華公司的該證據,認定第二次越界開采的儲量108699.8噸作為神華公司此次被越界開采的損失量,是正確的。
關于榆家梁煤礦的利潤問題。一審法院先后向神木礦管辦和陜西省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煤礦價格屬于市場價,利潤各不相同,企業自己才能掌握。而一審法院調查了解的陜北片區的其他七個煤礦的利潤數據,雙方當事人均不認可,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神華公司提交的關于榆家梁煤礦2011年噸煤利潤為431.8元/噸,2012年噸煤利潤為329.69元/噸,高莊煤礦對此雖不予認可,但是其在本案審理期間沒有提交任何關于噸煤利潤數據的證據,故一審法院采信神華公司的計算方式亦無不當。
高莊煤礦上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不正確要求改判,卻沒有具體的上訴請求,本院開庭審理期間已經向其釋明,但高莊煤礦沒有說明改判的具體數額及依據;一審法院認定2011年榆家梁煤礦被越界開采的損失為132014214元(305730噸×431.8元/噸),2012年榆家梁煤礦被越界開采的損失為35837237.06元(108699.8噸×329.69元/噸)均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維持。
關于二審審理期間高莊煤礦請求法院委托鑒定第二次越界開采的事實是否存在、是否高莊煤礦所為以及越界開采的數量問題。由于雙方爭議的越界采空區在一審審理期間已經塌陷,無法再次鑒定,高莊煤礦在一審時對該事實沒有提出異議,予以認可,故其在二審期間提出的該鑒定事項客觀上無法進行,本院依法不予準許;關于二審審理期間高莊煤礦請求法院委托鑒定榆家梁煤礦兩次被越界開采的煤炭利潤問題。一審法院綜合本案的事實、調查情況、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作出的認定并無不當,高莊煤礦要求就利潤問題再次鑒定,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本院依法亦不予準許。
關于本案的訴訟時效問題。神華公司在發現榆家梁煤礦被越界開采后,與高莊煤礦先后三次召開座談會協商解決方案,最后一次座談會的時間在2015年1月13日,高莊煤礦負責人均參加了座談。在雙方當事人協商未果的前提下,神華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出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一審法院對此認定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高莊煤礦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1057.26元,由神木縣永興鄉高莊煤礦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云飛
審判員 馮文生
審判員 崔曉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寧
書記員野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