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贛民終53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豐廣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廣豐區湖豐鎮湖豐居當地。
法定代表人:徐昌金,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雙泉,江西洪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滬昆鐵路客運專線江西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路96號天集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徐利鋒,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昔,南昌鐵路局法律室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鴻忠,江西商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西豐廣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廣公司)因與上訴人滬昆鐵路客運專線江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滬昆公司)探礦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11民初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豐廣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小虎、周雙泉,上訴人滬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昔、蘇鴻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豐廣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滬昆公司補償壓覆椒嶺鋁土礦造成的經濟損失15054608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始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息;2、判令滬昆公司補償豐廣公司墊付的鑒定費用536000元;3、本案案件受理費用及上訴費由滬昆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滬昆公司壓覆豐廣公司依法享有的探礦權是侵權行為,我國物權法已經明確探礦權為一種用益物權,故壓覆探礦權行為是對豐廣公司享有的探礦權的侵害。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錯誤。2、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結論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探礦權價值及相關投入等資產補充鑒定價值為15407608元,扣減西氣東輸補償,本案應補償涉案探礦權價值為15044608元。3、滬昆公司未取得豐廣公司同意,也未取得壓覆的權利,鑒定費用的損失是滬昆公司原因造成,故鑒定費用理應由滬昆公司承擔。
滬昆公司辯稱:1、滬昆公司壓覆案涉椒嶺鋁土礦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無過錯,不構成侵權。2、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3、案涉椒嶺鋁土礦已經從西氣東輸項目獲得全部補償。4、一審判決依據判決結果按比例分擔鑒定費用有法律依據,豐廣公司自行委托評估發生評估費7.4萬元應由其自行承擔。
上訴人滬昆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豐廣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案涉豐廣公司椒嶺鋁土礦探礦權已從西氣東輸項目工程中獲得全部補償。2011年5月20日國土局出具的《關于西氣東輸二線東段(廣豐段)工程項目壓覆礦業權有關補償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正建的西氣東輸二線東段項目從我縣湖豐、壺橋境內經過,影響我縣黃家山鋁土礦及椒嶺鋁土礦普查探礦權等礦業權全部不能正常勘查開采”。2011年10月19日《會談紀要》、2012年2月3日《會談紀要》以及《廣豐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會議記錄摘要》明確管線壓覆黃家山鋁礦、椒嶺鋁礦兩處損失補償費用共計1390萬元。湖南華信求是地產礦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探礦權評估報告》評估范圍為全部礦區面積。2、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和《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存在嚴重錯誤,該鑒定中心沒有探礦權評估資格,鑒定人沒有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其鑒定行為無效,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3、造成本案訴訟的主要原因在豐廣公司,一審判決我方承擔“自2014年3月3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至全部結清日止”沒有依據。
豐廣公司辯稱:1、西氣東輸項目壓覆案涉椒嶺鋁土礦的部分面積,并未全款補償,且西氣東輸補償與滬昆公司無關,江西省國土廳對案涉探礦權證的更新發證也證明了案涉礦區未獲全部補償。西氣東輸項目壓覆的是案涉椒嶺鋁土礦面積0.0081平方公里,而非整個椒嶺鋁土礦。西氣東輸項目的補償金額是雙方協商調解結果,其支付的補償款不能作為他方少付賠償款的依據。西氣東輸項目壓覆黃家山鋁土礦區面積0.2133平方公里,案涉椒嶺鋁土礦區面積0.0081平方公里,兩礦合計壓覆面積0.2214平方公里,合計補償金額為1390萬元,涉案椒嶺鋁土礦在西氣東輸的補償額為1390萬元×(0.0081÷0.2214)=50.85萬元,故在西氣東輸項目中獲取補償的面積比例為50.85萬元÷959.69萬元=5.3%,即椒嶺鋁土礦全礦5.3%的部分已經得到補償,50.85萬元應從本案鑒定的椒嶺礦全礦補償款數額中扣除。2、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業務范圍包括礦業權評估,合規合法,勘查面積的縮減不影響評估價值,縮減的面積沒有勘查工作。3、滬昆公司明知壓覆造成豐廣公司巨大損失,理應及時與礦業權人達成補償協議并按規定進行賠償,但其卻一拖再拖,導致訴訟及損失的擴大,2013年1月24日是對壓覆評估補償公司的基準日,應自該日始計算利息。
豐廣公司向一審法院原起訴請求:1、滬昆公司補償壓覆豐廣公司在廣椒嶺鋁土礦造成的經濟損失計25,617,500元,并自2013年6月10日始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至本金全部結清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計4554元/天*290天=1,320,724元);2、判令滬昆公司賠償評估費74,000元;3、訴訟費用由滬昆公司承擔。2017年10月30日,豐廣公司變更訴訟請求如下:1、滬昆公司補償壓覆豐廣公司在椒嶺鋁土礦造成的經濟損失計15,054,608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至補償款全部結清日止;2、判令滬昆公司賠償評估費536,000元。3、訴訟費用等由滬昆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豐廣公司于2008年取得椒嶺鋁土礦的探礦權,杭長客專(江西段)鐵路于2011年開工建設,壓覆了豐廣公司所持有探礦權的椒嶺鋁土礦,建設單位是滬昆公司。2013年6月3日,廣豐縣高鐵辦根據廣豐縣人民政府辦公會第92號會議紀要精神為確保滬昆客運專線項目的順利進行,妥善解決壓覆江西豐廣公司椒嶺鋁土礦的補償問題,選擇了三家資產評估機構,后經抽簽確定諸暨廣信資產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論:列入評估房范圍的資產在評估基準日2013年6月10日的市場參考價值(取整)人民幣25,617,500元,評估費74,000元。豐廣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滬昆公司補償壓覆椒嶺鋁土礦造成的經濟損失25,617,500元、及利息1,320,724元。2013年8月15日,經雙方當事人及省鐵辦、縣鐵辦同意委托江西中隆華資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評估結論:在評估基準日2009年9月21日,委估的椒嶺鋁土礦投入資產(成本)補償價值為人民幣2,342,500元。因雙方對對方提供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根據豐廣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對涉案椒嶺鋁土礦資產進行評估。檢驗結果:“委托方對列入鑒定范圍內的探礦權價值及相關投入等資產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6,424,008元”。其中探礦權價值為9,596,800元,滬昆公司對資產評估報告書有異議以及認為有重復補償的可能,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原評估機構重新及補充鑒定,補充鑒定意見:“委托方對列入鑒定范圍內的探礦權價值及相關投入等資產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5,407,608元”。其中探礦權價值為8,735,900元,扣除西氣東輸已補償的155,500元,實際探礦權價值為8,580,400元。評估費536,000元。
另查明,豐廣公司于2008年以申請在先的方式取得涉案探礦權,2012年1月,因西氣東輸工程壓覆補償的需要,湖南華信求是地產礦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湘華信礦評字[2012]04號探礦權評估報告對于涉案的椒嶺鋁土礦探礦權評估價值為959.68萬元,評估面積為3.96平方公里,評估基準日為2011年11月30日,湖南華信求是地產礦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湘華信礦評字[2012]03號探礦權評估報告對于黃家山鋁土礦探礦權評估價值為1184.51萬元,評估面積為4.52平方公里,評估基準日為2011年11月30日,2012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因西氣東輸工程管線壓覆上述兩礦補償豐廣公司139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本案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問題。滬昆公司因新建鐵路壓覆豐廣公司所擁有的椒嶺鋁土礦探礦權而引發糾紛,滬昆公司不具有行政職能,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故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關于滬昆公司的壓覆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問題。關于礦床壓覆中所涉礦業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協調銜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中均作出了相關規定。其主要流程包括如下五個步驟:1.建設項目選址前須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2.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須經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3.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評估程序;4.與礦業權人簽訂補償協議;5.礦產資源儲量登記。2009年4月14日,豐廣公司出具《關于〈杭州至長沙××××××鐵路工程項目〉壓覆我公司椒嶺鋁土礦普查探礦權的說明》中表述:“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我公司贊同并懇請實地評估補償我公司前期開路、探礦、征用及租用土地補償金、辦證等費用支出。”該說明明確表示同意壓覆涉案椒嶺鋁土礦普查探礦權,2009年9月21日,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關于杭州至長沙××××××鐵路工程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審查意見的批復》,對滬昆客運專線(江西)公司籌備組委托江西省地質工程公司完成的《杭州至長沙××××××鐵路工程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作出了同意壓覆的批復,亦即涉案探礦權的壓覆經過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并與探礦權人達成了同意壓覆的意向性協議,只是雙方對于具體的補償數額未達成一致意見,并因此成訟,且涉案探礦權系通過申請在先即無償的方式取得,探礦權的取得并未支付價款,涉案探礦權壓覆的原因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涉案探礦權的壓覆經過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并與探礦權人達成了同意壓覆的意向性協議,因此涉案的壓覆行為不構成侵權,滬昆公司應承擔的是補償豐廣公司探礦權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滬昆公司壓覆椒嶺鋁土礦需支付豐廣公司的補償數額問題。滬昆公司認為涉案探礦權已經在西氣東輸工程中獲得了全部補償,豐廣公司則認為在西氣東輸工程中只獲得了部分補償,上饒市廣豐區政府法制辦于2015年10月29日出具了《關于西氣東輸有關情況說明的審查意見》,該審查意見對西氣東輸工程壓覆面積和補償款的表述為:“其中黃家山礦區面積4.52K㎡,被壓覆2,999m,被壓覆的面積為149,950㎡,椒嶺礦區面積3.96K㎡,被壓覆1410m,被壓覆70,500㎡,兩礦區被壓覆補償款合計1,390萬元,補償范圍和數量為:黃家山鋁礦、椒嶺鋁礦兩處,長度為4.4公里,面積為220,450㎡”;西氣東輸工程中對兩礦的補償總額為1,390萬元,但沒有區分兩礦的具體補償數額,但可以根據審查意見中兩礦的各自壓覆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進行計算,涉案的椒嶺鋁土礦的補償數額為1,390萬元×(椒嶺礦壓覆面積70,500㎡÷兩礦壓覆總面積220,450㎡)=444.52萬元,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2015】資鑒字第0050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將西氣東輸已經補償的壓覆面積的探礦權價值計算為:(椒嶺礦壓覆面積70,500㎡÷椒嶺礦總面積3,960,000㎡)×椒嶺礦的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15.55萬元,該計算方法存在以下兩方面的錯誤,一是椒嶺礦壓覆面積70,500㎡÷椒嶺礦總面積3,960,000㎡=1.78%,這意味著椒嶺礦1.78%面積的探礦權可以價值444.52萬元,那么椒嶺礦的總探礦權價值可達24,973.03萬元,這不符合常理,二是扣除西氣東輸補償款的基數只能是西氣東輸項目的補償款數額,而不能以另行鑒定的椒嶺礦的探礦權價值作為計算基數,計算基數不一會導致出現實際補償的數額與扣除數額不一的問題,故一審法院認為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2015】資鑒字第0050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將西氣東輸已經補償的壓覆面積的探礦權價值計算為15.55萬元并據此扣減確有不當,椒嶺礦在西氣東輸項目中已經獲得補償的面積的比例為444.52萬元÷959.68萬元=46.32%,故椒嶺礦全礦46.32%的部分已經得到補償,該部分應當從鑒定的椒嶺礦全礦補償數額中扣除。鑒定意見是資源類案件中最重要的定案證據之一,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時,將原“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因為鑒定結果僅僅是鑒定人的個人觀點,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核判斷,而不應盲目認定,以免產生“鑒定權”綁架“審判權”的弊病。鑒定機構使用成本效用法對探礦權價值進行鑒定,該方法中的效用系數已經內化了相關投入的實際效用,在探礦權價值之外另行計算相關投入為重復計算,該問題也可以從涉案探礦權兩次高度同質性的鑒定或評估中得到印證。涉案的同一探礦權先后因為西氣東輸工程和滬昆鐵路兩個公益事業項目的建設而被兩次壓覆,因西氣東輸工程壓覆,湘華信礦評字[2012]04號探礦權評估報告對于涉案的椒嶺鋁土礦探礦權評估價值為959.68萬元,因滬昆鐵路的壓覆,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2015】資鑒字第0050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探礦權價值為858.04萬元(加上西氣東輸已壓覆扣除部分15.55萬元為873.59萬元,),不同的是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2015】資鑒字第0050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除開探礦權價值外另行計算了房屋建筑物、征地和租地補償等相關投入,而本案探礦權人對于西氣東輸工程中探礦權價值的評估并無異議且已經實際獲得補償款。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2015】資鑒字第0050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也注明“本次被壓覆礦區的征地、租地面積是否在滬昆客運專線壓覆范圍內,本機構鑒定人員無法取證鑒定……相關證明文件需由探礦方、地方政府核定,并出具相關證明提交法院裁決”。豐廣公司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房屋建筑物、征地、租地是在滬昆客運專線壓覆范圍內,故只對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2015】資鑒字第0050號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予以認定。因此,扣除豐廣公司因為西氣東輸工程已經獲得的46.32%補償,滬昆公司應當支付的補償數額為:椒嶺礦的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100%-46.32%)=4,689,431.12元。至于利息的問題,應當考慮如下兩個因素,一是雙方未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無法實際履行,二是雙方的探礦權糾紛歷時數年探礦權人實際存在的補償款利息損失,可酌定從起訴之日即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鑒定費536,000元由豐廣公司和滬昆公司按比例負擔。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之規定,判決:一、由滬昆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補償豐廣公司被壓覆椒嶺鋁土礦的經濟損失4,689,431.12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至全部結清日止。二、駁回豐廣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6,861.12元,由豐廣公司負擔121,769.81元,由滬昆公司負擔55,091.31元。鑒定費536,000元,由豐廣公司負擔369,038.82元,由滬昆公司負擔166,961.18元。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滬昆公司提交一份新證據: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2018年9月4日出具的《關于滬昆客運專線江西有限責任公司咨詢礦業權評估有關事宜的復函》。證明從事礦業權評估必須要有礦業權評估資格,人員必須要有礦業師資格。豐廣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及來源的合法性不持有異議,但對關聯性及證明對象有異議,本案訴爭的評估是資產評估,作出復函的是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是一個自治組織,沒權對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作出解釋。本院認為,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作為行業協會,對其專業領域具有專業權威,否則國家的專業人員資格管理就失去了意義。本院對此予以確認并附卷佐證。
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滬昆公司的壓覆行為是否構成侵權?2、滬昆公司壓覆椒嶺鋁土礦需支付豐廣公司的補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3、支付數額的利息是否應當計算?
針對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一、關于滬昆公司的壓覆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對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及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勢必造成一定影響。在實踐中該類壓覆是否構成侵權通常是爭議的首要問題,而對是否構成侵權的認定本院認為應主要審查是否獲得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以及與探礦權人是否達成壓覆的同意。本案中,第一,2009年9月21日,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關于杭州至長沙(江西××鐵路工程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審查意見的批復》,對滬昆客運專線(江西)公司籌備組委托江西省地質工程公司完成的《杭州至長沙(江西××鐵路工程建設用地壓覆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做出了同意壓覆的批復,案涉椒嶺鋁土礦列在附件中,亦即本案涉案探礦權的壓覆經過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第二,2009年4月14日,豐廣公司出具《關于〈杭州至長沙(江西××鐵路工程項目〉壓覆我公司廣椒嶺鋁土礦普查探礦權的說明》中表述:“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需要征用,我公司贊同并懇請實地評估補償我公司前期開路、探礦、征用及租用土地補償金、辦證等費用支出。”豐廣公司已經明確同意壓覆,雙方當事人就壓覆達成意向性協議,只是對于具體的補償數額有待協商,尚未達成一致意見。對于是否同意壓覆以及補償數額的協商是不同的民事權利,無論是從法律上還是實踐中都是完全可以分開處置的。在實踐中,建設項目單位與礦業權人通常達成同意壓覆的意向性協議之后,雙方會再進一步就補償進行協商,協商不成才會進入訴訟,進入訴訟不應當成為推翻同意壓覆的理由。第三,侵權行為系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加害行為。本案中滬昆公司的壓覆的原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涉案探礦權的壓覆獲得了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批準,該壓覆行為具有合法性,并且該壓覆行為已得到權利人的同意,不符合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綜上,滬昆公司的壓覆行為不構成侵權,豐廣公司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二、關于滬昆公司壓覆椒嶺鋁土礦需支付豐廣公司的補償數額應當如何確定的問題。本案中椒嶺鋁土礦探礦權的價值確定先后有四份評估報告。1、諸暨廣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豐廣公司單方委托于2013年6月26日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書》,就椒嶺鋁土礦探礦投入資產(費用)評估結論為25617500元。2、2013年8月15日,豐廣公司、滬昆公司、江西省鐵路建設辦公室、廣豐縣杭南長高速客運專線鐵路建設辦公室共同委托江西中隆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就椒嶺鋁土礦探礦權價款進行評估。江西中隆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出具《資產評估咨詢報告書》,評估結論為椒嶺鋁土礦探礦投入資產(成本)補償價值234.25萬元。3、進入訴訟后,一審法院根據豐廣公司的申請,委托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進行評估。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于2016年3月3日出具《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探礦權價值及相關投入等資產補充鑒定價值為15407608元,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扣除西氣東輸項目已補償壓覆價值15.55萬元(椒嶺礦壓覆面積70,500㎡÷椒嶺礦總面積3,960,000㎡)×椒嶺礦的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15.55萬元),探礦權價值為858.04萬元。4、另本案椒嶺鋁土礦在西氣東輸項目中已被壓覆,西氣東輸項目于2012年1月委托湖南華信求是地產礦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結論為對于涉案的椒嶺鋁土礦探礦權評估價值為959.68萬元,評估面積為3.96平方公里,對于黃家山鋁土礦探礦權評估價值為1184.51萬元,評估面積為4.52平方公里。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因西氣東輸工程管線壓覆上述兩礦補償豐廣公司1390萬元。第1、2份評估報告因雙方當事人均持有異議不予采納。對第3份評估報告,滬昆公司上訴主張不能適用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因該鑒定中心不具備礦業權評估資格以及鑒定人員不具備礦業師資格。本院認為,雖然該評估報告存在瑕疵,但本案在多次評估的情況下再次評估沒有必要,同時也造成訴累。本院將參考該評估結論。第4份評估報告雖為案外評估,但已實際履行完畢,對本案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探礦權價值及相關投入等資產補充鑒定價值為15407608元,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豐廣公司上訴認為應當考慮房屋建筑物、征地、租地等相關投入價值,而不應當僅僅采用探礦權價值。本院認為,探礦權價值包含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的相關投入費用以及探礦權的風險收益。涉案的椒嶺鋁土礦探礦權先后因為西氣東輸工程和滬昆兩個公益事業項目的建設而被兩次壓覆,因西氣東輸工程壓覆,湖南華信求是地產礦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對于涉案的椒嶺鋁土礦探礦權評估價值為959.68萬元,而本案探礦權人對于西氣東輸工程中探礦權價值的評估并無異議且已經實際按該評估報告履行獲得補償。對該評估報告的分析可以看到,評估報告中對探礦權價值評估采用的是勘查成本效用法。結合本案,案涉椒嶺鋁土礦為在先申請取得,不存在探礦權使用費。對于探礦權的相關投入費用中,間接費用的分攤系數包含了巖礦測試、其他地質工作(含綜合研究及編寫報告)、工地建筑等間接費用,故在探礦權價值之外另行計算相關投入為重復計算。效用系數3.01主要體現已完成的各類勘查工作及其成果對受讓方利用價值的大小,即探礦權的風險收益體現。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意見中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與湖南華信求是地產礦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數額非常接近(評估基準日不同,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評估在后,另案涉探礦權面積縮小1.01平方公里),一審法院參考該數額具有合理性,應予維持。豐廣公司該項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滬昆公司上訴認為案涉椒嶺鋁土礦探礦權價值已在西氣東輸項目中得到全額補償,應駁回豐廣公司的訴請。本院認為,西氣東輸工程中對兩礦的補償總額為1,390萬元,但沒有明確該補償系該兩礦的全額補償,同時也未區分兩礦的具體補償數額。事實上,西氣東輸就本案椒嶺鋁土礦壓覆部分面積;而豐廣公司在西氣東輸項目壓覆之后就本案椒嶺鋁土礦2013年4月申請續領了探礦權證,勘查面積由3.96平方公里縮小為2.95平方公里,減少1.01平方公里。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對該探礦權證的更新續發印證了案涉椒嶺鋁土礦的繼續存在價值。因此,根據兩礦的各自壓覆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進行計算補償數額更為公平合理,滬昆公司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豐廣公司上訴稱西氣東輸項目壓覆黃家山鋁土礦區面積0.2133平方公里,案涉椒嶺鋁土礦區面積0.0081平方公里,兩礦合計壓覆面積0.2214平方公里,合計補償金額為1390萬元,涉案椒嶺鋁土礦在西氣東輸的補償額應為1390萬元×(0.0081÷0.2214)=50.85萬元,故在西氣東輸項目中獲取補償的面積比例為50.85萬元÷959.69萬元=5.3%,即椒嶺鋁土礦全礦僅5.3%的部分已經得到補償。按照豐廣公司的計算方法,黃家山鋁土礦在西氣東輸的補償額應為1390萬元-50.85萬元=1339.15或者是1390萬元×(0.2133÷0.2214)=1339.15萬元,而西氣東輸項目中對黃家山鋁土礦的全礦探礦權價值評估僅為1184.51萬元。該計算方法顯然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合常理。而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贛中磊司法鑒定中心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將西氣東輸已經補償的椒嶺鋁土礦壓覆面積的探礦權價值計算為:(椒嶺礦壓覆面積70,500㎡÷椒嶺礦總面積3,960,000㎡)×椒嶺礦的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15.55萬元也不符合事實和常理。對該計算方法存在兩方面的錯誤一審法院已經詳細闡述。基于此,一審法院依據上饒市廣豐區政府法制辦2015年10月29日出具的《關于西氣東輸有關情況說明的審查意見》“其中黃家山礦區面積4.52K㎡,被壓覆2,999m,被壓覆的面積為149,950㎡,椒嶺礦區面積3.96K㎡,被壓覆1410m,被壓覆70,500㎡,兩礦區被壓覆補償款合計1,390萬元,補償范圍和數量為:黃家山鋁礦、椒嶺鋁礦兩處,長度為4.4公里,面積為220,450㎡”根據兩礦的各自壓覆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進行計算,涉案的椒嶺鋁土礦的補償數額為1,390萬元×(椒嶺礦壓覆面積70,500㎡÷兩礦壓覆總面積220,450㎡)=444.52萬元,故椒嶺礦在西氣東輸項目中已經獲得補償的面積的比例為444.52萬元÷959.68萬元=46.32%,故椒嶺礦全礦46.32%的部分已經得到補償。參考江西中磊司法鑒定中心補充司法鑒定意見書中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扣除豐廣公司因為西氣東輸工程已經獲得的46.32%補償,滬昆公司應當支付的補償數額為:椒嶺礦的探礦權價值873.59萬元×(100%-46.32%)=4689431.12元。該計算方法更為客觀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三、關于支付數額的利息是否應當計算的問題。滬昆公司上訴認為造成本案訴訟的主要原因在豐廣公司,一審判決其承擔“自2014年3月31日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至全部結清日止”沒有依據。本院認為,對于補償協議未達成一致雙方均有責任,一審法院綜合考慮雙方未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無法實際履行的客觀事實以及探礦權人實際存在的補償款利息損失,酌定從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滬昆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至于鑒定費用的分擔,一審法院依據判決結果讓當事人按比例分擔并無不當。豐廣公司的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上訴人滬昆公司及上訴人豐廣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5879.21元,由上訴人江西豐廣實業有限公司負擔162995.63元,上訴人滬昆鐵路客運專線江西有限公司負擔52883.5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慧軍
審判員 段亦楓
審判員 魏 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余 晴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