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慶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渝一中民終字第208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畜產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畜產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建新北路65號16-18幢。
法定代表人許明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新民,重慶萬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喻光明,重慶萬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候氏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候氏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龍溪鎮松牌路1O號。
法定代表人候世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候代明,男,1972年6月 9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副總經理(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廖勇,重慶航宇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重慶畜產進出口公司與上訴人重慶候氏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因相鄰權一案,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04)渝民初字第24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l993年12月13日,畜產公司與茶土公司達成土地互補協議,約定:由畜產公司將位于龍溪鎮安家嘴皮件廠的土地北線向南劃退1.09米(86.25平方米),與茶土公司的土地東線86.25平方米進行置換。
1999年1月14日,雙方又簽訂了《小區公路相鄰協議》,約定:由畜產公司負責園區公路修建的全部費用,享有從市政干道入口經茶土公司路段至畜產公司小區內的公路通行權。
2001年4月22日,江北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將茶土公司位于重慶市渝北區龍溪鎮牌坊三社面積為1119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地號為421號)和其他修建的倉庫一座(共五層、約9000平方米)及地上臨時建筑物作價1019萬元變賣給侯氏公司。同年4月28日,侯氏公司取得該土地的使用權證。2002年,侯氏公司經重慶市規劃局批準許可(并辦理了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取得的土地上開發修建金華苑商住樓小區。根據規劃設計要求,原市政干道進入畜產公司的通行便道(長約125.9米,寬6米,系水泥硬化路面,其土地使用權系畜產公司)需要改道。對此,畜產公司提出異議,經雙方協議無果后,畜產公司阻止侯氏公司施工。2004年9月11日,經侯氏公司請示,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派員維護現場秩序。侯氏公司拆除了畜產公司設置在便道連結口處上的電動門(現在畜產公司處保管),封閉該通行便道,并修建圍墻。根據規劃要求及規劃部門組織畜產公司等相鄰單位協調會議精神,在距原有通道71。1米,金華苑商住樓小區C幢處(其土地權屬侯氏公司)為畜產公司等相鄰方開設了一條長為45米、寬6.3米水泥硬化路面,供畜產公司等相鄰方正常生產、生活及通行。
另查明:畜產公司電動門原購價為7200元;遙控器l套價值2500元。畜產公司在其小區原有通道連結口處修建有值班室。由因侯氏公司改道,原有值班室喪失其使用功能,其原修建造價為5505元,畜產公司修建原有通行道路125.9米,尚未占用約29米,除去未占公路,侯氏公司占原道路約96.9米,其損失按當時造價核算為76577.17元。侯氏公司封閉小區后,給畜產公司所產生的投資損失共計91782.17元。
以上事實有協議、現場勘驗圖、票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系相鄰關系。被告在開發金華苑商住樓小區時為了小區封閉管理,經規劃部門的規劃設計及規劃要求對市政干道進入原告小區的原有通行便道進行封閉,并另修一條通道供原告及相鄰各方通行使用,改道后,對原告及相鄰各方正常生產、生活及通行并無大的影響。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通道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改道后從容觀上給原告帶來了一定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改道,導致其他相鄰方的損失,原告無權主張他人權利,應予駁回。遂判決:1、駁回原告重慶畜產進出口公司要求被告重慶候氏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通道的訴訟請求;2、由被告重慶候氏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重慶畜產進出口公司的電動門、值班室、道路投入資金損失共91782.17元,原告所有電動門及配件歸被告所有。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600元,其他訴訟費1080元,合計4680元,由被告負擔2680元,原告負擔2000元。
宣判后,畜產公司和候氏公司均不服上訴。畜產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侯氏公司非法封堵的小區道路是我司合法修建的,我司的通行權是依法取得并且是多年形成的歷史,畜產公司的通行權應受法律保護;現被迫改走的通道不符合通行條件;一審法院判決客觀上支持了侯氏公司的違法行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等,請求二審法院判令侯氏公司對我司工業園進出公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對非法損害畜產公司的財產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侯氏公司上訴主要理由:我司改道并未給被上訴人帶來道路投入資金損失,為處理好相鄰關系,我司已在受讓土地上按規劃要求為畜產公司開設了一條水泥硬化路專供畜產公司通行,該行為是對畜產公司原修建道路的補償行為。畜產公司原修建道路在上訴人受讓土地紅線內只有56米而非96。9米。原審法院按畜產公司提供的原價值判決我司賠償其電動門、遙控器及值班室損失顯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認為,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各方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意見規定,對于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但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雖然畜產公司曾與茶土公司達成了相鄰協議,畜產公司享有對原茶土公司內其修建道路的通行權。但是,侯氏公司取得了原茶土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后,根據規劃設計要求需對畜產公司原通行道路進行改道,且侯氏公司在距畜產公司原通行道路不遠處已另為畜產公司修建了通道,改道后對畜產公司的正常生產、生活及通行無大的影響。畜產公司上訴要求判令侯氏公司對其工業園進出公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請求不能成立。因侯氏公司的改道致使畜產公司原修建道路、值班室、電動門等不能使用,侯氏公司應賠償畜產公司的相應損失,一審法院主張畜產公司的損失有畜產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的付款憑據等為證,一審法院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因一審法院勘驗現場時侯氏公司經通知未按要求參加勘驗,因此對現場的勘驗應以法院的勘驗筆錄為準,侯氏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有誤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畜產公司和上訴人侯氏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受理費3600元,其它訴訟費1000元,合計4600元由侯氏公司、畜產公司各承擔23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商雪梅
代理審判員 王險峰
代理審判員 蘭建恒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莊姍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