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豫04民終24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閻如意,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延平,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松梅,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魯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姝卿,河南星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閻如意因與被上訴人李松梅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平頂山市新華區(qū)人民法院(2018)豫0402民初12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上訴人閻如意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延平,被上訴人李松梅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姝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閻如意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李松梅拆除0375·首府13號樓聯(lián)排別墅19號房屋外私自加蓋的房屋,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閻如意損失10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李松梅承擔。理由:一審判決遺漏閻如意提供的關鍵證據導致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1.一審判決既未顯示閻如意提供的關鍵證據,也未對該證據進行任何評判,一審沒有將“李松梅在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房屋外圍私自加蓋房屋”這一最重要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導致錯誤判決。一審庭審中,閻如意出具的證據(1)平頂山市新城區(qū)管委會針對李松梅違建問題的網上答復《反映新城區(qū)0375·首府小區(qū)違建問題嚴重》;(2)新聞報道《業(yè)主私自改建房屋0375·首府小區(qū)部分別墅“發(fā)胖”》足以認定“李松梅在未取得合法建設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房屋外圍私自加蓋房屋”,證實李松梅長期存在私搭亂建問題,嚴重影響了閻如意的采光、通風、視野等權利。2.一審判決錯誤的將李松梅在房屋外圍私自加蓋房屋的違法行為與正常的維修加固行為混為一談,不但導致錯誤判決,更為嚴重的是將會導致違法建設行為合法化。⑴一審認定李松梅進行正常的維修加固行為的事實與本案無關。閻如意所訴的主要依據是李松梅的私搭亂建行為,閻如意對李松梅的維修加固行為沒有提起訴訟,維修加固的事實對本案的定性判決沒有任何實質意義。⑵李松梅完全有權對其房屋進行維修加固,對此閻如意沒有任何異議。但本案中李松梅是在19號別墅的外圍進行私搭亂建,該事實已經得到新城區(qū)“雙違”辦、新城區(qū)規(guī)劃分局和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路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認定,且因李松梅的私搭亂建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閻如意的通風、采光、視野等權利。一審判決僅僅依據李松梅曾經向相關部門申請過維修加固就直接認定其私搭亂建行為屬于合理維修行為錯誤。3.一審僅僅依據照片和視頻就認定李松梅沒有對閻如意的通風、采光等造成影響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閻如意與李松梅的別墅相鄰且前后錯落,閻如意在前,李松梅在后,李松梅在其別墅房屋外圍進行私搭亂建三層樓房,一定會對閻如意造成侵權。4.一審以閻如意“購買房屋時接受了該房屋的現狀”為由認定李松梅不構成侵權錯誤。一審法院故意混淆“購買存在瑕疵房屋責任自擔”和“相鄰權侵權”的概念,如果李松梅的私搭亂建損害閻如意通風、采光權利成立,那么其侵權行為就一直持續(xù)存在,誰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誰就有權要求其停止侵權。5.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1993]37號)第2條規(guī)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因此,相鄰關系一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以相鄰權糾紛為由要求另一方排除妨礙、拆除違章建筑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是否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要看當事人的訴求選擇。如果當事人提起關于違章建筑的認定與處理的訴請,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如果當事人以某建筑物妨礙了他的通行、排水、釆光、通風等相鄰權益,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閻如意選擇了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以相鄰通風采光糾紛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李松梅答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案是相鄰權防免關系糾紛,僅需查明李松梅的房屋是否影響了閻如意的采光、通風、流水等權利,是否危及閻如意房屋的安全。李松梅是否取得合法的建設手續(xù)不是本案必須查明的爭議焦點,違章建筑不等于侵犯采光、通風、流水等相鄰權。閻如意沒有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李松梅構成侵權,而是做了一個沒有法律依據的推定,即違章建筑等于侵犯采光、通風、流水等相鄰權。李松梅是否侵權的舉證責任應由閻如意承擔,一審判決認定閻如意未盡到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而李松梅提供的證據屬于反證,恰恰又證明了雙方房屋南面與北面均有寬達六米以上的公共道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根本不影響閻如意的通風、采光。2.一審適用法律正確。是否是違章建筑、是否應當拆除均是行政機關的責任,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范疇。一審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認為是否是違章建筑由政府機關處理適用法律正確。法發(fā)【1993】137號文第二條的規(guī)定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完全一致,一審因閻如意未盡舉證義務,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起訴。3.李松梅沒有改變原房結構,而是采取的鋼筋混凝土外加層加固法、增設扶壁柱加固法及豎向加固體復合地基法等工藝,是施工單位對危房勘察后,經過反復論證,制定出的最有效、最安全的加固方案。李松梅只有在原房屋外邊增設樁基立柱,上方用橫梁支撐,新舊結構形成一體才能有效加固房屋。4.關于采光、通風、排水的問題。雙方的房屋是東西走向,閻如意位于西面,兩家的南、北兩邊均是寬達六七米的公共道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根據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第三章第3.1.3條規(guī)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李松梅的房屋不可能影響閻如意家的采光、通風、流水。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閻如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松梅拆除平頂山市經二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南段西湖濱路北0375﹒首府13號樓聯(lián)排別墅19號房屋外圍私自加蓋的房屋,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李松梅賠償損失1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李松梅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閻如意購買位于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2017年11月7日辦理不動產登記,李松梅的房屋系平頂山市經二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南段西湖濱路北0375﹒首府13號樓聯(lián)排別墅19號,二人系鄰居。李松梅書寫情況說明一份“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辦事處:我是0375﹒首府19號別墅業(yè)主李松梅,我于2005年購買此房,08年裝修后入住,到了2012年房屋墻體相繼出現裂縫,隨著時間延長,裂縫寬度逐漸加寬,最寬處達2厘米,后得知是地基下沉所致,我找了物業(yè),物業(yè)說應該找開發(fā)商我在多次找開發(fā)商未果,且市房管局沒有房屋維修基金,到處求助無望、無奈的情況下,我不得不在2014年2月份自己出錢、出人、出物對地基下沉、墻體裂縫、下雨漏雨、下雪漏雪而無法居住的房屋進行墻體加固維修,至2014年6月份對墻體裂縫和地基下沉加固完畢。2014年9月27日。”在上述情況說明上鄰居李冠峰等10位鄰居簽名“19號別墅地基下沉、房體裂縫情況屬實。”逸欣物業(yè)及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城市管理辦公室出具證明“0375﹒首府19號別墅業(yè)主李松梅的地基下沉、房體裂縫情況屬實。2014年9月27日。后李松梅對其房屋進行了維修加固,閻如意認為李松梅的加蓋行為“私自改變樓體結構,因李松梅違建行為導致閻如意采光、通風、排水等不動產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并危及到閻如意不動產產權安全。”雙方提供有現場照片和視頻,顯示李松梅、閻如意均對其各自的房屋進行加蓋。
一審法院認為,閻如意以李松梅的維修加蓋行為影響其通風、采光等為由主張侵犯其相鄰權,應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本案證據,李松梅的房屋存在地基下沉、房體裂縫等現象,其進行必要的維修系合理的,從現場照片和視頻中也不能明顯看出李松梅的維修加固對閻如意房屋通風、采光等造成影響。李松梅的擴建行為是否違章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應由相關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并作相應處理。綜上所述,閻如意2017年購買0375﹒首府13號樓聯(lián)排別墅20號房,在此之前李松梅已就房屋出現的問題找物業(yè)、開發(fā)商溝通無果后,進行了房屋的加固維修,閻如意購買房屋時對此知曉,但仍愿意購買,由此可認定閻如意購買房屋時接受了該房屋的使用現狀,故閻如意未對其主張?zhí)峁┏浞肿C據予以證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判決:駁回閻如意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閻如意負擔。
二審中李松梅提供:新城區(qū)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辦城市管理辦公室的回復函復印件一份,擬證明李松梅的房屋建設部分是為了加固主房,因屬于連體建筑不宜拆除,若拆除會傷到主房,甚至會對相鄰的房屋造成傷害。閻如意對回復函有異議,認為:1.回復函的出具日期是2015年1月,不屬于新的證據;2.該證據是復印件,無法核實真實性;3.該證據的出具日期早于政府對違建事實的答復,因此應以2016年8月25日的市長熱線答復為準;4.該回復函僅顯示無法用工程機械拆除,也就是說可以通過人工拆除。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本案中閻如意2017年購買0375﹒首府13號樓聯(lián)排別墅20號房之前,2014年李松梅已對自己的房屋進行了加固維修,在加固房屋時李松梅確實在別墅院落中加蓋了建筑,但閻如意購買房屋時已明知房屋的使用現狀及相鄰狀況,其購買房屋的行為表示其接受了20號別墅的現狀。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1993]37號)文規(guī)定:“因違章建筑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建筑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不屬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因此,如何認定違法建筑及拆除應由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并處理。閻如意認為李松梅平頂山市經二首府××別墅××號房××層房屋××套南段西湖濱路北0375﹒首府13號樓聯(lián)排別墅19號房屋外圍私自加蓋的房屋應予拆除其應請求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并處理。故閻如意以影響其房屋通風、采光等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拆除其購買20號別墅前李松梅已加蓋房屋的依據不足,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閻如意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閻如意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杜軍偉
審 判 員 王會軍
審 判 員 樊為民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張培培
書 記 員 史 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