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張中申,男,漢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河南漢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清民,男,漢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凱軍,河南先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中申因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許昌縣人民法院(2009)許縣法民初字第32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張中申及委托代理人宋新生、被上訴人郭清民及委托代理人周凱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兩家宅基系南北相鄰關系。2O08年農歷1O月26日被告在其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屋,并在緊鄰原告房屋最東間后墻窗戶處蓋了一個大門樓。其大門樓南墻把原告的該間房屋窗戶給堵住了,影響到原告的采光、通風。經現場勘驗,被告所建大門樓處,是村規劃的東西路,而且被告所蓋大門樓不符合農村建房規定。原、被告發生相鄰糾紛后,經雙方多次協商和經村委會進行多次調解無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中,原、被告系相鄰關系,被告張中申在建大門樓時,未按農村建房規定,所建大門樓南墻堵住了原告的窗戶,妨礙了原告該間房屋的采光、通風,給原告造成了生活上的不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的辯稱理由,其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及我國相關民事政策法律的規定,判決:被告張中申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其大門樓南墻與原告郭清民房屋東間窗戶相鄰處扒開一個采光、通風口(寬度與原告窗戶同寬,高低位置為上方在被告大門樓水泥過梁下沿至與原告的窗戶下方底部平)。案件受理費5O元由被告承擔,暫原告墊付,待執行時一并執行。
上訴人張中申上訴稱:一審認定上訴人影響被上訴人通風和采光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請求撤銷原判,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郭清民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根據雙方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所建門樓是否妨礙被上訴人房屋的通風、采光。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相一致?! ?/p>
本院認為,經雙方當事人所在村委會證明及一審法院現場勘驗,上訴人門樓建在村規劃的東西路上,且與被上訴人房屋只有0.2m-0.32m的間離,明顯妨礙被上訴人房屋的通風和采光,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張中申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隨成
代理審判員 朱雅樂
代理審判員 蔣曉靜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周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