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婧。
委托代理人盧彥民,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谷艷艷,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建成,天津允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天津新興泰和置業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原告李婧與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婧的委托代理人盧彥民、谷艷艷,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建成、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婧訴稱,我系坐落天津市河北區×房屋的業主,被告系河北區×高層住宅小區的開發商,我們雙方之間系不動產相鄰關系。我所居住的×小區于1996年建成,我于2012年初入住,當時我所居住的房屋視野開闊,采光良好,全天日照充足。2013年,被告在我所居住的小區的東側及東南側不遠處開始建造×高層住宅。該高層住宅嚴重影響了我所居住房屋的采光和日照。現被告所開發的×高層住宅仍在建設,我和我同樓其他業主所居住的房屋明顯光照不足。同正常情況相比,我所居住的房屋內亮的晚,黑得早,日照時間縮短,使我原有的居住、生活環境人為的遭到了改變,維持基本生活的日常支出增加。使整天生活在這樣環境中的我和家人精神上受到了壓抑,對我及家人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帶來諸多不良影響。此外,還使我房屋的價值明顯貶值,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本人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精神,正確處理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本人對自身所有的房屋享有合法物權權利,被告所建高層住宅對我居住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對我構成侵權,依法應予賠償。可是自高層住宅開始建設至今,被告從未就采光不足賠償問題與我們進行過任何協商,也未向我們支付過任何補償。針對此問題我和其他業主曾多次找被告協商,但被告均未回應。綜上所述,被告的違法行為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賠償我3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我公司建設開發的河北區×項目是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并依法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合法的規劃及開發手續。且我公司在建設該項目過程中,也是嚴格按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文件及規劃進行開發建設的,不存在違法違規施工的行為。其次,我公司建設的×項目是依據國家標準,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和施工的,與相鄰各方的間距也是符合國家標準的。而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其損失確實存在的依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坐落河北區×房屋系原告于2012年初購置的二手房屋,2012年10月23日原告取得了上述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權利人登記為李婧,該房屋建筑面積為70.64平方米,朝向為“南北”向。向南通風、采光和日照的途徑為臥室外跨陽臺一處,向北通風、采光的途徑為用作廚房的陽臺一處。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于2011年5月在原告所住小區同邊,即天津市河北區×處開始建設“×”小區項目,該項目共建4棟樓,其中2號樓和4號樓為35層,1號樓為21層,3號樓為14層,現該項工程已經封頂,正處于裝修階段。另查,原告房屋所在的×小區與被告開發建設的“×”項目系相鄰的兩個住宅小區,其中被告所開發建設的“×”項目的4號樓位于原告所住的×房屋的東南側。另外,根據本院調取的被告委托天津市×有限公司對河北區×項目所做的日照分析報告顯示,原告所住的房屋處于被告開發建設的高層住宅影響范圍之內。現原告以被告所開發的高層住宅建筑建成后直接遮擋了其所居住房屋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使其居住、生活環境遭到人為改變,使其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等為由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3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庭審中,被告表示,其所建設開發的“×”項目系經過相關部門審核批準的合法開發項目,其開發權益應依法得到維護,而原告提出的賠償數額既沒有計算標準也沒有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上述事實,有原告及被告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庭審記錄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開發建設的“×”項目,系被告經審核批準后開工建設的,且被告亦當庭提交了相關部門批準建設該項目的有關文件,故對于該項目開發建設的合法性,本院不予置疑。被告在原告房屋東南側所建的高層住宅雖與原告所住的房屋間存在一定間隔,但由于被告所建房屋樓層較高,通過現場勘察以及被告委托天津市×有限公司作的日照分析報告顯示,確對原告房屋南側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造成一定影響,故應當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鑒于原告居住位于樓層四樓,向南通風、采光和日照的途徑為臥室外跨陽臺一處,故其補償費金額以10400元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一次性給付原告李婧補償費人民幣10400元;
二、原告李婧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天津新興泰合置業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訾文華
審 判 員 王津虎
人民陪審員 王福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 記 員 徐 浩
附:本裁判文書適用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