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彥軍,男,42歲,漢族。
委托代理人侯風振,河南高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青梅,女,41歲,漢族。
原告張彥軍與被告李青梅相鄰關系采光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彥軍、委托代理人侯風振、被告李青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宅基南北相鄰,被告居南。被告于2009年4月份翻建房屋,由一層瓦房改建為二層樓房。被告的房屋嚴重影響了我的家庭采光,并造成了較大損失。要求被告賠償損失3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我改建的樓房超高,影響其采光不是事實。且我的房屋的高度是經過協商,原告同意的。故原告要求我賠償損失,我不同意。
經審理查明,1981年原、被告均建一層瓦房,且為南北鄰居。原告居北,被告居南。2009年4月份,被告翻建其房屋,由一層瓦房翻建為二層樓房,高7.51米。另查,2009年12月3日上午11時40分,太陽光僅能照到原告北屋房門頂窗上。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河南省內黃縣人民法院(2009)內民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及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安民一終字第200號民事判決書證實,且所有證據經質證、認定,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本院認為,被告李青梅將一層瓦房翻建為二層樓房,影響了原告張彥軍的采光。根據法律規定,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30000元的訴請適當部分應予支持,過高部分不予采納。至于被告主張其房屋不影響原告采光,其理由不足,證據不力,本院對此不予采信。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青梅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張彥軍損失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原告張彥軍負擔458元,被告李青梅負擔9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水喜
審 判 員 邵希軍
審 判 員 王翠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溫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