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系聽力壹級、言語壹級多重殘疾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2018年,某景觀工程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制作冰燈協議,約定由李某某為其制作冰燈4組。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觀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資的形式結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傭的工人工資不能達到工程款數額,李某某便盜用劉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傭的工人。后某景觀工程公司做工資賬目時,使用了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時向稅務部門進行了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2019年,民政部門對城鄉低保人員復審工作期間,發現劉某某收入超標,于2019年7月開始終止對劉某某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劉某某以侵害姓名權為由,起訴請求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未經劉某某同意,私自盜用其身份證復印件,某景觀工程公司做工資賬目時,使用了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納稅申報,導致民政部門終止對劉某某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因此給劉某某造成的損失,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連帶賠償劉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費9900元、生活照料費7680元、物價臨時補貼300元、電價補貼42.92元、2019年的采暖補貼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醫療費3847.4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及誤工費5000元。
(三)典型意義
如《殘疾人權利公約》序言第十三款所指出的,殘疾人對其社區的全面福祉和多樣性作出了寶貴貢獻。殘疾人作為特殊困難的群體,更需要給予特別的保護。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整個社會的義務和責任,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隨著個人信息領域的立法完善,社會普遍提高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殘疾人作為社會公眾中的一員,其姓名作為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體區分的主要標志,承載著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侵犯殘疾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較好地保護了殘疾人的人格權益,向社會彰顯殘疾人權益應當得到全方位保障的價值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