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京0101民初4296號
原告:徐景,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藝人,住北京市東城區。
委托代理人:欒星慧,北京頌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金玉,北京頌通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云南仁愛醫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龍泉路62號。
法定代表人:張蒂。
原告徐景與被告云南仁愛醫院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審判員王曉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欒星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為我國內地女演員,藝名徐熙顏。2016年3月,原告發現被告在其宣傳網站(網址為www.ynrayy.com)”無痛人流對女性的子宮傷害大嗎”、”宮外孕不及時治療的話,就是女性體內的定時炸彈”兩篇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同一張照片作為文章配圖。且在涉嫌侵權頁面中設有多處在線咨詢窗口,商業屬性明顯。原告認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業宣傳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同時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權頁面的內容,使得原告受到了很多誤解,使原告的社會評價因此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1、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及其網站www.ynrayy.com中連續不少于30天向原告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判決書案號、主要認定事實,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及精神損失2萬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為影視演員,藝名徐熙顏,使用該名參加影視演藝活動。現根據ICP備案信息查詢,網站首頁網址www.ynrayy.com的主辦單位為被告。庭審中,原告提交了由北京市方正公證處于2016年3月14日對網頁瀏覽情況出具的(2016)京方正內民證字第93691號公證書。該公證書表明,該網站內有名為”無痛人流對女性的子宮傷害大嗎”、”宮外孕不及時治療的話,就是女性體內的定時炸彈”兩篇文章,該兩篇文章中使用了原告的同一張照片作為文章配圖。原告提交其與上海卓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品牌形象代言合同》,證明原告的肖像有重大商業價值。
上述事實,有網頁截圖、公證書,ICP備案信息,《品牌形象代言合同》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侵犯了原告肖像權。對于原告以侵犯肖像權為由要求被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過高,具體賠償數額由本院結合侵權程度、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造成的損害后果等因素予以酌定。關于原告所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一節,根據一般常識,宣傳配圖上的人物與文章本身所涉及的內容并不具有直接的、必然的聯系,絕大多數讀者并不會因為文章使用了原告照片便推測原告存在相關行為,并且被告在涉案文章中,并未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亦未有惡意丑化等行為,故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名譽權,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5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云南仁愛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網站首頁www.ynrayy.com上向原告徐景登載致歉函,以消除影響,登載時間為七日;致歉函的內容須經本院審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決義務,將由本院選擇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判決書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云南仁愛醫院有限公司負擔;
二、被告云南仁愛醫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徐景經濟損失人民幣八千元、精神損失費人民幣一千元;
三、駁回原告徐景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8元,由原告負擔208元,被告負擔200元(原告已交納,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兩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王曉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