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住所地:鄭州市伊河路26號伊河大廈7層702室。
法定代表人禹*,職務會長。
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樊軼雯,河南明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住所地:鄭州市農業路73號。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社長。
委托代理人姚*、牛**,河南人民出版社職員。
原告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與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名稱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的委托代理人穆英琦、樊軼雯,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姚*、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訴稱,2009年12月30日,原告經鄭州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核準取得了“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這一名稱,2010年11月原告在碧沙崗新華書店購買了被告出版發行的圖書,發現該書是2010年6月,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在其出版發行的河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聯考)指導用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上下冊、《申論》上下冊的封面顯著位置標注“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編著”,還在封面下頁和“前言”中三次使用“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的名稱。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名稱權,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根據民政部頒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權受法律保護。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將其出版發行的《河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聯考)指導用書》中的原告名稱刪除并在“大河報”上公開賠禮道歉;2、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辯稱,2009年12月初,作者馬偉(系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的發起人之一),找到被告出版由其組織專家、學者編著的河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聯考)指導用書《行政職業能力測試》(上、下冊)和《申論》(上、下冊)兩種圖書。被告認為稿件質量很高,符合出版要求就答應幫其出版,并按作者馬偉的要求在其出版的圖書上署名“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編著”字樣。馬偉解釋他正與鄭州市人事考試中心商討成立該研究會,為了提高該研究會的知名度故先行署名。馬偉允諾若出現名譽侵權糾紛,其愿承擔一切后果。后來經過被告認真審查,在鄭州市民政局公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或社會團體組織名稱中均無“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這一單位名稱,因此被告同意了馬偉的要求,與其正式簽訂了該兩種圖書的出版合同。被告在出版《申論》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兩種圖書上署名“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編著”字樣,主觀上并無惡意,且無過錯。2009年12月15日被告與馬偉簽訂該書出版合同時,原告單位尚未成立,在河南省主流媒體和鄭州市民政局官方網站上也均未發現該研究會成立的公告,被告構不成對原告單位的侵權。被告與馬偉簽訂的是協作出版合同,且沒有經營圖書的事實,原告單位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單位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初,作者馬偉(又名馬松偉)找到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要求出版由其組織專家、學者編著的河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聯考)指導用書《行政職業能力測試》(上、下冊)和《申論》(上、下冊)兩種圖書。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認為稿件質量較高且符合出版要求,于2009年12月15日與馬偉簽訂了出版合同,并按照作者馬偉的要求在其出版的圖書上署名“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編著”字樣。2009年12月30日,原告單位向鄭州市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要求成立“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這一社團組織,并取得預先核準通知書,開始從事籌備活動。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按照與作者馬偉簽訂的出版合同,于2010年6月即出版發行了河南省公務員錄用考試(聯考)指導用書《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上、下冊和《申論》上、下冊,共計3000冊,兩套圖書售價160元,由作者馬偉負責銷售,已售出1000冊,剩余2000冊由作者馬偉保管。2010年7月14日,鄭州市民政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原告單位成立。原告單位成立后,發現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該兩種圖書上署有“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這一名稱,認為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侵犯了其名稱權,于2010年11月24日訴訟來院要求解決。
訴訟中,原告單位提出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的侵權署名行為給其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要求經濟賠償,但其并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有不良影響后果的發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出版合同,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與作者馬偉簽訂出版合同,并決定以“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的名稱在圖書上署名時,原告單位尚未成立,在河南省主流媒體和鄭州市民政局官方網站上也均未發現該研究會成立的公告,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經過審查同意作者在自己編寫的圖書上以“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署名是尊重作者馬偉的署名權,構不成對原告單位名稱權的侵犯。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在2010年6月已出版并對社會公開發行,而原告單位在此之后即2010年7月14日才被鄭州市民政局正式準予成立。被告單位出版圖書的行為在先,原告單位成立并開展活動在后。原告單位要求被告河南人民出版社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原告單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鄭州市人事考試研究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 鄭 軍
人民陪審員 田 波
人民陪審員 張 秀 榮
二○一一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書 記 員 李 晶 晶